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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荒违法么

发布时间: 2021-01-19 13:53:18

1. 本人将一块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他人,现在他把我的土地挖了卖了土,是不是犯法,我

概述:破坏耕地,是违法行为。

详解:因为,接受土地流转的一方,挖掘承包版地上的泥土出权售,造成农田永久性破坏,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原承包人有义务制止,必须收回已经流转的承包地。

收回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 责任田存放沙子违法吗我们村只剩三家没征占,我在责任田放沙子土地局要求我复耕。待征土地土地局有权管吗

责任田存放沙子属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抛荒,责任田是要进行农业种植的。
《土地管版理法》权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组织机构

(审计处、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资产管理中心)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统一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部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挂靠社团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按管理权限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一、储备中心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土地进行收购;
(二)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
(三)负责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
(四)通过抵押贷款、信誉贷款等形式取得土地收购、开发资金,并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拆迁安置等前期开发的组织协调和验收管理工作;做好对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综合统计工作;
(六)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职责:
(一)综合部
综合协调本中心各项事务性工作;负责收购、储备、供应地块信息传递、发布、对外宣传、招商洽谈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和文印工作;做好会务、接待工作。
(二)储备部
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算、编报年度土地收购资金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及增量土地的收购工作;负责接收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地及无主地,并纳入储备土地管理;做好收购储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有关设备的财产保全工作。
(三)经营部
负责编制地块前期开发季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调查、测算需加工成熟地块前期开发成本,编制地块前期开发方案和招标文件;负责招标拍卖地块上房屋拆迁公开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履行地块前期开发合同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落实被列入当年度推向市场地块的规划条件、公建配套和建设要求,负责测算地块成本,分析地块收益。
(四)财务部
负责编制并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做好年终决算工作;按年度土地收购计划,制定收购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保证土地收购、动迁安置的资金需求;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联系人:王铁
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唐卫星
监察支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重点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国土资源巡回监察;
(二)负责全市范围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三)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四)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唐卫星
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叶益明
崇安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及土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期地籍调查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土地规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被征地农民社保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受理和答复工作,协助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人:叶益明
办公地址:无锡市崇宁路77号 负责人:朱鸿
南长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南长国土管理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二)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及土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期地籍调查工作。
(三)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土地规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被征地农民社保管理工作。
(五)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工作;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受理和答复工作,协助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人:朱鸿
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傅荣灿
北塘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局北塘国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二)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及土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期地籍调查工作。
(三)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土地规费的征收工作。
(四)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被征地农民社保管理工作。
(五)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工作;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受理和答复工作,协助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人:傅荣灿
办公地址:无锡市北塘区民丰家苑一区26号 负责人:李东
征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工作,以及全市范围内跨市(县)、区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负责为建设项目提供征地包干服务。
(二)承担市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土地测绘工作。
(三)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承接相关测绘业务。
(四)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七)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人:李东
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万钧
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接受单位、个人的委托,代理开展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工作。
(三)组织实施采矿权交易活动。
(四)负责受政府委托的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收集与发布国土资源交易信息行情;承担基准地价更新和动态监测工作。
(六)开展与国土资源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七)配合做好国土资源招商推介工作。
(八)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人:万钧
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喻咏
土地登记发证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土地权属审核工作。
(二)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用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改房、商品房用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
(四)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受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负责土地登记代理工作。
(六)负责土地登记发证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工作。
(七)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人:喻咏
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钱秋生
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的
技术服务工作。
(三)负责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并对行政主管部门各
内设机构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负责对市(县)、区的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使用工作和
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五)承担国土资源档案信查询服务工作。
(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人:钱秋生
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4. 村里在耕地上建房违法吗

可以建房来,但还需要取得手续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抛荒违法么扩展阅读:

如果私自在耕地上建房可能会面临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要满足的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必须是一般耕地,满足“占补平衡”的要求。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不能一户多宅。




5. 我们村现在盖房都在可耕地算违法吗

盖房都在可耕地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

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6)抛荒违法么扩展阅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帐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照规定办理首次登记,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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