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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党纪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1-22 03:41:01

Ⅰ 请问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处罚它们之间的区别

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处罚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是适用范围不同:
1、组织处理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涉嫌违规违纪的公职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等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调整、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
2、纪律处分分为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的处分。对党组织的党纪处分为改组、解散;对党员的党纪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政纪处分是指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的处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Ⅱ 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有什么不同

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三者不同:

职责不同。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适用范围不同。党纪处分只能适用于党员干部,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无论是否为中共党员都可以适用这两种措施;

形式不同。组织处理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2)党政党纪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不属于组织处理 。

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

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2015年10月19日选登的互动交流答复内容,组织处理具体形式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把组织处理作为追究违纪责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执纪中如何进行组织处理,要视具体问题和具体规定而定。关于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以及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Ⅲ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宣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3)党政党纪处分扩展阅读: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Ⅳ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意思就是: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在处理和处分未结束或未撤销回期间,答不得提拔使用。
《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规定: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优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不称职;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不称职;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

Ⅳ 政纪和党纪处分的区别,最新党纪政纪处分对照表

1、两者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差别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

对象上的差别,要求在具体适用中,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基于这些不同,在立案过程中就存在党纪立案、政务立案以及党纪与政务同时立案的不同情形。

2、两者在适用依据上存在差别

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但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

党纪与国法之间,不仅在于前者严于后者,更在于二者之间的互动,需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强调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同时,还要强调纪法贯通。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有时就涉及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如何匹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处分的同时,是否需要给予相匹配的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比如,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会受到党纪处分。所以,在实践中,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处分之间,轻处分一般没有匹配的问题。

3、两者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差别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同级党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与此类似,政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只存在政务处分中,党纪处分中不存在。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有权给予其处分,但是两者不能同时作出处分。而党纪处分只能由具有处分权的党委或党组织作出,其任免机关、单位无权进行党纪处分。

4、两者在权利救济上存在差别

被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而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不仅没有时效限制,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政务处分的申请复审不仅有时效限制,还必须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党组织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而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

Ⅵ 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后组织部门再处理有什么依据

《党章》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后组织部门再处理。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6)党政党纪处分扩展阅读:

党章第四十条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 1 )违纪党员的工作机密程度较高,或者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党支部大会讨论的;

( 2 )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主要领导成员犯有错误,或因该组织领导人同违纪党员有直接牵连,难以由该组织执行纪律的;

( 3 )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不经过他们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 4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处理的;

( 6 )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 7 )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党章

Ⅶ 受党纪处分的干部年度考核如何定等次

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部部相关文件: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中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Ⅷ 党纪处分影响期分别是多长时间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8)党政党纪处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Ⅸ 对受党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规定

对受党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规定。

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内容: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试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9)党政党纪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规定之外,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仍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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