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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是处分吗

发布时间: 2020-11-22 02:17:16

『壹』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

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1)约谈是处分吗扩展阅读

适用于诫勉谈话的情况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贰』 一年当中工作约谈三次有什么处分

如果是诫勉谈话两次,估计就要降职使用了。
或者对岗位进行调整。
至少是年度考评不会分数太高。

『叁』 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是两个处分吗

他们都不是处分,应该是教育。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专倾向性问属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而通报批评是将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

『肆』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 重大处分,警告,诫勉谈话,深刻检分别怎样区分

诫勉谈话不是处分,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重大处分、警告、诫勉谈话、深刻检的区分:

1、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重大处分用语不准确,在行政处分种类里,没有重大处分;

3、诫勉谈话一般用在违纪违规行为比较轻微、尚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

4、深刻检查指给予行政处分后,被处分人要写出深记得检查。又指违规违纪人员未受到行政处分,为教育本人,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4)约谈是处分吗扩展阅读:

诫勉谈话的内容:

经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极怠工,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问题确实突出的,均应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分局的各项安排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自由主义严重者;

2、不能正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干部职工不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和效率低,组织纪律松散,直接影响工作者;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政绩平平,无特殊情况完不成组织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或因渎职造成工作失误较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

4、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廉洁自律,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者;

5、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相关法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记过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伍』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两个处分依据是什么

1、通报批评是将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2、组织处理主要包括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7种形式。

3、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 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调离工作岗位。

3)免职: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免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

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陆』 约谈是处分吗

一、不是处分。

二、约谈的定义: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三、约谈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约谈记录表的要素:

1.约谈时间

2.约谈地点

3.约谈单位

4.约谈人员

5记录人员

6.约谈内容

(6)约谈是处分吗扩展阅读:

“约谈”不可能是无偿的。

其“有偿性”或曰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约谈的企业和行业,会有一定的补贴。

中粮集团、益海嘉里等最先被约谈的企业,就获得了低于市场价的“定向销售”。

虽然可能不足以弥补企业亏损,但企业所获得的无形的政府资源,却注定是一笔可观资产。

而这,也正是“约谈”成本体现的第二个方面。

“约谈”的运作思路很明确,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

可是,这种成本究竟是否“有限”,尚不能一概而论。

企业能够获得补贴,看似是为其承担社会责任付出的合理补偿,实际上却是以行政手段强化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如果说被“约谈”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那些未被“约谈”的企业是否就全然没有承担社会责任?

假如没有“约谈”,那些有市场定价权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又体现在何处?对于能够被“约谈”并获得政府补偿,未获此“殊荣”的企业已经啧有烦言。

很显然,“约谈”使得在同一个市场环境中的一部分企业获得了政府资助,而另一部分同样服从了行政干预的企业不仅一无所获,还承担了市场以及行政干预的双重压力。

如果一定要以行政干预市场定价,最好能用明确的方式表明,这样对所有企业是平等的,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是统一的,市场的竞争机制没有被破坏。

而“约谈”这种看似同企业商量的尊重市场的办法,其实就是以相对软性的方式行干预之实。

但不言自明的干预却蕴含了畸轻畸重的市场不公,它使得在一个原本不利的市场环境中,强势企业强者更强,弱势企业更为不堪。

『柒』 因为违规电器被辅导员约谈,不想去了会被处分吗

如果你执意不去的话,处分估计是少不了的。因为这表明你在犯了错误以后对自版己所犯的错误权认识不够深刻且没有勇气去面对。辅导员约你面谈,无非是教育你以后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相信他不会怎么粗暴对待你。希望你不要害怕,大胆去吧,诚恳的认错并坚决改正,以后做好就行了。

『捌』 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区别

①约谈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②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教育挽救的目的。“约谈”,当前争议颇大。尽管从字面理解,这种方式有别于行政命令式的干预,实际上却几无差别。当然从抑制物价进而“维稳”人心来看,“约谈”也颇有效用。但“约谈”可以镇痛,却也有可能让短痛变成长痛。正因此,有必要对“约谈”应对通胀的效用进行认真分析。

(8)约谈是处分吗扩展阅读

经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极怠工,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问题确实突出的,均应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分局的各项安排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自由主义严重者;

2、不能正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干部职工不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和效率低,组织纪律松散,直接影响工作者;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政绩平平,无特殊情况完不成组织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或因渎职造成工作失误较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

4、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廉洁自律,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者;

5、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玖』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是什么关系

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

1.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3.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

拓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拾』 “约谈”——敲响“问责”的警钟

尚晓萍

“约谈”,作为实施问责的预警程序,敲响了“问责”的警钟,也引发了如何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如何建立责任政府的大讨论。

“约谈”是“问责”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与“问责”一同成为制约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并有助于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有助于建立真正的责任政府。“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这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精辟论述。英国19世纪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也说过:“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具体到政府权力上,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是保障政府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与法治政府。其中,完善行政问责制是当前建设责任政府的重点,必须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而“约谈”正是行政问责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行政问责制作为追究机制将会对责任政府的实现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此外,“约谈”所产生的威慑力,也必然要求政府树立向公众负责的行政理念,从而真正建立责任政府。

“约谈”既可以形成预防约束机制,又可以在问题发生后进行及时补救,这种灵活的机制将有效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的运行,进而推动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各项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不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事,而是需要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导下,由政府各部门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建制度,共保红线,共担责任,共同管好用好土地。可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责任重大。在我国,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用地大户,又承担着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职责。政府这种特殊的身份造成了现实中大量发生的政府主导下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也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将直接影响到土地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如何破解执法难题,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得到正确有效的行使,早已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责,也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保障。15号令确定的问责,要求对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的“警戒线”,但后果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进行“问责”,而在“问责”前实施的“约谈”,可以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进一步蔓延,也可以使一些违法用地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从而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的有效运行,进而保证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

“约谈”的效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相信国土资源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能将这项制度落实到位,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既处理到事,又处理到人,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终极目标。同时,发挥“约谈”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减少甚至杜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本文原发表于2010年12月17日《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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