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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1-20 11:35:05

处分条例》认定贪污贿赂行为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贪污贿赂行为有以下14 条: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
(二)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
(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七)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
(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
(十一)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十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十三)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有以下相关项目:
(1)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8)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十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② 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违纪的区别

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违纪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常见的两种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受贿违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礼金违纪是指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登记交公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如何准确区分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违纪,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整理出以下两种违纪行为的六大区别内容,以供参考:

一是主观意愿不同。受贿违纪有两种主观意愿表现形式,既包含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而受贿人被动接受他人财物,又包括主动故意索取。收受礼金违纪只有被动违纪收受这一种主观意愿表现形式。

二是侵犯客体不同。受贿违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收受礼金违纪侵犯的是党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个简单客体。

三是客观表现不同。受贿违纪本质是权钱交易。其客观表现形式为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行贿人在给予财物前后提出请托事项。包括给予、承诺、实施、实现等多个环节。收受礼金违纪本质是收受,其客观表现形式为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

四是时间节点不同。受贿违纪行为一般发生在行贿人提出请托事项的前后,而收受礼金违纪行为一般发生在逢年过节等重要节点。

五是追求利益不同。受贿违纪行为追求的是广义的财物概念,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此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如房产、汽车等实物的居住、使用权。收受礼金违纪行为主要追求的是狭义的财物概念,即财物的价值。如现金、购物卡、礼品等财物。

六是处理上限不同。受贿违纪属于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党纪责任。收受礼金违纪行为目前不属于犯罪行为,单纯收受礼金但不为送礼者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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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九严禁”“十不准”纪律有哪些具体内容

“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不准”
不准通过吃请、送钱送物等方式拉票贿选;
不准利用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
不准冲击选举会场、毁损票箱、撕毁选票;
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诋毁中伤他人;
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侵犯他人选举权利;
不准对检举、控告选举工作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不准在换届前非正常转接党组织关系;
不准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滥发补贴和奖金;
不准换届后不按规定进行交接;
不准怂恿、煽动、诱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④ 党员干部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测试题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严格要求、违规必究 的原则。
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 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的责任。
3.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 一 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 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 领导职务, 两 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 两 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 影响期长 的规定执行。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 12 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 5 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 7 种。
5.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 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 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和 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的民主评议。
6.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 提拔使用 、 平级交流 、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选择题(请将所选项目对应的字母填在 _____ 上)
1.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是: A、B、C、D、 E、F 。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D.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E.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F.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G.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
2.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A、B、C、D、E 。
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B.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C.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D.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E.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3.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A、B、D、E、F 。
A.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B.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C.不公示考察结果的
D.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E.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F.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4.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是:A、B、C、D 。
A.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B.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C.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D.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5.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是:A、B、C、D 。
A.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B.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C.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D.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E.在参加民主推荐时推荐的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
6.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 C、D、E、F、G 等。
A.警告 B.记过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 E.降职 F.调离岗位 G.免职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A、B、D 情形的,按照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A.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B.越级提拔干部的
C.破格提拔干部的
D.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A、B、C、D 情形的,按照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A.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B.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C.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D.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E.本单位领导干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近亲属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判断题(请在题目后的括号内划"√”或"×”)
1.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 )
2.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 )
3.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 × )
4.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 )
5.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 )
6.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 )
7.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 )
8.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 √ )
四、简答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您本人需要重点注意哪些责任追究情形?
答:(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 5个大类。
(2)(略)。
2.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调查和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
3.按照规定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如何运用民主评议结果?
答: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是"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如果离任检查的民主评议结果较差,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答:按照《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离任检查民主评议中,干部群众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对其任职地区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要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资格。

⑤ 当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手,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涉嫌犯罪,应该在双开之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⑥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行贿者有规定吗

有。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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