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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看法

发布时间: 2021-01-22 01:59:22

㈠ 家庭对其犯罪的态度及对法院的判决的看法

你说的这种问题,一般法院还是希望能够从家庭内部解决的,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㈡ 谈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

我国每年都在大力抓教育,抓道德建设,一切从孩子做起,为未成年人专各方面都大开绿灯,属但成果不是那么显著,从70、80后看到90后、00后,一代不如一代,小霸王、小祖宗等等层出不穷,家庭的宠爱已经使孩子们的性格发生严重的变形,自我心很强,受不得半点委屈,这样不是发展成犯罪,危害社会;就是发展成自卑心,懦弱无能。
我们的法律能不能不一味的为未成年人开绿灯,或能不能把未成年人的界限定的更适合一点,15、16还算孩子,那10岁以下的都是婴儿了吧,法律保护的是弱者,而不是强者的保护伞。法律应当给溺爱孩子的父母做个警示,溺爱孩子造成的苦果必须自己去尝,未成年人犯法应当也一视同仁,断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青少年也能更好的把我自己的心里,父母们也会时时警醒,社会上也会多了份和谐。
专家们、委员们应当好好的考虑一下了,不健康心理的青少年,是不会成为国之栋梁的,他们只会是一颗定时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爆炸,损人损己,你的宽容只会成为他们横行的资本。

㈢ 谈用法律知识谈谈对大学生犯罪的看法200字

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版择沉默,权而不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

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较为典型的就是马加爵事件,马加爵为了报复那些伤害他尊严的人,选择走上犯罪的道路。还有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

㈣ 对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看法

严厉打击

㈤ 我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作文300字

国旗升起来了,升起来了,升到万众瞩目的高度。虽然没有惊涛骇浪,但有一种排山倒海的气势在起伏,有一种雷霆万钧的力量在激荡。升起来了,万物在这个高度里陶醉!多么鲜红的高度,尊严从这里独领神州风骚,太阳就在灿烂里陪伴……多么有力的凝聚,自信从五角星的光芒中笑傲风景,万物就在***中生长,自信愈发坚强起来……多么豪迈的情怀,期待从这种浪漫中孕育美好,龙的传人在伫立守望,期待愈发坚韧起来……升起来了,升起来了,升起世人惊叹的目光。这鲜艳的五星红旗哟,猎猎飘扬着半个世纪的辉煌,展示着神州风采!面对国旗,山,站起来;水,活起来;天,阔起来!面对国旗,每个生命都庄严起来、神圣起来,沿着国旗下的路向前延伸。飘扬的国旗啊,您是我昼夜难眠的情感……国歌这是真的。她容纳了神州大地百分之百的乐感,她的每一个音节都凝聚着东方民族的骨气,她的每一个音符都能够滋生咆哮的力量,她的每一个音律都爆发出东方雄狮的最强音!是的,每当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时候,总要唱响这力量与信心之歌;每当五星红旗冉冉升起的时候,总要奏响这庄严和圣洁之歌;每当取得胜利和收获的时候,总要从内心深处吟诵这雄浑与骄傲之歌……沿着这歌声潮头,我们驾驭着追求之舟,向着理想的彼岸航行。每一个人生的码头都有我们金色的梦幻。只要歌声不灭,我们总能挽起手来,摘取时代挂在亮丽之处的金牌!再一次唱响这不朽之歌吧。一半是勇往直前的势不可挡的力量,一半是我们共同拥有的目光。远方的地平线既是路的终点也是路的起点,在那里,这歌声还会与我们会合!国徽赞美有时不需要歌唱,要用心聆听。是的,我听到了麦穗在齿轮中生长的声音。这个声音萦绕着一群红五星的光芒和一座城楼的文明。文明都沐浴在这光芒和文明之中。我深知泥土的真实和可靠,我深知钢铁的坚硬和骨气。这泥土、这钢铁终于用她的赤诚和硬度支撑起了一个伟大民族的脊梁!

㈥ 对民警违法犯罪行为的看法

警察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人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当案件已经立案之后,从此进入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警方将收集与案件有关所有信息,包括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也就是证据前期在未决定立案时收集的材料,只能是行政检查时发现的证明材料,经论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警察可以依法传唤知道案情的人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对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有权要求他们到公安局或检察院配合调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侦查机关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

对于证人而言,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机关询问证人应当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住所进行,但在必要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接受询问,证人不得拒绝

对于案件的受害人,也有配合侦查机关如实陈述自己受害情况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6)违法犯罪看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什么情况下警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警察干了违法的事要承担什么责任, 要看警察违法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如果警察只是一般行政违法,那么警...

人民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出当场行政处罚
一般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派出所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搜身
这样做显然是不合法的,警察出具警察证件只能证明他的身份是警察而已。 根据我国有关法.

