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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为违章

发布时间: 2021-01-16 04:16:22

㈠ 什么情况下属违章用电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和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有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依据电力法对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处理有关规定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2. 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3.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4. 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违章用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规定
一、违约(违章)用电行为及处理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
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 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电费违约使用电费。
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 末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㈡ 什么是电力严重违章什么是一般违章

电力一般违章行为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而严重性违章涉及方面广,以下几种情况都为严重违章:

1.无票作业(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2.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

3.电力检查和接地不按照规定执行。在安装地线或推地线闸门之前,或在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在非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

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

5.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2)电力行为违章扩展阅读:

在电力企业,95%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是由违章(行政违章、习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安装违章等)引起的。因此,要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遏制违法行为。

所以要求企业的所有成员都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不违反自己的规定,及时纠正他人的犯罪行为。这实际上是从源头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正如一些工人所说的:“安全生产不违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珍惜生命的本质要求。它是关爱自己、关爱他人的基本动力。这也是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必由之路。

㈢ 电力高空抛物属于什么违章

电力一般违章行为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专家、行业颁发的各项规定属、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而严重性违章涉及方面广,以下几种情况都为严重违章:

1.无票作业(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2.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

3.电力检查和接地不按照规定执行。在安装地线或推地线闸门之前,或在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在非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

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

5.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㈣ 电力工程习惯性违章及控制措施有哪些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的最高决策者认为,"违章、麻痹、不负责任"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把这些原因定为电力安全生产的敌人,号召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干部职工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这个精辟论断,可谓切中要害。遗憾的是,在我们的电力施工中往往违背决策者、管理者初衷的,很多事故事后分析就是习惯性违章造成的。不良习惯的危害及原因 习惯,是指个人不断重复或练习而形成的固定化的行为方式。习惯性的安全隐患是工作人员的习惯性行为、思维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的外在表现。在"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者中,"不负责任"导致"麻痹",而"麻痹"引发"违章","违章"的大部分结果是事故的发生。良好习惯的重要性 习惯伴随着人的一生,影响人的行为、思维、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甚至决定个人的成长道路。所以,习惯对人极为重要。一位哲人指出:"坏习惯是道德上无法偿清的债务,这种债务能以不断增长的利息折磨人,使他最好的创举失败,并把他引到道德破产的地步"。所以,养成良好的习惯,是十分重要的。 1 教育培训是根本 不管是好习惯2 从小事抓起 良好的习惯多表现在日常生活、工作的各种细节小事上。如:员工做事认真的习惯,体现在他做事有条不紊、不丢三拉四,工具箱中各类工器具整洁并归类合理有序、观察细致、有做工作日记的习惯等等。有些管理者面对这些小事,常常听之任之,认为这是个人生活问题,这是错误的看法。 3 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环境 不可否认,家庭文化,就是家长文化,对个人成长影响十分巨大;企业文化,取决于领导文化、长官文化,其作为后天的影响,重塑员工,是很好的途径4 必要而合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制定规范,运用强化机制。好习惯与坏习惯一样,不是不可以逆转。5 注意实践和行为指导 良好习惯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而要躬行实践。只有不断地将要求、标准转化为个人的需要、准则,并用来支配自己的行动,才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如果只注重说理教育而忽视实践,良好的习惯是不会真正形成的。有人曾说:"行动养成习惯,习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所以,要形成好习惯,重要的是行动。 6 舆论宣传 要注意和发挥舆论工具的作用,针对实际并具体地进行良好习惯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方法,大力宣传遵章守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违章违纪和不负责任的危害性;表彰安全生产中遵章守纪的好人好事;谴责违章违纪、不负责任的恶劣行为,并结合典型事例进行有血有肉、可歌可泣的宣传,逐渐形成干部职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参与和良性互动的局面。

㈤ 电力《安规》省公司界定的严重违章新增二十条中行为性违章的内容有哪些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㈥ 电力用电小常识:哪些行为是电力公司禁止的违章用电

违章用复电行为包括:在电价低制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

㈦ 什么叫电力行业违章行为

电力行业违章行为指的是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性违章:

1、无票作业(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2、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

3、电力检查和接地不按照规定执行。在安装地线或推地线闸门之前,或在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在非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

