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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

发布时间: 2021-01-21 03:14:31

Ⅰ 70年的人能养狗吧因为有人说70的人不能养狗

70岁的人不适合养狗,狗是一种非常有灵性的动物,它们非常乖巧、听话,甚至知道你需专要什么,因属此很得主人欢心,而且狗很容易跟人产生感情,对主人非常忠心。但年龄超过70岁的老年人如果以往没有养狗的经验最好不要养狗。人到老年,往往特别愿意与人交流,希望把自己的经验告诉别人,可现实却是大多数老年人孤苦伶仃,感情无处寄托,养狗确实是他们寄托感情的一种方式。狗对人的情感是从人身上无法得到的。而老人也往往将失去的亲情完全寄托在狗的身上,把狗看作自己的亲人甚至子女看待。这样老人和狗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不管哪一个先离去,都会为对方带来巨大的伤害。

Ⅱ 上海一般养狗需要哪些手续

犬类免疫证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一、个人申办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且独户居住的;
3、犬只限于躯体高度小于40厘米且体长小于60厘米
二、单位申办条件
1、军、警等警务用犬;
2、科研、医疗实验用犬;
3、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
4、动物园观赏用犬;
5、重要仓储单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犬只彩色4寸照片3张
3、个人申请养犬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材料;
4、单位申请养犬的,应提供单位资料证明,养犬的管理制度等资料和文件
5、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办理指南

申办材料审核--健康检查--疫苗接种 核发《犬类免疫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XX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X号令

问题解答
1、申请书是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养犬理由要求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市家畜检疫站在现场办理
3、《养犬许可证》由市养犬许可办证室负责办理

全国各地养犬规定

上海市养狗须知[犬的法规]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养犬必须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不得繁殖,不得销售。 ★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县、乡(镇)实行养犬总量控制。经批准的准养犬,市区需到公安局治安部门,农村到乡、镇人民政府犬管部门领取“养犬许可证”,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并接受一年一度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准养证遗失者,应在7天内报犬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批准养犬犬主,必须每年一次办理审、验证手续,并缴纳规定的犬类管理费、保险费和防疫费共2000元人民币。

★准养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准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类不准上市买卖、转让、赠送。犬类死亡、宰杀和失踪须到犬管部门注销。

★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犬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犬类咬伤他人,其饲养者必须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犬主负责医药费并赔偿有关损失。

北京
一、《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四、个人养犬,应当具备: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五、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条犬。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七、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八、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玩赏犬。

九、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十、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十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就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二、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三、因养犬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
的,养犬人或第三人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

十四、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自丢失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特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 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为特区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在市城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对特区内犬类的饲养、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以下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进行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市政府对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销售犬类。 《养犬许可证》和《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核准、制作。 《养犬许可证》由市、区城管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发放。

第七条 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户独门出入。

第八条 《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申请人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养犬申请表格;
(二)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开具证明,报区城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四)由区城管部门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发放《养犬许可证》及号牌。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经批准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条 银行、科研、学校、旅游、文化团体、公园、动物园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须经市城管部门特别批准,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养犬许可证》。 部队、公安、海关养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获准领取《养犬许可证》的个人,应于领证时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五千元。满一年后到市或区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二千元。

第十二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犬类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兽医防疫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向市城管部门申领《犬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获准领取《犬类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一万元,满一年后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五千元。

第十四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缴款办法由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五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区财政。 犬类管理及犬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失踪的,饲养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缴回《养犬许可证》。

第三章 犬类检疫防疫

第十七条 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对犬只施行阉割。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施行阉割。

第十八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外地饲养的犬只的,应当自购进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第十九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犬只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犬类免疫证》原件。

