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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释译全文

发布时间: 2021-01-17 11:53:07

㈠ 2010年被判二缓三、2013年刑满释放的事业人员,是否必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第18号令)

是的,按照文件的要求,肯定是要开除的,缓刑也是刑事处罚

㈡ 江西省事业单位有无对刑满释放人员不得录用之规定

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巩固改造教育成果,减少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55号和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两放”人员安置问题
1.凡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放回原居住地的,一律由原单位或当地基层政权组织负责安置就业,解决其生活出路,不能让他们流散在社会上。
2.对判刑前有工作单位的释放人员,不论服刑期保留职工身份或被除名,、开除的,均由原单位安排就业。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安排。个别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又符合干部条件的,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聘用或录用为干部。
3.按照国发[1982]17号文件规定,原系职工的劳教人员解教后,不论单位保留职工身份与否,一律由原单位负责安置。
4.对判刑前和劳教前无职业的“两放”人员,回到原居地城镇的,由所在地政府安置就业,通过广开生产门路,多渠道组织就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凡本人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具有技术专长的,应允许他们成立或参与技术服务组织。
5.家住农村的“两放”人员,返回原居住地后,当地政府应与其他农民一样对待,按有关规定划给责任田和自留地、口粮田,使他们有业可就,自食其力。
6.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病、残“两放”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7.“两放”人员的就业手续,由录用单位到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二、关于“两放”人员中青少年就学问题
1.“两放”人员中的青少年,凡是本人要求上学,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允许他们就学。
2.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两放”人员,可按规定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业余学校,经现时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三、关于“两放”人员的帮教问题
1.各劳改、劳教单位对“两放”人员在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全部考核材料,要抄送给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做为开展帮教工作的参考。
2.对“两放”人员,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要互相配合,落实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加强对他们的帮教工作。
3.对“两放”人员在政治上要一视同仁,其所在单位在评选先进、分配住房等方面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4.对正在服刑和在教期间的“两劳”人员,原所在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到“两劳”场所,配合劳改、劳教部门对他们进行规劝感化教育,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以利于认真改造,弃旧图新。
5.各劳改、劳教机关要经常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取得联系,定期回访考核“两放”人员的表现,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帮教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率。
本决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关于“两教”人员的落户和口粮问题,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过去“两放”人员的安置遗留问题,一律按此规定办理。

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十八条第六项怎么解释读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允许经商,不允许当企业公司法人,不允许去兼职领取报酬(如果组织批准可以兼职,但不能拿钱,收等价礼品也不行)。

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第三条如何解释

不属于。
既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绩效和目标考核奖受影响是必然的,具体会有多大的影响则要看你们那里的具体规定。

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由哪个单位负责解释

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一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设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区县级人社局也会有相应科室。也可以先拨打本地电话12333咨询求助。

㈥ 关于事业单位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安排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㈦ 缓刑释放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保工龄如何计算规定

妥善处理参加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泉劳社[2008]155号)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地域不同,处理办法也会有相应变动

㈧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兼职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专

(一)属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资料: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

㈨ 事业单位考试卷子的密级规定以及司法解释。还有量刑

事业单位考试的卷子不算是国家秘密,不构成秘密等级。没有量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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