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㈠ 安全生产法律有哪些
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我是山东的,大体就一下这些,都是最新整理出来的,2011年。希望有帮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6、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7、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18、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19、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3、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5、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8、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1、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32、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33、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4、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35、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36、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37、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38、 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3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40、 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41、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
42、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4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4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6、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47、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4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9、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50、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1、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52、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5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5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介绍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回法规的贯彻实施,答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㈢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没有废止
2001年4月21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签发第30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没有废止。
㈣ 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问题,望同事给予回答!!!!
我认为告知书应该是处罚依据及范围。决定书是决定金额!
㈤ 安全整改的内容有那些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内容
1、总则
1.1、为使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建立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其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事故隐患的定义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组织管理
3.1、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
3.2管理组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安全技术科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专业职能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分级成立隐患治理组织机构。
3.3各级隐患排查组织的职责
3.3.1安委会研究和审查有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督促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措施,保证整改资金到位。
3.3.2安全技术科审查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督促落实消除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负责各类事故隐患的汇总、复查工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并负责对安全装置、安全设施、消防应急设施及器材、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3.3.3生产技术科负责审查较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督促落实消除较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复查工作。并负责对生产工艺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3.3.4材料科负责审查较大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督促落实消除较大设备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复查工作。并负责对生产装置运行状况及备用设备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3.3.5工会负责劳动组织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隐患排查工作。
3.3.6质检中心负责生产指标的隐患排查工作。
3.3.7安管科负责安全班组,装置、设施的定置隐患排查。
3.3.8后勤部科负责劳动纪律的隐患排查工作。
3.3.9项目部各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隐患治理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各班组岗位安全、生产工艺、施工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落实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所有隐患汇总、上报工作。
3.3.10班组隐患治理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岗位进行安全生产,对查出的隐患负责组织立即整改、作好汇总记录。整改不了的隐患上报车间隐患治理组织,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3.11各生产、工艺岗位负责对本岗位生产工艺装置、安全、设备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但不能整改隐患上报班组隐患治理小组。
4、隐患排查
4.1隐患排查时间
4.1.1公司安委会组织各职能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4.1.2隐患治理组织每半月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4.1.3班组级安全管理人员每班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4.1.4各岗位人员当班期间内随时进行巡检并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4.2隐患排查人员
4.2.1公司级隐患治理组织由安委会各职能部门参加。由生产技术科、材料科、安全技术科、质检中心、工会、企管科、劳动人事科组成。
4.2.2工地隐患治理组织机构由各班组长设备、安全员,技术员、施工员组成。
4.2.3班组安全隐患排查小组由各化工班班长及兼职安全员组成。
4.2.4各岗位隐患排查由岗位操作人员组成。
4.3隐患排查内容
4.4隐患排查上报程序
4.4.1各班组人员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上报班组长。
4.4.2各班组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如不能立即整改,要采取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上报本项目部隐患排查小组负责人。
4.4.3现场隐患治理小组将各班组汇总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审查,并积极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并上报各职能部门备案。
4.4.4对施工现场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及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员审批、拿出可行整改方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在各职能部门备案。
4.4.5安全技术科对公司重大安全隐患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4.5建立台账
4.5.1各班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在本班组建立安全隐患治理档案。台账内容包括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及安全投入资金。
4.5.2各班组上报到项目部的安全隐患,由施工现场隐患治理小组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台账内容包括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防范措施及安全投入资金。并上报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备案。
4.5.3由安全员审批的重大安全隐患,除各相关单位建立档案外,并在各职能部门建立档案。
5、隐患分级
5.1分级依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技术规程》相关条款,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的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将安全隐患分为三级。
5.2隐患级别确定
5.2.1隐患级别以判定它的三种要素条件(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进行判定,达到其中任意一种最严重的要素条件且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达到相应数量的即判定为相应隐患级别。
5.2.2分级
5.2.2.1重大隐患(一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市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10天以上半年以内,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下的。
5.2.2.2较大隐患(二级):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即可能造成系统停车或造成1人死亡,或2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时间10天以内,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下。
5.2.2.3一般隐患(三级):可能造成生产系统降负荷或造成人员轻伤事故,或者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时间3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
6、隐患评估、报告
6.1隐患的确认
6.1.1班组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项目部备案,由项目部隐患治理组织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确认和分级。
6.1.2属于一般隐患,由项目部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方案,明确责任人,编制资金投入计划。
6.1.3属于较大、重大隐患,由安全员编制隐患报告书,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生产科、设备科、安全技术科)备案。
6.1.4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
6.1.4.1隐患报告单位
6.1.4.2隐患的主要危害
6.1.4.3事故隐患现状
6.1.4.4现采取的防范监控措施及应急方案
6.1.4.5有关隐患的检查、检测、佐证材料
6.1.4.6消除隐患的办法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6.1.4.7现隐患监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7、隐患整改
7.1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天。
7.2较大事故隐患,经职能部门确认后,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要按时完成。
7.3重大事故隐患,隐患责任单位上报到安全技术科和相关职能单位,经安委会研究确认后,写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并由责任单位采取可行性措施,制定出应急预案。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完成隐患整改,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进行复查。
7.4隐患整改单位建立健全整改档案,公司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时限进行复查,并建好档案。
8、隐患排除的确认
8.1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隐患治理组织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8.2较大事故隐患,由职能部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8.3重大隐患,由公司隐患治理组织机构对其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8.4对未按时整改,治理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及职能部门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措施。
8.5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隐患(分级)排除销账情况汇总后上报各职能部门。
9、考核
9.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考核。
9.2实行公司对项目部、项目部对班组、班组对个人的分级考核机制。
9.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相法规定严肃处理。
9.4任何个人对整改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安委会报告或举报。对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对举报事故隐患查处核实的,根据相关文件给予表彰。
㈥ 事故隐报,瞒报将如何处理
事故隐报,瞒报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㈦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
第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版纪权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李至伦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局 长: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㈧ 生产安全事故刑事处罚是怎么样的呢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明确,一般版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权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或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