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开除学籍的行为有哪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内除学籍处分:
(容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② 我因夜不归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我要怎么申诉
一个人犯了错,就要为自己犯的错承担责任;开除就是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你还要怎样申回诉呢?申诉答就没有申诉的,或者好好自我反省和检讨、认错,看是否能请学校网开一面?但也只是试试而已。尚未踏上社会,这真是刻骨铭心的一课,希望永远记住这教训!在今后的生活道路上遵守秩序,努力上进!
③ 开除学籍,有法律依据的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便可能被学校开除。
④ 学校对高中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属于合法处分吗
高中在目前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对于给予的处分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五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扩展阅读:
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依其性质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该种行政处罚非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授权学校实施——结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学校作出这种名为“处分”实为“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来自于《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授权: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比如学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作出拘留的处分,这一眼就能看出这种“处分”超过了该法所称的“处分”的应有的限度。显然,法律授权的“处分”应该是有一个由其性质所决定的最高限度的。那么,处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最高限度应该在哪里呢。
要搞清处分的性质是什么、处分的最高限度在哪里,首先需要弄清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与处罚的关系,通过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与处罚的比较,弄清处分的性质和最高限度。
对于学校的行政处罚是有关学校的约束条例,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还是需要自己咨询有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未成年来说,即使自己犯了错误,但是只要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进行合理的处置,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⑤ 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⑥ 开除学籍处分对以后有什么影响
没有学历。
开除学籍属于处分,要记录入档案,开除学籍处分按规定一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高考。处分进入个人纸质档案,处分记录个人是查不到的,也不会显示在学信网,但学校需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教育系统内部应可查到。
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6)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扩展阅读:
用户开除学籍注意事项:
开除学籍就是学校不承认这个学生资格,因此,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能重新找学校学习,才能重新建学籍。开除学生学籍时需做下列工作:
1、开除学生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除学生前由政教处事先通知家长。
3、开除学生在校内公布。
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5、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
⑦ 什么情况下会被开除学籍处分,近几年有什么开除学籍
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考试作弊,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⑧ 哈工大哪几种情况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文件
学工字[2013] 6号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对学生的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察看期为一年),表现良好
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则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视情节减轻处分:
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
2.有立功表现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2.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3. 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4.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公开发表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讲、宣言、声明的;
2. 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动或起骨干作用者;
3.非法制作、复制、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破坏安定团结的;
4.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参加各种反动、邪教组织的。
第八条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被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的,或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分:
1. 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观看赌博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3. 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其他个人、组织进行侮辱、诽谤或滋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收听、观看、阅读淫秽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受到严重处罚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力,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进行色情陪侍活动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受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为首者、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伪证者:
(1)虽未参与打架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