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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被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1-20 19:23:10

❶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单方处分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三人曾为夫妻,二人于2010年月离婚,二人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0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原告、第三人在场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第三人催讨,被告分三次通过现金偿付给第三人合计20万元,并于案件受理后由第三人向被告补充出具收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并未实际偿付给第三人20万元,被告提供的三份收条是被告与第三人串通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及第三人对于三份收条实际形成于本案立案受理后的证据瑕疵问题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通过经验法则判断,鉴于被告与第三人系朋友关系,并不能排除存在先收款后补收条的可能,对二人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并认定被告在第三人的催讨下,将20万元借款分次偿付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对案涉借款的合法有效清偿。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类案件涉及到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单方处分夫妻共同债权的处理。现实生活中,基于多种原因,在涉及夫妻共同债权的诉讼中,可能存在虚构共同债权或虚假处分债权,如果处理不当,易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事实认定、证据认定等方面都应当慎之又慎。对于夫妻共同债权的单方处分,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法院在审查时应严格对待,实行完全举证责任制度。即在当事人认可事实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对其单方处分行为进行举证并对其合法、合理性做出解释,法院在认定事实及认证证据时,不仅严格适用证据规则,还要通过生活的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非举债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两种例外的抗辩事由。因此,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❷ 银行工作人员借款要处分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与接待双方的工作职务没有关系

你其实内想表达的意思就是 借款人起诉容的事情让银行知道了 银行觉得虽然是个人间的借贷关系 但是由起诉书中提及了工作单位(比如银行的名字) 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所以要惩罚性的处罚你

个人认为 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员工不能以个人为主体进行借贷 所以银行没有处罚你的强制性 即便银行内部有规定 例如员工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 且是 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 银行有权利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管理条例 也于法无据 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如果处罚了你 你就去劳动监察大队反应 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 银行不是行政机关 更不可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你和银行的矛盾属于劳动争议

❸ 欠债不还的老赖,是党员要处分吗

欠债不还的老赖党员是要受到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回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答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借钱被处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❹ 公务员利用职务向企业借钱未即时还是否范罪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为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即确认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却不判处刑罚。
在过去一段时间,对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务员,一般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如1988年,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审判人员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目前,上述规定已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所取代,而这两项法律法规均未就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后的政纪处分档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表述不够严谨、周密。
应当明确的是,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时代背景下,对公务员的政纪处分,在政策导向上是进一步体现从严原则的,故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后应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在具体适用上,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明确必须给予处分,且被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已构成犯罪和严重违纪,一般应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二是明确从宽处理情节运用规则。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已在刑事审判中得到充分考虑,在追究政纪责任过程中不宜再重复考虑。三是明确对公务员因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的,一般不宜仅以改判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改变原处分决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随时追问我。

❺ 部队上的人借钱不还有什么处分

保存好证据,军人也要承担责任,可能不止是处分,甚至可能是刑事责回任。军人不是外交官答,没有刑事豁免权。你可以先向部队反映,但一定要保存好借据之类的证据,以免被人毁掉证据。不行,再向上级反映。再不行,向法院起诉,可以是地方法院,也可以是军事法院。他们管,当然好。如不管,你可以借此扩大影响。部队最爱面子,影响到一定程度,他们就不得不管。你要严防他们拖你,一定尽速办理。你一定能成功。

❻ 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应如何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这一规定强调营利活动必须是“违反规定”的。

投资理财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得财产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合法的投资理财和民间借贷行为,应予保护。但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属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极易诱发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以合法财产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党政领导干部用合法财产放贷,但放贷对象系其管理服务对象,对数额较大的应以违纪论处。领导干部从事的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因此,应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论处。

以合法财产向非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党政领导干部用其合法财产放贷,放贷对象并非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影响的,则应区分情况分析。对于其中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可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

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党政领导干部的放贷规模、次数、从事放贷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其中放贷数额巨大、放贷次数和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尽快研究并明确处理依据。
(作者 赵煜 李文博 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6)借钱被处分扩展阅读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❼ 稽查人员向零售户借钱会受到处分吗

你的问题是说稽查人员向零售户借钱会受到处分吗?我觉得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也就是说你借钱不可能收到处分的。

❽ 借钱给别人是的财产权处分权还是使用

您好,当事人行使的是财产处分权!

❾ 教师涉足民间借贷案,会处分吗

总的来说,正常的民事纠纷引起的涉诉情形,并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特别情况,如果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作为被告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所载明的义务,那么是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引致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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