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

5、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7)电力行为违章扩展阅读

风险评估与隐患治理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要建立重大活动电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活动前,对影响电力安全保障的重点设备、场所、环节开展评估,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分级、监视、控制工作,保证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电网企业发现重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并提出整改建议。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前无法完成整改的,重点用户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㈧ 电力施工中有哪些违章行为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的最高决策者认为,"违章、麻痹、不负责任"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把这些原因定为电力安全生产的敌人,号召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干部职工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这个精辟论断,可谓切中要害。遗憾的是,在我们的电力施工中往往违背决策者、管理者初衷的,很多事故事后分析就是习惯性违章造成的。不良习惯的危害及原因 习惯,是指个人不断重复或练习而形成的固定化的行为方式。习惯性的安全隐患是工作人员的习惯性行为、思维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的外在表现。在"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者中,"不负责任"导致"麻痹",而"麻痹"引发"违章","违章"的大部分结果是事故的发生。这一系列动作,均是人的行为所致,其实就是我们自己的行为所致。也就是说,我们自己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各类人员责任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而且它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往往被工作人员忽视,更不易被别人发现和加以纠正,从而造成工作人员思想麻痹和判断失误,其危害极大。所以,工作人员养成良好的习惯性行为、思维和工作方式,是电力施工企业的一项长期艰巨任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当务之急,是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强力措施之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现代安全管理理论认为:人的不良习惯行为、动机是由三个因素决定的: 一是行为者对违章行为追求的程度,即行为者对行为后果的期望程度。体现为行为者对行为后果价值的判断。行为后果对行为者的价值越大,行为的动机就越强烈。行为者不负责任、违章时,存在以下心理:侥幸心理、 取巧心理、逐利心理、偷懒心理、宽容心理和浮躁心理。 二是行为者过于自负,对自己行为能力估计过高。行为者的个人能力越强,技术越好,经验越丰富,则自认为行为成功的把握就越大,行为动机就越强烈,就是人常说的"技高人胆大",往往视规章制度为草芥。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故,不少就是班组长或技术骨干所为,十分令人扼腕叹息和震惊。 三是文化场对个体的影响。任何违章行为都不是孤立的一个人所致,或多或少都与集体有关系,外界因素对行为者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是巨大的。主要有表现心理、从众心理、盲从心理、好奇心理。 从以上对不负责任、违章者的心理分析可看出,不负责任、违章的主要原因是行为者的内因,即行为者的主观因素是决定性的因素。行为者之所以不负责任、违章在于行为者过高的看重了行为后果的价值,又过低的估计了自己失败的可能性,导致行为风险估量的错误。最可怕的是每次不负责任,每次违章并不都引发事故,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事故是偶然的,发生事故主要是自己运气不好,这种观点在事故分析中常常听到。其实不然,只要认真、仔细分析发生过的事故的原应,不难看出,虽然事故的发生存在这样那样的客观因素,实际上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有一系列的不负责任、违章行为,这就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与发生事故的必然性、规律性联系。不良习惯违章的分类 在电力施工中,人们将不良习惯违章(通常称为习惯性违章)分为着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为"三违")三大类,反"三违"的实质就是反习惯性违章。 根据多年对违章、不负责任的表现形式,将违章大体归纳为四种形式,即指挥性违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违反劳动纪律。 指挥性违章:班组长(含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责人员)及以上管理人员指挥或默许工作人员无票作业、使用有错误的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或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的人员,未取得合格证书前就上岗工作,安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考试流于形式,工作人员操作存有严重缺陷的机器、设备和机动车辆,口头、临时安排工作人员任务等,视为指挥性违章。 作业性违章,又可分为操作机械设备违章、高空作业违章,电气作业违章,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违章,防火防爆作业违章,交通运输违章等几大类并若干条款,在此不赘述。 装置性违章,也可分为人身触电、高空坠落、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防火防爆、交通运输及车辆保养等方面,也不细述。良好习惯的重要性 习惯伴随着人的一生,影响人的行为、思维、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甚至决定个人的成长道路。所以,习惯对人极为重要。一位哲人指出:"坏习惯是道德上无法偿清的债务,这种债务能以不断增长的利息折磨人,使他最好的创举失败,并把他引到道德破产的地步"。所以,养成良好的习惯,是十分重要的。 好习惯可以使人得心应手、按部就班的去完成工作任务,使得人的一系列动作规范、协调, 准确,遇事沉着,既节省精力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当不断重复的行为、思维形成了稳定的联系后,就会长久地保存下来。当需要时,沉淀在大脑中的无意识马上就会被唤醒,肢体感官便能按定势作出相应的反应。对某些复杂、高难度动作的完成,就会心中有底。总之,良好习惯的养成会使工作人员受益匪浅。