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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服处分申诉期限

发布时间: 2021-01-23 11:45:59

❶ 高校教师受处分提出申诉,程序如何走

1、党章和党的纪律条来例没有规定党自员因对处分不服提起申诉的时间限制,即随时都可以申诉。
2、应该向下处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党的组织(包括党委和纪委)提起申诉。
3、首先个人提出申诉书,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上级机关接到个人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档调查,对程序和事实上存在对党员处理不公平的,应立案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❷ 教师对处罚不服的应该在多少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 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 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第六条 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船山区教育局;
(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第七条 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❸ 学生不服学校处分几日内申诉

高校作出的上述第二种处分行为,也就是行政行为,要符合合法性的要求,首先就要具备如下的条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作出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那么,学生对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采用哪些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学生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其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最后,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学生提出申诉后,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学校负有证明其处分决定合法的举证责任,若学校不能证明其处分决定合法,则由学校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学生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学校的处分决定不合法,如果学生没有提出证据的,学校仍要提出证据证明处分决定是合法的。

那么我们来看看,实践中有没有高校因为学生的起诉而败诉的,他们又主要是因为哪些原因败诉的呢?

一、适用法律错误

通常来说,学校作出处分决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但若学校未在处分决定书中指明具体依据的是哪条规定,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在刘某某诉武汉某职业技术学院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学院在作出开除刘某某学籍处分决定书中仅载明‘根据《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作出的开除刘某某学籍的处分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

❹ 对教师的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什么

这个是主要针对中抄小学教师的: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❺ 对教师的处分教师不服气可是申诉吗

如果教师对处分不满意,你可以去申诉。不用什么程序,直接到县里教育局去找有关人员即可。但收效甚微。

❻ 教师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内

教师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教师不服处分申诉期限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❼ 申诉是否有时间限制

申诉时间限制:

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没有明确的期限规 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提出申诉宜早不宜迟,尤其是违心作出不实交代而被认定违纪的申诉,早些提出申诉能够避 免证据的灭失,有利于及时查明事实。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有明确的申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行政监察对象提出的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必须在法定 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如果超出了申诉期限,则通过法定的复查、复核程序请求监察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的权利即行 丧失。也就是说,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诉,则不 能导致复查、复核程序的发生。出现超出期限申诉的情况,只能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照信访件予以处理。

❽ 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多长时间做出处理

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8)教师不服处分申诉期限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❾ 教师对处分不服的申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你说的申诉,可以理解为行政诉讼吗?那就是三个月。

❿ 党员受到处分的申诉期是多长其它人可以代替受处分的党员提出申诉吗

党章和党的纪律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因对处分不服提起申诉的时间限制,即随时都可以申诉,可以向下处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党的组织(包括党委和纪委)提起申诉。

需要自己提出申诉,别人不可以代替,首先个人提出申诉书,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上级机关接到个人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档调查,对程序和事实上存在对党员处理不公平的,应立案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法律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因此,党员不服免予处分的决定,可以向下达免予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提出申诉。

(10)教师不服处分申诉期限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并送达被免予处分人。可见,免予处分与未受处分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对受处分党员的申诉,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纪委复查复议;原组织已经撤销的应由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委承办。

重要的案件上级纪律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查复议。经过复查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相当的党组织批准。经过复查复议,可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结论并通知本人和报上级备案。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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