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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发布时间: 2021-01-22 02:35:21

A.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制作程序是怎样的

立案是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开始阶段,是处理每个土地违法案件都必须经过的一个程序。立案内的具体容任务是审查案件材料,确认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决定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有相应的书面决定。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可以采用立案呈批表的形式。其主要内容和制作程序是:
(1)标题。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编号;(2)案由。
(3)违法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4)违法人或直接责任人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及地址、电话。
(5)案件来源。
(6)受理案件日期及填表日期。
(7)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
(8)受理人建议、签名及日期。
(9)受理部门意见、签名及日期。
(10)主管领导批示、签名及日期。

B. 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土地违复法案件处理制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针对某些轻微违法和给予的行政处罚比较轻微的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有:①耕地被破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②不履行复垦义务,责令限期改正的;③使用非法批准的土地,责令归还的;④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的。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常用程序。其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处理、送达、执行、结案。

C. 土地违法案件违法占用农用地,但是在查处过程中,省厅修改通过了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设土地征收】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手续。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格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节假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国发[2006]31号)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土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
(2004年10月21日 国发[2004]28号)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五)严格执行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负责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28日 劳社部发[2007]1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备注: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库
从“社会保障其它文件”找到上述文件【时效性】有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发[1999]480号)
(精选)所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用乡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费使用公开制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均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以接受监督,防止出现营私舞弊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国土资发[2001]358号)
三、 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搞好征地批后实施管理。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以村(组)为单位拟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应进行严格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发[2004]238号)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国土资发[2002]225号)
二、依法把好征地补偿安置审查关
征地首先要考虑农民的补偿安置。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征地管理的规定和部发《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征地调查、确定补偿标准、拟定方案、审查报批及批后实施、跟踪检查等征地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行使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真实、合法,为政府把关。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对征地已依法批准,而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将停止受理
该地区的建设用地申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门令10号)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
1.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
土地补偿费=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2.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①(补偿倍数/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数(单位为公顷))>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15
②(补偿倍数/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数(单位为公顷))≤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1]、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征地法规可以通过以下了解
《宪法》(2004年3月14日)《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争议解决与权益救济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第46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3号)
法律要点 法条 法律要点 法条
征地 《物权法》第42、132条
《土地管理法》第45条 听证与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
征地公告和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5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49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
征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和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5条
征地补偿费的归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50、51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三

省国土举报电话:(020)12336 国土法律:0106829999 省纪委举报电话:(020)12388
国土部(010)12336 中共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
省检察院举报电话:(020)12309

D.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制作程序是怎样的

告知书是在对土地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单位或个人违法的事实,以及根据土版地管权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作的处罚告诉违法的当事人,并告诉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包括听证权利)的文书。其主要内容和制作程序是:
(1)标题(×××行政处罚告知书)。
(2)编号。
(3)单位或个人名称。
(4)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拟作出的处罚事项。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规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制发单位印章、日期。
最后注明本告知书一式的份数。

E.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制作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在被处罚人拒绝履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所用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只有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和制作程序是:
(1)标题。可写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文书编号。在标题右下方书写,以×××字()第×号的形式注明。
(3)主送。即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写作:×××人民法院。
(4)正文。正文应当首先简要叙明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的理由和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实质,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年×月×日将×××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现法定期限已满,由于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规定,特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正文着重说明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①行为人违法事实受到行政处罚;②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此外,还必须阐明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应注明附件的数量。
(5)尾部。注明申请机关,加盖申请机关的印章,注明申请的年、月、日。

F.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制作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在对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要写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案件承办人员将对案件调查的事实证据和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领导审查、批示的一种法律文书。因此,调查报告要如实地将土地违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全面地反映出来,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具体处理意见,以便领导阅批时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而确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及时结案。其主要内容和制作程序是:
(1)首部。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标题,可写成《关于×××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
②案件调查机关及承办人。
③调查时间。
④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要写清楚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户口性质、住址和联系电话;是单位的,要写清楚单位的全称、单位所在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主要土地违法事实。土地违法案件的事实,必须是承办人员调查取证核实后,综合案件的有关全部材料并加以分析、判断而确认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要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要突出重点,中心明确,不能平铺直叙;对于案件中的重要情节和关键性问题要详写,当事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态度也要加以说明,以便领导审查时全面了解情况。
②定案依据。这部分一是要写明认定土地违法事实的依据是什么,对证明土地违法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都要加以说明。二是要写明认定当事人的土地违法行为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第几条和哪一款、哪一项等。这都是应着重写清楚的。三是要写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这部分是综合以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依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而提出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及具体处理意见,是对全案的处理结论。因此,要十分严肃认真、全面考虑、深入研究,做到定性准确,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3)尾部。这部分由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写上年、月、日。
调查报告应有附件:①受理此案时的有关材料;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调查收集并经核实的主要证据;④其他有关材料等。

