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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记过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1-16 22:22:33

处分后考研政审能通过吗

处分后如果没有入个人档案是不影响考研政审的,如果个人档案里有处分记录,这样会影响考研政审。

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有些政审工作,由于情况特殊,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

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当前发展党员进行政审的主要内容应是:入党人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等。


(1)政治记过处分扩展阅读:

政治审查的程序:

1、组织准备。有关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考核任务,组成考核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组织若干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须经必要的培训。

2、考察。各考核小组分赴有关单位对被考核人进行考察。考察一般采取查阅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情况介绍、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

3、审核。考核工作班子审核考核小组提出的考察报告和考核结果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为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政审

㈡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使用的处分有哪些

违反政治纪律往往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很多内容。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前面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投敌叛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或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或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或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都属于违反政治纪律。
处分有:警告,留党察看,撤消党内职务,开除党籍

㈢ 公务员的政治审查是怎么查的都查什么会不会查以前工作过的单位在工作单位出现失误受了处分,有没有

查两项,考生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政治表现和违法犯罪情况。如果你原单位是私企,一点影响都没有,如果是公家单位,那可能有点影响。

㈣ 你好,我曾在银行受到记过处分,已经满1年撤销了,但是记入档案了,这个影响我考公务员的政治审查吗

会影响的。
毕竟是记过处分,有点重的哦。

㈤ 学生受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意味着这一辈子的政治生涯就结束了吗

不是,严重警告受影响的时间大概也就几年,不会超过10年,几年内基本是很难有多大起色的,后面就无所谓了,只有记过以上处分才影响较远。

㈥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多少条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章、18条,主要如下: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㈦ 受党纪处分要填入政治历史审查中吗

解答
受党纪处分要填入
政治历史审查中

㈧ 大学里记过的处分有什么影响,可以消除吗越详细越好。

受记过等处分,是可以撤消的,但是档案里还是会有保留的,处分决定书和撤消档案都会存档。撤消处分是要看你在校表现的,表现好的话可以申请撤消。
一、记档处分,至少也是记过,通报批评之类的是不记档的,无所谓的。而在一般大学院校里,档案有记过是不能毕业的,或者允许毕业但不发于学位,所以需要在毕业前夕找学校说说情,撤销处分,避免以后的麻烦。一般来说,在毕业前夕撤销处分是很容易的事情,大可不必因此而担忧。
二、有记档处分,顺利毕业(也许没有学位证书,但是有毕业证书,也可以报考公务员,只要招考要求没有限制学位的就可以。)这是偶尔也有的事情,比如要求本科学历,但是没有具体要求学位的,没有学位证书是可以报考并且顺利录取的,我们单位就有例子。
三、在政审环节,一般对于有记过的学生,操作是很灵活的。除公检法系统外,在公务员政审条例中一般没有专门对一般记过处分做出相应的说明。所以,能不能通过,要看政审机关的态度,录取也可以,以档案有记过为理由不录取也可以。

㈨ 党员政治违纪受什么样的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㈩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共六种( ) 是对还是错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共六种是正确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10)政治记过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程序有以下7个步骤: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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