第二十条 从内地带犬进入特区饲养的,应当在带入特区后十五日内依本规定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携带犬只出入境的,出入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的规定办理。携带或托运犬只出特区的,须取得市兽医防疫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的《畜禽运输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犬只的运输手续。 从境外携犬入境在特区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犬类饲养、销售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有狂犬病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犬类饲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户外活动: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待销售的犬只;
(三)带入特区并经特区运往内地的犬只;
(四)从内地带入特区,尚未按本规定办妥有关手续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二)为犬只戴防护口罩;
(三)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必须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居民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受伤人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及交通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三十条 当特区内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城管部门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城管部门、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犬只,并处罚款二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未按时进行年审的,每逾期一日,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五十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一千元,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疫苗,并处罚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按每只犬处罚款一千元,并责令限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四十条 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饲养人有过错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罚款一千元,并收容伤人犬。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对犬只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许可证、号牌及免疫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没收伪造、涂改的证件,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无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予以收容。佩带号牌的,责令犬主限期领回,并处犬主五百元罚款;未佩带号牌或限期内无人认领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已做处罚决定的,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吊销、没收《养犬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免疫证》时,应当于处罚之日起十日内将证件移送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执法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施行。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 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
(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 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还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狂犬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组织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罚款;对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的,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没收犬只和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证的、走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应予受理,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

Ⅲ 哈尔滨狗患升级今年六万人被咬伤,哈尔滨的狗患为何如此严重

11月2日,据统计,哈尔滨今年大约有6万人被狗咬伤。而这是由于哈尔滨市太多的人养狗,但是关于管理狗的漏洞却是非常多的。而从今年年初开始到现在,大概有7万人注射了狂犬疫苗,这些人大部分都是被狗咬伤。

有居民介绍自己的妻子半夜醒来,听到了挠东西的声音,就叫醒自己的丈夫。让他检查家里看,是否进了耗子。但是丈夫熬了两宿才发现家里根本就没有进耗子,只不过是楼上居民养狗,然后这只狗不停的用爪子挠地。这位先生也表示,因为自己居住的小区大多都是老年人,他们现在相继养狗。

当地警方也表示,居民必须要给狗办理身份证,杜绝是饲养大型狗以及一家养多只狗这种违法的行为。而且如果狗干扰到他人的生活,乘坐公共汽车,甚至违法进入公共绿地,包括不拴狗等问题都可以进行举报。除此之外,不可随意丢弃狗狗,这种行为也可以举报。温馨提示,如果家里饲养狗类,应该带狗去打狂犬疫苗,以免狗患上狂犬病。

