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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处分前

发布时间: 2021-01-19 10:57:11

❶ 共产党员判刑后一般会有什么处分

党员违犯刑法,受到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办理:

按照《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反革命罪犯和经济犯罪不在此列。因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

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足以及其他某些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共产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如有下列情况,应予开除党籍:违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对于紧跟篡党夺权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原则上都要开除党籍;犯了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分的,必须开除党籍。

(1)党员处分前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章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❷ 党的纪律处分有几种对党员的处分有几种

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网上有的是,去查查亚

❸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有哪些要求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的要求如下:

1.要把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

的主客观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

2.要根据事实和党内法规认定所犯错误的性质;

3.根据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和对待错误的态度,确定给予

哪种处分;

4.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处分党员的手续,即我们通常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

当,手续完备”的20字方针。只有这样做,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3)党员处分前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

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

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

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

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

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

严相济。

❹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哪些基本原则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本原则有: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违纪事实为根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使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与违纪错误的性质、情节相适应。实事求是贯穿于实施党纪处分活动的全过程。必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准确地运用党纪处分规定;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有错必纠。

(2)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贯方针,也是实施党纪处分的一项重要原则。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必须做到: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严格按照党内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办事。不论对任何党员的纪律处分,都必须按照处理党内违纪案件的批准权限,由党的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4)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党员的权利都受纪律的保护,任何党员的行为都受纪律的约束,任何党员的违纪错误都必须受到纪律的追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毛泽东在深刻总结党内斗争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正确对待犯错误党员的方针,也是实施党纪处分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

❺ 党员违规入党怎么处理

不能承认其党员资格。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5)党员处分前扩展阅读:

据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违规异地入党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不符合异地入党条件。

根据规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连续生活两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审查发现,部分异地入党人员存在“飞过海”入党问题。所谓“飞过海”入党,就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却以与外单位合作经营、投资开发、资金入股或雇佣等名义违规在外地入党。

二、是发展程序不规范。

根据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审查发现,违规异地发展党员存在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档案材料涂改、造假,入党手续不全,重要时间节点矛盾明显等问题。

三、是政审把关不到位。

根据规定,受理政审单位为具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市级部门党(工)委,村、社区和企业等基层党组织无权受理政审。

❻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多少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考虑到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1、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2、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3、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6)党员处分前扩展阅读: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2015年10月正式印发。

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于2015年10月18日由中共中央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中纪委答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

❼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同一违纪行为导致新的损失如何处理

应当从重处分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从重处分,是指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8)党员处分前扩展阅读

党员负有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❾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处分决定放入当事人档案前,是否需要当事人签名。依据条款是什么

需要当事人签名,这是处分执行的送达环节,告知本人正式处分、听取本人申辩等。

依据如下:

《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

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9)党员处分前扩展阅读:

《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❿ 1997年之前党纪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此前党纪处分主要依据各时期中央和中纪委发布的单行党纪处分条规,对于条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或比照现有条规执行。下面列举部分各时期发布的党纪处分条规目录: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91年16号)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共产党员接受异性按摩应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1995]84号)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纪发[1995]7号)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8年7月中纪委发布)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中纪委发布)

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23日中纪委发布)

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1983年中纪委发布)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年5号)

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委1989.12.28)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委1990.07.01)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3〕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1952-3-12)

(10)党员处分前扩展阅读:

1997年之后党纪处分的依据:

1997年2月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有了明确依据。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共三编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条。《条例》对党内各种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全党自发布之日起贯彻执行。

《条例》是党的纪律最为具体、系统、完整的条规,是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发布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党的纪律建设逐步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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