G.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是否还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专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H.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制作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和写法与《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相同。但因是复议决定,内容和写法又有自己的特点。其内容和制作程序是:
(1)首部。这部分要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①制作文书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名称。
②文书名称。一般可称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③案号。在标题的右下方写明如“(1999)×复字第×号”字样。
④申请复议人的称谓和身份等基本情况。在这一栏内,要逐项写明。
⑤案由。在申请复议人栏的下方,另起一行,写明原行政处罚结果以及申请复议人提请复议的主要理由及案件来源。具体表述为:“______国土资源管理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字第______号《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______(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______(原处罚决定处罚主文)。申请复议人不服原处罚决定,以______为由,向本局申请复议,经派员调查核实,现已查明”。然后即可转正文。
(2)正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①事实部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所叙述的事实是针对原处决定认定事实的再认定。因此,既要对提出复议的主要理由进行重点叙述,又不要局限于上述范围,应当全面审查认定。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事实的叙述主要有三种写法:
a.复议申请对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复议决定也确认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无误的,可用综合归纳的方法,对复议决定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概述。
b.复议申请认为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有部分事实不符,那么,没有争议的部分可以简述,有争议的部分则应详述。简述无须重复原处罚决定,详述则要针对争议点,逐一举出事实,提出根据,说明否定复议申请理由或否定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的理由。如果是部分肯定或者是部分否定的,一般可先写肯定部分,后写否定部分。
c.复议申请全部否定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的,应当针对复议申请提出的问题,用调查核实的材料逐项写明案情事实。无论是重新确认或者否定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都要在叙述的同时,提出认定或者否定的依据。
②理由部分。复议决定既要明确回答复议申请提出的问题,又要有利于提高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因此,充分说理尤为重要。
这一部分主要写明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理由及其根据。对原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复议申请是否合理进行论证。对于复议申请有理的就支持,无理的就批驳;原处罚决定正确的要维持,不恰当的要纠正,做到是非分明,实事求是。要根据复议认定的不同情况,阐述复议决定的理由:
a.如果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处罚不当,复议申请确有道理,那么,可将事实与理由分开写,集中阐明原处罚决定不当之处及其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根据。这样写,层次清楚,阐述充分。
b.如果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复议申请有理的,复议决定在阐述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同时,应把否定或修正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根据与改变的理由结合起来写,夹叙夹议,一气呵成。这种写法结构严谨,有理有据,针对性强,论证有力。
c.如查原处罚决定只是部分错误,而复议申请却全部否定,复议决定认为全部否定无理的,可在肯定原处罚决定认定无误部分的同时,对复议申请无理部分予以批驳。如果复议决定在叙述事实部分已经对这一部分作了否定,并同时写明了否定根据的,则在理由部分也可以不详述,只需概括点明,这样既不重复,又前后呼应,有说服力。
理由部分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引用,应当根据复议决定的不同情况,分别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
③结论部分。行政处罚复议机关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经过调查核实,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维持原处罚决定;二是部分改变原处罚决定;三是全部改变原处罚决定;四是在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处罚内容。
以上四种不同的结论,在书写上必须准确、完整。具体可作如下表述:
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写明:“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全部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写明:
撤销××国土资源管理局(年度)×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部分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写明:
a.维持××国土资源管理局(年度)××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某某项决定;
b.撤销××国土资源管理局(年度)××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某某项决定;
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内容,增加新的处罚内容的,写明:
“一、维持××国土资源管理局(年度)×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增加的新的处罚内容。”
结论部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如果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需要部分改变的,必须写清楚维持哪几项,撤销哪几项。但在实践中,有的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行政处罚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只对原处罚决定某一项在份额上有所变动,则不必写“撤销原处罚决定第×项”,直接写“变更第×项为……”即可。因为“撤销”就意味着原处罚决定有错误。
b.遇到改变或增加原处罚决定的内容时,不要在处罚决定书结论中写“改变”或者“增加”这几个字,而是怎么处罚就怎么写。
c.结论的书写要规范。“撤销处罚决定书”的写法不准确,应为“撤销×××国土资源管理局(年度)××处罚决定”。其次,撤销的处罚决定年度应写全数,如(1999)不要简写(99)。
(3)尾部。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①交代起诉权。在结论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注明《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的制作日期,加盖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印章。
③在《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的正本制成后,在制作日期的左上方写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强调两者是一模一样的,说明它是忠于原本的。

