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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章十五条

发布时间: 2021-01-22 20:29:20

⑴ 什么样的人不适合考驾照

现在很多人认为驾照可以尽快考,但是考驾照不容易,有的人考了四五次都没考过,教练还说有四种人不适合开车,最好不要考驾照,即使拿到了驾照,以后上路还是会有一些问题,不是每个人都适合考驾照,这四种人,驾校教练不建议你去考驾照。

第一种脾气暴躁的人,我们都知道有一个词叫路怒,就是很多司机脾气暴躁,一出事就用甜言蜜语拍方向盘之类的,这些人很容易被别人激怒,可能开着愤怒的车,既害人又害己,教练说这样的人最好不要考驾照。

第二,手脚不协调的人在开车时需要手脚的配合,就连自动变速车也不例外,遇到紧急情况,有的人就是乱了,油门刹车,方向盘动了,即使没有紧急情况,这些人也可能在换挡时踩离合器之前先换挡,在紧急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问题,第三种反应慢,很好理解,路上的车速度还是挺快的,特别是高速的时候,一秒钟可能会有不同的结局,所以反应慢的人不适合开车。

第四,经常熬夜的人,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经常熬夜的人大多精神状态不好,注意力不集中,视线也不一定清晰,路上遇到很多人对谁都不好!所以,如果你是一个经常熬夜的人,不建议你考驾照,或者考别人的安全!开车也是要讲天赋的,以上就是教练说的四种不建议考驾照的人,看你在不在名单上,对此你怎么看?

⑵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⑶ 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无证驾驶人员会受到哪些惩罚?

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无证驾驶人员会受到哪些惩罚,目前来说的话,根据交法规中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了。

无证驾驶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平时在开车时一定要记住,遵守交通规则,只有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⑷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禁令标志的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其中解除禁超车、解专除限制速度标志属为白底、黑圈、黑杠、黑图案,图案压杠。形状为圆形,让路标志为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禁令标志一般应设置在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车标志外均应成对设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终点和桥梁的两端。辅助标志应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分别代表时间、车辆种类、区域或距离、禁令理由等类型。

(4)严重违章十五条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2、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3、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4、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5、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记分6分。

6、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

⑸ 违章扣分一辆车能用几个驾照

一本驾照最多为三抄辆车袭扣分。交规规定一本驾照一个结算时间内(一年)只能给三辆车扣分,一辆车也只能使用三个不同驾照进行扣分,扣分的时候是要自己亲自拿着驾照去扣分。

一辆车违法,只能用三本驾照扣分;一本驾照最多只能给三辆车消分。据交警部门有关人员介绍,若持第4本驾照为自己的车消分,或拿自己驾照为不同于自车号牌的第四辆车消分,驾照或车辆被锁定后,要经过嫌疑审核才能解锁,驾驶人或车主可以到各区交警大队,或电子处罚站,经交警审核,确定驾驶人或车主不是恶意倒卖分数,才可以解锁。因为前两种车辆,驾驶人都是不固定的,所以限定三本证对这些车辆驾驶人及管理人都将提出更高要求。另外,即使是私家车,也不一定都是车主开,有时候是借给亲友开。限定三本证扣分,也意味着,车主对外借车要特别慎重,否则会带来很大麻烦。另外,有驾驶人表示,可以让代扣分行为影响个人诚信记录。

⑹ 汽车安装白色爆闪灯违法么,要是违法怎么处罚

不违法,但是属于违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严重违章十五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9、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⑺ 河南省电力公司严重违章15条内容是什么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⑻ 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该如何妥善处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员工的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版员工权赔偿责任范围。同时, 对于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不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是工作失误,而是破坏公司财物,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失误或者失职,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应的责任主要应当由单位来承担,劳动者最多只能承担小部分责任,即次要责任。

⑼ 临时牌照违章拍到要扣分罚款吗

临时牌照违章会扣分罚款。

非现场处理(超速拍照、违反信号灯指示通回行拍照等)临牌答是不会被处罚的。

但如果是现场处罚(交警拦下当场开单)或者是有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交警的电子眼也可以清楚的看到临时号牌数字,然后再查到所属车辆,并通知车主接受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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