㈦ 题目 对青少年犯罪的看法

青少年犯罪原因及观点:一、主观原因 从主观上讲,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正确观察社会的意识,意志品质薄弱,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和坏思想的影响,养成“哥们义气”,“享乐主义”等种种不良习惯和不正确思想,并具有强烈的冲动性,教育引导的不当,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客观原因 ①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由于我们工作中忽视了思想,加上社会上请客送礼、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影响,部分青少年对社会产生怀疑和矛盾心理,失去了是非观念,甚至对正确的东西也持怀疑态度。有的违法犯罪分子毫不隐瞒的说: “人活着就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能贪污的贪污,能受贿的受贿,我不能贪污也没条件受贿,只好采用笨重的办法去偷去抢。”在这种思想支配下,这种人藐视国法,大胆作案,抓住了坐几年牢,抓不住算我走运,吃喝几顿,快活几天。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抢劫盗窃案件中,涉案的几个年轻人年龄都在二十岁左右,由于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几个人经常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盗窃、抢劫。有时盗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有时抢劫现金,来充实他们空虚的精神生活。他们不是靠勤劳的双手去致富,而是抱着幻想,以身试法,去盗去抢、去骗,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②外来腐朽思想和文化的腐蚀。随着对外开放,业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腐朽思想生活方式也象苍蝇一样飞了进来,在青少年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青少年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吸收能力强,而批判、辨别能力差,容易把坏的当成好的去仿效和追求。加上我们缺乏正确的引导,促使他们为追求物质精神享受而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③就业不足,使无可事事的青少年有时间去违法犯罪。化的生活促使青少年成熟的比较早,有些人在十五、六岁就具有了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和生活要求。他们成熟之后,在生活上、上就有了独立的愿望。他们容易经常“自我设计”处处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周围的人尊重他、理解他,希望自己成为对、对家庭有用的人。就业除经济意义之外,还反映出他们一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这个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产生消极的心理反应,生活的困难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他们感到自己正当权利没有得到正当保障,产生反抗心理。笔者在提审一重大盗窃犯时,当问及他为什么盗窃时,他说:“和我年龄相仿的都有工作,他们下班后遛舞厅、遛影院、玩台球,有时请我到饭店吃点喝点,老花别人的钱不得劲。做生意又没那本事,没钱花就想到偷,叫你们处在我这种地步,没钱花也会想办法的”。 ④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某些问题,对青少年犯罪起到催化作用。有些地区的政法机关对犯罪活动打击不力,许多重特大案件长期不能破案,或虽已破案,由于案件久拖不决,失去应有的现实意义,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立案不查或久拖不决给那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一种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脱的制裁,以至于使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能自拔。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某些经济利益或达到某些领导下达的抓人指标,该从轻的不从轻、不该拘留的也拘留了。还有的劳改、劳教场所管理不善,不力,使他们在服刑或管教期间不仅没有受到改恶从善的教育,反而彼此了不少犯罪的经验,有的甚至在释放途中就继续作案。 ⑤家庭的因素。家长在教育、制止和挽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或教育不当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家长非但不能很好的教育子女,甚至成为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引路人。调查中发现,犯罪青少年的家长知识层次较低,绝大多数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占了其中相当多的一部分,职业多以农民个体户或无正当职业为主。这样就制约了其对子女的教育,容易走上教育的两个极端:一是过分溺爱,造成青少年以我为中心的心理畸形,为所欲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任意打骂,使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缺少与父母的沟通,容易和社会上的流氓混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有些家长忙于赚钱,很少过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缺乏对孩子的关心,造成孩子心灵上的寂寞,为寻求安慰和刺激而走上犯罪道路。更有甚者有些家长利用青少年对长辈的信任,唆使其走上犯罪道路。例如钟某不但自己经常在客车上抢劫他人财物,还让自己的侄儿来做帮手,最后自己得到了死刑的应有下场,侄儿也被判了十年徒刑,毁了前程。 ⑥学校的原因。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主要阵地,但由于存在一定的问题,非但没有完成对青少年的教育任务,而且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注重基础知识、知识的教育,缺乏法律常识,道德知识方面的教育,缺乏培养青少年形成正确世界观的教育,缺少根据青少年特点提高其心理素质的教育;二是以成绩的好坏来评定一个学生的好坏,对成绩差的学生缺乏管理,甚至不愿管理;三是个别教师由于素质较低,教育时不顾忌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任意伤害其自尊心,甚至打骂学生,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最终脱离学校,走上犯罪道路;四是所起表率作用不够,一方面要求学生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另一方面又不能及时处理善后事宜.例如雷某在班中成绩一直位居前三名,在自己和同学多次遭到社会流氓的殴打和钱物被抢后,多次向学校反映,而学校总是不予理睬,致使雷某产生偏激思想,最终发生了抢夺他人钱物的行为。 ⑦社会的原因。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关心爱护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风气,很多人不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去理解其思想行为的表现,以一种大压小的态度对待青少年,或者视青少年为弱者,作为欺负和利用的对象。对失足青少年更是采取了歧视的态度,甚至不愿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在就业、入学方面设置了重重障碍,使失足青少年再度滑向犯罪的边缘。

