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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纪律处分者

发布时间: 2021-01-18 12:05:17

A. 党的纪律处分作出后几天通知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B.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对吗

题目中这句话是不对的。具体处分要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需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而不是一律都给予纪律处分。

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受纪律处分者扩展阅读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C. 党的纪律处分有几种,最轻处分和最高处分是什么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最轻处分:警告。

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

2、最高处分:开除党籍

(1)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

(2)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受纪律处分者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D.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什么限制

九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享受学生贷款者,终止其贷款,并限期归还全部贷款。一年内不得重 新申请贷款; (二)受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一年...

E. 中共党员违纪处分有那几种

党纪党规:

党内纪律处分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违纪,词语,读作“wéi jì”,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凡是其行为与组织、团体、单位等对相关人员行为纪律要求相抵触的,都属于“违纪”。但违纪不一定即是违法。

(5)受纪律处分者扩展阅读:

词例:

《人民日报》1982年10月12日报道:“ 北京市严处分房建房中的违纪事件。”这个“违纪”指的是有约束力的“纪律”“规则”“章程””暂行规定“等,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为前提下而制定的。

《红旗》1984年第10期:“实现党风好转,扶正祛邪,必须敢于‘碰硬’。即做到‘官’违纪,敢碰;友违纪,敢揭;亲违纪,敢处。”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理,处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

F.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哪些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6)受纪律处分者扩展阅读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G. 党员违反了哪些方面的纪律会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根据这一规定,党员的以下行为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党章是党内大法,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的政策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的主要手段,是全党进行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政策,都是违反·党纪的行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出来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因此,党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也就违反了党的纪律。此外,党员理应成为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典范。因此,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允许的。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是违反·党纪的本质特征。违反·党纪,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个党员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是因为他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此,一切危害党的利益的行为,必然也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也都危害了党的利益。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者是统一的。
依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党员的错误行为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错误行为都能构成违反·党组性质的错误,也不是所有违反·党纪性质的错误都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认定党员有违反·党纪的错误,认定党员是否应受到党纪处分以及应受到何种纪律处分,其基本标准只能是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纪律追究和纪律处分的行为,它既是党的各级组织处理违纪行为的依据,也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
在党纪处分条例中,还进一步将应当受到党纪追究和党纪处分的党内错误依其性质的不同,划分为政治、组织人事、廉洁自律、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财经、失职、渎职、侵犯党员和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十个类别。并对这些违纪错误的构成要素即违犯错误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纪律追究和纪律处分的具体认定错误和量纪标准。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和修养,认真学习党规党法,逐条对照自己,并严格遵照执行,提高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党员违反了哪一项党的纪律都是错误的行为。对其中错误达到一定程度的,党组织都将依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准确地认定其错误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恰当地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H. 根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行为是什么

严重警告是指: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指: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8)受纪律处分者扩展阅读

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一方面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I. 党员违反思想道德有那些界定,是否应受纪律处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严肃党纪,同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保持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忠于职守,勇于献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依据本规定应予党纪处分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共产党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按《劳动教养条例》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
第五条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六条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犯通奸错误的,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与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关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说明
一、本规定的基本内容
本规定共十五条。第一、二、三、十四、十五条内容是:(1)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2)对共产党员的道德要求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3)共产党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被依法判刑的党纪处分问题;(4)本规定的解释权;(5)规定的生效日期。其余十条是本规定的实体部分,按照错误性质分类,大体上是:弄虚作假,骗取名利的一条;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二条;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条;不承担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的一条;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的一条;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四条。
道德这一概念,通常解释为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制约、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这些原则和规范,有的列文成律典,有的则是依靠传统的习惯来维系。一般地说,凡是需要人们承担义务和责任,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以归属于道德范畴。道德这一概念的外延相当宽广,但是,众多的道德问题,有许多要依靠社会舆论和社会教育来调整,只有一部分列入党纪、政纪或法纪的范围来调整。本规定所列各条,是在纪检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并且应当加以处理的属于道德方面的问题。还有一些虽然具有道德属性,但同时又具有其他性质的行为,我们已把它们划入其他类别中。
二、关于标题用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不用违反共产主义道德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提法问题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主义道德是同一个道德体系,他们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共产主义道德,就人类社会的道德类型来说,它是最理想和最美好的道德。共产党员以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来修养个人的道德情操是完全应该的,必要的。但作为党的纪律来提出要求,还是用社会主义道德的提法更符合实际。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对于人们的行为,客观上还存在着与共产主义阶段不同的要求和规范。
社会公德,是指全社会所有公民,在一些重大的社会关系、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所应当遵循并由国家提倡或认可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学术界,对于社会公德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上面说的是一种解释,另外还有的认为,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有的认为公德是与私德相对而言,或者说是公共场所的道德,等等。鉴于“社会公德”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那么明确,以及对于共产党员的道德要求应当高于对一般群众的要求,我们没有采用社会公德的提法。
三、关于职业道德为什么没有单列问题
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含意,是指人们在他所从事的一定职业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忠于职守”。由此引出的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经济、人事等方面的私利,违法乱纪侵犯别人的权益等。对于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如果一一综合列述,不仅不易表达清楚,而且很容易交叉重叠造成逻辑混乱。而各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其所侵犯的对象又可分别归到其他类中去。因此,对于与职业道德有联系的错误行为,我们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分别归到组织、人事类,经济类,失职类,侵权类,等等。在单行条例中,对于职业道德问题,就不再作出规定。
四、关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问题
人民军队担负着保卫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巩固国防,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和参加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任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一贯受到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保护。据此,为了保护军婚,本条例规定,对于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视为犯通奸错误中的严重情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五、关于第十一条未用“奸污”妇女的提法问题
第十一条规定:“利用部属关系、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规定中的行为,是通奸错误中情节比较恶劣的一种。生活中常见的这种错误行为,有的一方并不是完全出于自愿,但又定不上强奸,实质上属于通奸的性质。起草中觉得用“通奸”这一概念不大合适,它似乎减轻了起主导作用的行为人的责任;因为不是强奸,显然不能用“强奸”的概念;“奸污”,法学界认为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既可以包含强奸,又可以包含通奸,因此本条采用了“发生性关系”的提法。
六、本规定有关条款中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具体含意,拟在今后作出具体解释,有的将选择一些案例进行具体指导

J.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121条,122条,123条对于党组织失职行为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10)受纪律处分者扩展阅读:

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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