I.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 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 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 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十九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第二十八条 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侵权案件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一条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侵权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进行查封时,被查封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查封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查封程序的进行,对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时必须造具清单,被查封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条 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要求被查封人负责保管。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查封人承担,被查封人拒绝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 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四十一条 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写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和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四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土管局1989年9月19日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J. 查处土地违法,证据怎么收集

土地违法案件主要涉及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和非法批地等主要类型。在查处土地违法的执法实践中,证据贯穿于办案整个过程,收集土地违法证据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否依法查处到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文结合土地执法实践,探讨如何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
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类
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案件的要件:一是土地权利必须发生实际转移。可能是全部也可能是部分,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一定时限的。二是土地权利的转移是非法的,目前我国土地权利的转移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土地权利的转移有法定条件,要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就是非法的。三是从转移的土地权利获得了实际利益。如何判定土地权利的实际转移?有两个标志,一是转让方已经获得实际收益,另一个是受让方已对土地进行使用或者处置,包括开始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再次转让。这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就可以判定土地权利实际发生了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了有关协议,但是转让方还没有获得实际收益,受让方也没有对土地进行使用,那么则认定其构成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土地违法案件。
在查办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时,办案人员应收集以下证据:违法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已经交付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证据;土地转让方接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或其他实物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地理位置、占地面积,是否有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面积等);涉案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据。
非法占地类
非法占地在所有土地违法案件中最为普遍,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原批准机关的撤销批文(只限骗取批准非法占地);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和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等;原土地使用证(限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重建或扩建)。
拒不交还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具体表现为: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交还土地;不按照批准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为证明违法事实,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原土地使用批文、原土地使用证书、或旧城改造需调整使用土地批文;相关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交还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禁开垦区开垦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这类违法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非法在禁开垦区开垦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等;相关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文件;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破坏耕地类
破坏耕地主要指土地耕作层和犁底层被挖走或压实达20厘米以上,或者造成土地灌溉、排水设施损坏和造成土地污染。是否造成耕地破坏,由土地行政部门勘验认定。破坏耕地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具体表现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地理位置、耕地破坏到何种程度、破坏面积、原土地类型等;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和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土地行政部门对耕地或基本农田毁坏程度的鉴定结论;相关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文件。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地理位置、需复垦的面积、原土地类型等;因挖损、塌陷、压占后,需复垦土地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和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土地行政部门对耕地或基本农田毁坏程度的鉴定结论;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以及责令缴纳复垦费的相关文件。
非法批地类
非法批地类案件的违法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地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一是无权、越权非法批地。如,无权批准征收,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占土地;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是不按规定非法批地。如,没有或超过农用地转用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以招拍挂方式供地,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低于最低价,协议出让土地。三是弄虚作假非法批地。如,在招拍挂过程中,弄虚作假;应依法查处而未依法查处,为当事人补办用地手续;对涉嫌违法用地或存在土地争议的,给予用地审批或颁发土地证书。四是不按程序非法批地。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不按法定程序出让土地;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供地。
由于非法批地的违法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收集违法事实证据也有一定的区别。从共性上看,办案人员在查办非法批地案件时,应注重对以下证据的收集:非法批地的相关批文、会议纪要、公告;能证明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区或地块用途,农用地转用年度指标,预审记录,招拍挂的记录或者招标书等相关材料;停止办理土地登记或建设用地审批的相关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在对以上各类土地违法证据的收集中,还应当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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