Ⅳ 国家应该立法禁止养狗,因为养狗是对动物的虐待。

我国应该向国外学习先进经验,强烈支持完善法律支持养狗!
(不爱狗人事不要骂我,只是专业交流)
孩子上了大学,突然接受不了孤单,我和媳妇也养了一条小型狗,狗狗是我精神生活的一部分!狗狗就是我家人。我觉得全国轻微精神类疾病的人不在少数,狗狗很好缓解作用。
但我也要实话实说:“狗狗只是我和媳妇的朋友,陌生人狗狗是不认的”;所谓“狗狗是人类的朋友这句话是糊弄人的。狼如果从小能把狗狗养大,狗狗和狼相处的肯定比和人相处的更好”。那狗狗和人类好,狗狗和狼好,按道理人和狼也是好朋友?“狗狗不咬人”这句话也是瞎说的,哪个养了几年狗的,没被狗狗轻微划伤过!都是在玩的时候轻微划过,没划伤过只能说明你不爱和狗狗玩!要客观说问题。
但是,有很多养狗人的不文明行为,我是看不惯:城区公共场合、电梯不牵狗绳的、拉了粑粑不管的、纵容狗狗对着别人叫的....生气的时候就安慰自己说:我们国家大部分人已经解决温饱问题,追求美好精神生活的愿望很迫切,只是没有接受过良好素质教育的人数太多,难免有些不文明行为。发展中的问题,过上几十年就好了。
楼上楼下、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老了有个急事,周围人都没看见...不好!小时候,一个村子,几十代人都做邻居,基本一家人,即时有个矛盾,还都是乡党;现在小区里,确实有点心寒,没有社区基层文化,没有社区道德,没有社区认感,十几年建立不起感情,邻里形同陌路,各扫门前雪、总感觉哪里不对,也说不上来,都这情况咧,咱们养狗的就不要雪上加霜了,文明自律很关键。
我发现这个发展中的问题后,在网上、图书馆经过近5年研究了国外和国内养狗的基本情况,觉得我们国家和国外在这个行业有巨大差距,国外基本不存在养狗居民和非养狗居民的矛盾。
简单结论:
1、国外养狗的法律法规太完善了,就不存在各种矛盾。
其实,我国的非城镇居民小区养狗行业也不存在这样的矛盾。例如:特种、导盲、表演、专业养殖等等行业,这些行业为啥不存在这种矛盾,因为(1)养狗人专业;(2)管理部门专业;(3)能有效执法;(4)违法成本高等等。举个例子,这些专业部门,对养狗人有专业培训、认证,对狗狗也是从小培训,这才叫专业。
国外的养狗人需经专业的培训,对狗狗从小也进行专业培训,就像上幼儿园一样。
2、国外养狗人整体素质太高;
3、国外养狗人专业;
4、国外违法成太高。例如,加拿大,狗如果咬了人,基本得一辈子赔钱。
5、国外执法严。像狗吵到小区居民休息,警察直接解决问题;不会像国内一样,没办法解决问题。
6、外国养狗整个产业链特别发达,养狗产生的GPD非常高;
7、国外非养狗人和养狗人已经有共识。
我国家要参考国外,要从精神生活、法律、防疫、经济产业等等各个方面,细致考虑,完善立法,针对主要矛盾,城镇居民小区养狗行业提出以下建议:
1、毕竟在小区内生活,城市要有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对养狗人做专业培训,对狗狗做专业培训;对人做专业等级认证,对狗狗做专业等级认证。狗狗品性不同,形成专业对口的配对。专业不对口,其实很多行为是在虐待狗狗。(产业1)
2、对无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由直属亲属担保。例如,一个老人80岁没一点经济基础,狗狗真的出了民事或刑事案件,注定会成为悲剧,受害者得不到赔偿,说不定又把老人吓出大问题,双方都成为受害者。
3、不同年龄段,可养犬种形成差别。例如,80岁老人,养了大型犬,突发意外时,把老人拉倒了,老人可能严重骨折,甚至出现生命危险。
4、遛狗时的违法行为,被摄像头拍摄到后,应该第扣分,就像开车的违章一样,在年检时统一交罚款。形成有效执法,威慑这些害群之马。主管部门不应局限在公安,应该包括交警、城管、农业、第三方平台等。谁拍到,就算谁的业绩。(产业2)
5、加拿大狗狗咬了人,就要人赔一辈子,我认为不可取。应该像其它有些国家,给狗狗强制买保障,投保100万起,就像车险。不能让受害者、养狗者都成为悲剧人物。(产业3)
6、支持小区家里养狗,但是,狗狗确实产生垃圾、粪便,使用电梯,使用小区道路等等。小区物业应当每月每个适当收取一定宠物管理费用。(我没有认为这些人装富人、没有歧视、鄙视、看不起某些不文明养狗人的意思,我个人认为不能太自私,要客观讲问)(产业4)
7、也不能一辈子都要拉着狗狗遛狗,市郊区建立专门的狗狗专业活动主题公园,可以不牵绳子遛狗,让狗狗放飞自我;便于专业养狗人事交流。非专业人事,没有专业养狗证的人事禁止进入,防止发生意外。(产业5)
8、鼓励养狗者到乡村田园,租或买大院子,和狗狗共度周末,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简单,就禁止城镇很多地方遛狗就行。(产业6)
9、发现狗狗主人虐待狗狗的行为,应该重罚,并记录进征信系统。说明这人是个伪爱狗者,表里不一,不可信度高。

Ⅳ 68岁老人养哈士奇咬伤3名孩子,是否应当禁止老人养狗以杜绝后患

我认为不应当禁止。老人家养狗就为了陪伴自己有错吗?单从这件事情来看,孤寡老人独自养狗陪伴自己确实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在一定限制之下,孤寡老人养狗没必要禁止!

