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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1-15 15:37:26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串供或伪造盈利毁灭证据的应当给予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串供或伪造盈利毁灭证据的,应当从给予政务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证物处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② 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公司给员工开警告处分违法吗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关键要看你们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你所说的有没有证据证明等情况如何了。

③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什么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3)证物处分扩展阅读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④ 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公司给员工开警告处分违法吗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是我党的一贯工作作风,没有充分事实证据就给某人处份是严重侵犯 个人名誉权。是一种犯法行为。

⑤ 纪委初核证据是否可以做为处分依据

初核证据不可以作为处分的依据的,还要进一步审核,如果确凿,就可以对其进行处分。

⑥ “政务处分”跟“政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有七个不同之处:

一是监察对象。过去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新的监察法出台后,政务处分的监督对象范围更广,除了原有的监察对象,还涵盖了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如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职能的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等,从而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基本精神。

二是处分依据。过去的政纪处分与党的纪律界限分明,政纪处分的依据都是以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为主,而新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增加了党纪的相关规定和条款,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这一规定实现了纪律与法律的无缝对接,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三是对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的处理。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犯罪的,现在有了硬性规定,即“先处后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当”先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公职人员涉嫌犯罪须“先处后移”有了法律支撑。

四是处分解除。过去受到政纪处分的对象,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的,需提出申请并经处分机关批准后方可解除,而政务处分明确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其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立功等表现的经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提前解除。

五是指定管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非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这在过去的政纪处分中是没有的。但是同时规定指定管辖只有立案调查权,没有处分权。

六是复审复核的要求。一是在表述上,过去的政纪处分中,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再申诉,而政务处分的表述是“复审、复核”,不再有“申诉、再申诉”的说法;二是在程序上,政务处分的申请复核必须是在经过复审程序的基础上。

七是对应给予政务处分的退休、辞职、死亡的公职人员的处理。新的政务处分明确虽然不再给予处分,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依法处置涉案款物,而过去的政纪处分没有规定立案调查的权限。

(6)证物处分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有七个相同之处:

一是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处分依据对应原相关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是政务处分要与党纪重处分配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三是解除政务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四是处分决定的送达及执纪到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均对该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五是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可由任免机关、单位予以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可以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也可以由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该条款还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处分。

六是对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已退休公职人员的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再给予处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七是对涉案款物的处理。不论是现行的政务处分,还是过去的政纪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的处理上都明文规定,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⑦ 党纪处分决定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允许党员本人申辩,同时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都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要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党员的申辩和申诉。

(7)证物处分扩展阅读:

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的一个必经程序。

违纪事实材料中的“违纪事实”指的是经审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一般应当包括: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审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审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时,应当告知被审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义务,听取被审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或工作记录。

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被审查人拒不签署意见,审查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

对被审查人提出的意见或辩解,审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写出说明。必要时,审查组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调查后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审查人见面。

⑧ 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几种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这与监察法对政务处分种类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是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处分是政务重处分。

同时,政务处分法第八条第一款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期间,即“(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总体而言,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类政务处分以及相应的处分期间,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符合政务处分实践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政务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实施清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9)证物处分扩展阅读:

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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