㈧ 《对犯罪的认识》800字作文

法律并非一种单纯的条文体系,或者什么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它应该是活的,物质与精神所并存的系统。从教会法乃是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便可看出,法律的精神涵义其实比想象得深刻。在审判之时,为何要以赋予罪犯以特定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单纯地法官高高在上对其进行审判为原则?按理来说,罪犯即是有罪之人,似乎犯不着给他尊严之类。从普遍的认识角度讲,是说不出道理的。那么,其来源还是神学还是精神层面的东西:“尽管犯罪与罪孽之间的联系造成了罪犯方面对于上帝的无限责任,然而包括守法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罪的属性却起到了降低自以为是的义愤作为刑法组成部分重要性的作用。 ”这个原则对于有宗教背景的人而言,自然是非常浅显,但由此又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不信教的人来说,这个原则的意义何在?西方法律的许多原则建立在神学背景之下,至少是在信仰的背景下。对于只把法律当作实现自己利益、保护自己权利的工具的国人来说,并不存在对法律精神上的信仰和传统,那么如何从本民族的精神出发,寻找一条结合的道路,而不产生排斥,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 三、偏见的恶性 偏见给我们带来巨大的伤害,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其反映在学习上时,也是一个道理。对于中古时代和基-督教会的偏见,使我们一直认为这些是那个时代落后的代表,并无不自豪地说着“西方不亮东方亮”,将野蛮、落后等词语同欧洲中古时代相联系。其实并非如此,尤其在读过本书之后。近代西方的一切思潮,其实并非只是对希腊罗马文化复兴后、摈弃中世纪糟粕而产生的。法律体系、学术方法、相互制约的权力(封建权和教权)、神学思想……那些后来成为启蒙思潮精华并且一直延续至今的东西,都可以从中世纪找到它的源泉和基矗比如,以前对于格里高利的教皇革命,更多看到的是一些负面的评价,本书以非常大的热情颂扬这次革命的意义,并将其与英国革命、宗教改革、法国大革命等并称为伟大的革命。还有一个一直以来的偏见是,历史可以用确定的规律予以描述,任何国家或者民族的历史都脱不开这个规律。这自然是受达尔文进化论影响。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说:“从历史的观点看,黑格尔假定意识决定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所主张的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是正确的。在历史的真实生活中,谁也不‘决定’谁;它们通常是并驾齐驱;当情况不是这样时,便有时是这个有时是另一个成为决定的因素。” 并没有谁说的规律可以解释一切历史活动,那么这就说明,历史并不是可以套用公式的。但可惜的是我们的教学中目前还是坚持着这一套,至少是在大学以下的教育中。“要知生命创进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可能有其势较顺之顺序,却并无一定不易之规律……在生物界中,虽不妨有高下之第,却无必进之阶。”几十年前,梁漱溟老人即已能看得如此透彻,为何现今发达而开放之世,反倒后退了许多!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况
《三字经》中说“人之初,性本善”。但是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相当多。青少年犯罪(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所占比例,建国初期共占全部犯罪的1%。70年代末占4%,进入90年代以后,已增至7%左右,进入八十年代以来,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一直占50%左右,有的地方已达60-70%。所以研究和解决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
二、青少年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一)、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就在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体是青少年,由于青少年的年幼,其生理、心理都与成年人有很大的差别,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犯罪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决定了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的特征:
<1>、盲目性
由于识别能力低下,人生观未确定,他们往往是稀里糊涂,自以为是地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盲目性首先表现为青少年对自己人生观的模糊认识。由于年龄小,人生观正在萌发并逐步形成,但却没有确立,还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他们中一部分由于没有受到坏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又加上正确及时的引导,就很好地形成了正确的人生观;一部分人虽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袭,但因教育及时,引导及时,最终也能够获得一个基本明确的人生目标,而另一部分青少年由于他们受到各方面不良因素的污染,又加上学校及家庭教育没能跟得上,结果在迷途上越走越远,误入歧途,人生观低下或扭曲,在一些是非问题面前极易被拉下水。其次表现在对事物的美丑、善恶是非缺乏鲜明的标准与界限,认识上常常模糊不清,甚至是非颠倒,美丑混淆,善恶不分,崇拜豪杰,羡慕结义,称“老大”。其三,盲目性还表现在少年的冒险欲和模仿性强上

㈨ 犯罪是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的观点和看法

违法与有责是分离的,这和符合性与违法性不同,如果具有符合性,一般推定违法,除非具有阻却事由。而违法就不能推定有责,必须符合有责性的条件,另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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