01、实质是老人未看管好狗,而非老人不适合养狗

这次的狗咬人事件是由于老人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导致的。狗主人在换电动车电瓶的时候,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也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导致狗冲出去咬人。别说孤寡老人了,就算是壮年男子养三只哈士奇,在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的情况下,狗也有可能冲出去咬人。出于这种考虑,禁止老人养狗更是不应当的。尤其是孤寡老人在家中没有壮年人陪伴的情况之下,狗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够起到不错的防御效果。如果真的禁止老人养狗,多少孤寡老人会丧失安全感?

有部分较为聪明的狗,甚至懂得在主人昏倒、死亡的时候冲出去寻找邻居帮助主人,孤寡老人养狗,实则是为自己增加了一重生活保障。

综上,我认为不应当禁止老人养狗。但在狗主人养狗的各种规范性问题上面,的确需要继续完善,才能真正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Ⅵ 喜欢养狗的人是什么性格

和,显得很亲近来,不太主动自。

喜欢养狗的人,温和,显得很亲近,不太主动,往往是按照他人的想法行事。他们外向,不喜欢寂寞孤独,整天嘻嘻哈哈,很容易与人打成一片。

从外表看来,交际能力出众,爽快开朗,人情味浓,敏感,坦诚,其真实想法会立即在脸上或言谈举止中表现出来。 另外,他们好随波逐流,胸无城府,坦荡直接。

与喜欢养狗的人交往,不要吝啬对狗狗和主人的称赞和赞美,还要创造让其表现自己的机会。如果你能多和他交流,往往会使得他有受重视的感觉,自然他会更亲近。

(6)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扩展阅读:

喜欢养狗的人

1、空巢老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空巢老人就越来越多了。而老人家没有子女的陪伴觉得孤单,所以就养一只狗狗来陪伴自己,这其实就是老人把对子女的爱转移一部分到狗狗身上,这样老人既不再寂寞,也能得到狗狗的陪伴。

2、充满爱心的人

还有一种喜欢养狗的人就是充满爱心的人,这种人对宠物充满的了爱心,所以就会养狗。而充满爱心的人养的狗一般都不是自己买的,而是去领养的,因为觉得被抛弃的狗狗很可怜。

Ⅶ 在北京如何办狗证

1. 养犬抄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2.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3.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7)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扩展阅读: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通常情况下犬的肩高不能超过35厘米,不过也有例外(尽管肩高达50厘米甚至更多,像秋田犬,比格犬,马尔济斯犬,贵宾犬,可卡犬,比熊犬,斗牛犬,雪纳瑞犬以及各种猎犬等)。

派出所不愿看到的是大坂町,杜宾犬,大丹犬,金毛猎犬,爱尔兰猎犬,圣伯那犬,藏獒,巨型贵宾,拉布拉多,德国牧羊犬等大型犬,这些类别的犬都不允许在五环内的城八区内登记注册。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_网络

Ⅷ 养的狗咬人了,主人要赔偿吗

作为一个爱狗的法律人,我觉得我阔以回答一下。

结论:一般来说狗咬人后,主人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受害人自己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可以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具体的情况下面具体来说。

五、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狗蛋遛狗,狗剩跑过来逗狗,结果激怒了狗咬了旁边的小芳。作为受害人小芳,可以要求动物的饲养人狗蛋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狗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狗蛋如果赔了,可以事后找狗剩追偿。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还是蛮常见的,狗狗主人不用太担心,别人的错那么别人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会背锅的。

以上就是狗狗咬人主人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希望帮到您,谢谢~

Ⅸ 中国拟立法规定:携带犬只应佩戴犬牌并系犬绳,你支持吗

随着养狗的人数越来越多之后大家也都会发现生活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差了,很多的人在养狗的过程当中会很没有素质做不到文明养狗,绝大部分的体现是在于出门遛狗的时候,并不会牵狗绳让狗到处乱跑,甚至狗出现了攻击人的行为的时候,主人也会甩锅。而根据这种现象,中国拟立法规定携带犬只应该佩戴犬牌并且系犬绳,对于这项法律我表示非常的支持。

三、总结

最后希望大家在生活里面看到了一些人在遛狗的时候没有将自家的狗拴起来的情况下,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也希望平时养狗的人在出门遛狗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文明养狗,牵狗绳这是每个养狗人都应该具备的素质。不要因为个人的素质差而影响到了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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