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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1-22 14:38:54

1. 个人承包建筑工程违法

这个违法不好界定。
项目施工一般情况下,必须承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个人没有资质。

2. 什么叫工程违法承包

违法分包、转包的概念表述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设工程可以进行分包,但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分包,而转包则是违法和受禁止的。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2条规定:“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但承包单位不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建筑企业是直接进行施工的单位,只能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总分包,不得转包工程。”
以上有关工程分包的法条内容均是指合法、规范的工程分包,事实上,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大量的违法、不规范分包现象。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分包行为作了列举式的界定,该《条例》第78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有的专业人士将违法分包又称为“不规范分包”,并将“不规范分包”定义为“指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或者虽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但没有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造成越级分包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三款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该条例中所指的工程转包,与《合同法》第272条的禁止转包的规定内容是一致的,故即是违法转包的概念。建设部《建设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对工程转包也作了类似的定义,即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建设工程法律专家朱树英先生对工程转包的定义与建设部规章的定义基本一致②。建设部规章及朱树英先生所作的定义对接受转包的实际承包人主体仅限于“其他施工单位”或“其他建筑安装单位”,与建筑市场中大量存在实际承包人为个人的现象出入较大,故该定义显得窄了些,鉴此,一些学者对工程转包定义为“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施工,不对工程承担技术、质量、经济等法律责任的行为”。

3. 项目管理 通过外包往外走钱 违法吗

外包项目的管理比企业内部开发项目的管理更复杂,担负更大的风险,需要更紧密的进度和质量监控。
保障沟通内部开发项目所需人力资源大致分为两组:一是技术人员,另一组是配合技术人员的业务人员 ( 他们是所建信息系统的潜在用户 ) 。
外包项目除了需要部分技术人员和用户群体参与外,更增加了一组外包商的资源。有些外包商更会指派一名联络人员负责联系与协调,而他们的技术人员只在后方负责项目的开发。
这种运作模式要尽量避免,因为外包商指派负责联系的人员往往是业务人员的背景,对技术的细节不能全面把握,把有关信息传达到技术人员的时候便会有所差异。所以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让外包商明白负责项目联系的人员必须是开发小组的主管。这名开发小组主管是直接参与开发项目的主要人员,如此才能够有效地进行沟通和监控。
做好计划项目经理首先需要做出一个详细的、完整的项目计划,并在计划中详细地列清楚每一件工作需要哪方面的哪些人力来共同执行。在计划中的每一个进度都需要进行确认才能继续。例如外包商在完成系统分析后,需要把分析的结果让客户理解,好让企业能够确认外包商对整个系统的理解和分析与企业本身对项目的需求和分析达成一致,这样才能让外包商进行其后的模块设计。
不然设计出来的模块组合便有可能与企业的需求不太一样,存在质量和最后上的差异。这些差异也将会引发企业将来在系统维护、更新、增加功能模块、升级、集成等各方面的严重问题。避免延误要避免项目发生延误,计划中要预留足够的时间来进行上述确认工作。
由于双方工作地点的缘故,原本只需一天的确认会议便可能耗费两天或三天的时间来完成。议程中所达到的共识也可能需要时间来让外包商做出适当的修改才能让企业正式确认。也只能在正式确认后才能够进一步继续接下来的工作。

4. 工程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 .5 %以上1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 建筑工程转包是否都是违法的

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度民事责任的方式,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同样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类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

结合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 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应限制在上述范围内认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

6. 中标方外包工程是否合法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版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权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7. 如何确认工程是否属于违法分包

你说的这种情况就是工程转包,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确认的方法很简单的,请行政部门介入,把现场的几个主要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组织管理、社保关系、档案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调出来,看看他们是否属于承包人的职工,同时查看现在几个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如果经查实,这些人不属于承包人的职工,就可以认定为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责任与义务,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全让给了他人,属于严重的违法转包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当承包人发生这种行为时,发包人是可以单方面申请解除合同的。

8.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能否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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