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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干部违规经商

发布时间: 2021-01-14 14:43:06

㈠ 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都有什么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

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

《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1)事业单位干部违规经商扩展阅读: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正在对全州各级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包括领导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如经查实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参与违规经商办企业,将依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对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县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㈡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国家严禁公来职人员违源规经商办企业。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

㈢ 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是违反了中央的什么法规

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准经商从事营利活动。

国家公务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借助自己职权帮助企业营利,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3)事业单位干部违规经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㈣ 国企正式职工可以自己开公司吗

1.除了国企领导(档案被市里管的)不能开公司,国企普通员工可以开公司,当然,如果你的劳动合同里写了不准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那么你最好不要自己做法人,如果自己不能做法人,可以选择自己的亲人做你的公司法人,其他都最好不要掺和进来。
2.没有法律明令禁止你开公司
3.如果你的单位没有禁止你开公司,你就可以去开,但如果和你单位的利益有关系,最好不要开。
拓展资料
公务员经商禁止性规定
1、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53条、42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失效)》31条、49条)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法》102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失效)》73条)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公务员法》106条)
4、2001.4.3之前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买卖股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规定,允许党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
《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10.5)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97.9.3)再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法官、检察官,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以及这些机关所属的单位,具体如下:
一是国家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
二是法院、检察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入公务员范围;
三是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四是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如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
五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各地的商检局、工商局、部分税务局和公安派出所等.
另(1)工勤人员均不列入公务员.工勤人员是指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机关食堂、车队、清洁服务队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论其原来是干部还是工人,都不列入公务员.
(2)对于各级人大机关而言,行政编制在人大或其他公务员系统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如人大主任一般由省委书记兼任或由专人专职就属于公务员,而没有编制的如农民身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担任的人大副主任就不是公务员.
(3)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一般仅政策研究室、地方政府编译室为政府序列,按照公务员对待;党校等则实行区别管理岗和技术岗、分开管理的办法部分界定为公务员;而类似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单位则划入了公益性事业单位.

㈤ 什么法律条文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5)事业单位干部违规经商扩展阅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㈥ 事业单位人员经商违法吗

不提倡,但也不违法,就像大学生谈恋爱一样

㈦ 国家事业单位用私办企业收取费用违反了哪些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7)事业单位干部违规经商扩展阅读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主要有五种情形:

一是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

二是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

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四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作出了规定,

一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二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这方面的时限要求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

㈧ 以前没有禁止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商办企业,那么那时经商办企业违规吗

法无禁止抄即可为,既然袭没有规定不可以,那就是可以。不过据我所知,事业单位管理条例里面应该是有关于兼职的规定,如果你不是单位公派的去经营企业,恐怕没那么简单就能解释过去。
当前,国家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可以名正言顺的申请,然后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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