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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1-22 21:20:18

『壹』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有

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怎么算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遵循以下原则: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处理,任何一方对可以决定。而对于较大的、重要的财产项目,比如买房、大的债务等,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能单独处分。
如果已经处分了的,处分行为无效。
如果处理后果涉及第三人利益,无效可能导致第三人损失的。需要判断第三人是否知情,也就是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是对方擅自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三人要承担合同无效的风险和损失。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是对方擅自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合同无效的风险和损失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

『贰』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认定

如果是赠予,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赠予人和接受方,要求撤销赠予。
如果内是买卖,夫妻另容一方想要索回房屋,必须能够证明买房人和擅自处分人是恶意串通。否则,买房人依据善意第三人原则,有权获得房屋。
要证明对方非善意有几种情况:一,购房人与夫妻双方非常熟悉,明知此房系共同财产,而仅与一方签合同。
二,房产证上明确有两人名字。
三,购房价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这个标准一般是司法评估后,得出当时市场价,购房价低于这个评估价的七成,即可认定为明显过低。

如果不能证明购房人非善意,则此房不可索回。夫妻另一方只能自己找擅自处分的那一方索赔。

『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是无权处分吗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不属于无权处分。

只要是以正常价格出售,是合法有效专的。

《婚姻法属》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该如何处理

如果只是日常生活中必须的财务处分是有效。但是如果涉及到的数额比较大的话,就会构成无权代理。被无权代理的乙方可以追认也。

『伍』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如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

(5)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陆』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柒』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主张赔

夫妻一方擅自抄处分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捌』 夫妻一方私自处理共同财产怎么办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如果要追究的话,可以依法起诉。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8)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

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

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

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

据此判决:

(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

(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

(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另一方是否有权向第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予以区别对待。
其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无效。
其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
就此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若干问题的解答也予以了明确。该解答第2条规定: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对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请求赔偿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要求赔偿的范围仅以物质损害赔偿为限,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拾』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李德勇

可根据《物权复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制度的规定予以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1)转让人无处分权;(2)受让人为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已完成登记。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有关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措施: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最好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
2.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可以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对登记权利人的记载。
3.为了防止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申请财产保全。
4.就购房人而言,尽量不要与夫妻一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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