实现习惯性遵章的基本对策 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反习惯性违章是过去、现在乃至将来相当一个时期内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如何实现习惯性遵章 正确认识加上熟悉并遵守规章制度、良好的安全氛围、健全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从小事抓起,从点滴做起,方能防患于未然。 1 教育培训是根本 不管是好习惯,还是坏习惯,都是人们在工作、生活、学习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要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习惯,应遵循"教育是根,文化是本"的原则。 职工的责任意识、技术素质的高低,遵守各类标准、规程的自觉程度和应变能力莫不与其密切相关。安全意识教育的重点是责任意识教育,要采取人性化的形式;力戒说教式、长官式、填鸭式的教育。除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形势任务、方针政策、法制法规、组织纪律、安全知识、规程制度、工艺标准教育外,应重点抓好法制教育、主人翁思想教育,特别要注意抓好新员工上岗前教育、工人转换岗位时的再教育。新员工上岗前、工人转换岗位时的可塑性最大,认知新事物、求知识长技能的欲望最强,最容易受引导和接受别人对其行为的训练,是这些人形成良好习惯的关键时期(当然,也是形成不良习惯的关键时期)。若错过这个时期,特别是对于已在岗两三年后的员工,已形成许多习惯,在旧习惯抗扰下,新习惯要扎下根来就困难多了。这就是不负责任、习惯性违章,乃至导致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2 从小事抓起 良好的习惯多表现在日常生活、工作的各种细节小事上。如:员工做事认真的习惯,体现在他做事有条不紊、不丢三拉四,工具箱中各类工器具整洁并归类合理有序、观察细致、有做工作日记的习惯等等。有些管理者面对这些小事,常常听之任之,认为这是个人生活问题,这是错误的看法。 3 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环境 不可否认,家庭文化,就是家长文化,对个人成长影响十分巨大;企业文化,取决于领导文化、长官文化,其作为后天的影响,重塑员工,是很好的途径。企业文化体现在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各级管理者的价值趋向、道德品质、情感志趣、工作方式乃至生活方式中,也体现在企业环境建设和对职工的衣、食、住、行的各个环节。所以,企业文化环境对员工的习惯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领导文化、长官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先导,其权威性、感染力、号召力最强。因此,企业各级管理者的习惯更容易在企业、车间、班组中传递和认同。正所谓"村看村,户看户,员工看干部"。所以,在企业文化环境中,最重要的就是各级领导的所做所为。要求各级领导从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责任意识入手,在循序渐进、潜移默化中带动员工养成良好习惯。 4 必要而合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制定规范,运用强化机制。好习惯与坏习惯一样,不是不可以逆转。没有严格的规范和良好的激励机制,即使已经养成的良好习惯,在环境改变和工作任务饱满时,在坏习惯的作用和抗衡下,往往就忘了。其原因,除了员工的好习惯还没有固化和稳定外,主要还在于企业没有必要而合理的规章制度。即使有了必要而合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作为一个企业管理者只告诉员工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告诉他们如何去做。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由于诸方面的原因,规定往往难以执行或执行不彻底,而某项规定一旦破例,便会前功尽弃,良好的习惯再也难以形成了。要培养员工的良好行为习惯,制止和消除不良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还必须适当地运用表扬与批评、肯定与否定、奖励与处罚等强化手段。对员工因良好习惯避免、缩小、正确处理事故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要适时地、诚心诚意地予以表扬、肯定和奖励,对不良习惯要及时对其主观因素进行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批评、否定和按规定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必须做到标准面前、制度面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干部员工一视同仁,实现法治。 5 注意实践和行为指导 良好习惯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而要躬行实践。只有不断地将要求、标准转化为个人的需要、准则,并用来支配自己的行动,才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如果只注重说理教育而忽视实践,良好的习惯是不会真正形成的。有人曾说:"行动养成习惯,习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所以,要形成好习惯,重要的是行动。 6 舆论宣传 要注意和发挥舆论工具的作用,针对实际并具体地进行良好习惯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方法,大力宣传遵章守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违章违纪和不负责任的危害性;表彰安全生产中遵章守纪的好人好事;谴责违章违纪、不负责任的恶劣行为,并结合典型事例进行有血有肉、可歌可泣的宣传,逐渐形成干部职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参与和良性互动的局面。 反对违章、从尚遵章,关键在于解决人的问题,控制人的违章行为动机。只要我们像经营生活、经营人生一样来认真经营安全生产工作,认识到问题的存在而去积极解决和规范,使自己的心再认真些、仔细些,何来压抑紧张、如履薄冰的安全生产工作;用良好习惯创造、感悟工作中的每一份成就,何愁享受不到因安全生产带来的生活中的每一份美好。

㈨ 行为性违章是指在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 ( )违反各种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的

括号抄中应为“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和我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
原文为:
作业(行为)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和我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电公司、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㈩ 怎样杜绝电力行为违章

严格执行安规中规定得内容肯定不会错!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从管理角度讲,培训,考试,制定三措,检查,考核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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