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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养殖场

发布时间: 2020-11-22 04:13:42

⑴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

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1)违法养殖场扩展阅读:

农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⑵ 在自己村承包的荒地上建养殖场,是非法建筑吗

我村这样的情况几十家,有人举报说非法建筑,国土局来找说非法,我之前养羊来,后来禁养不养了,之后我又返建了羊棚,准备再养羊。

⑶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⑷ 请问农村宅基地用于建设养殖场,是否违规,违法,法律对这情况有何规定

我认为宅基地建养殖场实在不妥,先不去论违规和违法的问题,宅基地是生活区版,特别是农权村,所以建养殖场不光有污染,就是这气味都会影响周边邻里,而且也不符合当今国策,为什么现在大量搞农村集聚建设,就是要改善生产和生活朝着美好发展。所以建议你要发展养殖,去跟政府协调,政府也会支持,并会按排地块给你。

⑸ 我在承包的林地用地空地上盖了养殖厂,请问违法么如果违法应该怎样处罚

如果是永久性建筑,没有审批就是违法的,会被责令拆除,罚款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二)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5)违法养殖场扩展阅读:

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的规定:

1、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⑹ 在自己承包土地上修建养殖场【没有报批】,属于违法建筑吗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农田,建养殖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是其它农业用地的,需要向发包方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违法养殖场扩展阅读: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综上可知,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集体土地的性质,和所需要建筑物的性质,还有其他一些情况。综合判断之下,才能得出结论。

二、对于兴建养鸡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养鸡场等农业设施的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因此,建设养鸡场等农业设施,不仅需要与村委会达成用地协议,还必须依法履行以上审批程序。经营者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

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⑺ 养殖场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算违法吗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农田,建养殖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是其它农业用地的,需要向发包方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⑻ 在自己的农田里建设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申请养殖用地总的原则是: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也可利用自家宅基地。

如果占用基本农田建养殖场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是一般耕地,可按以下程序申报用地。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⑼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查处方法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 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2.怎样移送公安机关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 因此,对违法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前置条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环保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

  • 但是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写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适用》释义,“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但只要有专门的文书,并加盖县级以上部门公章的,应视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针对该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可以将“责令停止排污”视为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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