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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1-14 10:42:43

㈠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专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属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部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执法监察局应当征求部相关司局意见。

㈡ 哪些违法案件可以立案

(1)非法转让土地类:

①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③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非农业建设的。

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⑤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非法占地类:

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⑤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⑥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⑦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⑧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⑩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①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③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时,又补充了如下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①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③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转让土地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

⑤承担缴纳耕地开垦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

㈢ 立案后,违法行为多少时间可以不追究

立案后的违法行为应该不限期限的追究,对违法犯罪不能放任不管的。

㈣ 必须违法才可以党内立案吗

必须围法才可以,党内立立难吗?制药违规违纪党内都可以以立难

㈤ 派出所已经立案说能私了是违法吗

所谓私了,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经过司法程序、协商解决纠纷。刑事专案件中较为常属见的是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在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会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在这里,我个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为公民,在作出每个决定前,应当尽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后反悔的情况。

㈥ 立案诉讼后问媒体曝光违法吗

只要你不捏造事实,不虚构事实,不违法的,

㈦ 行政处罚中被立案调查期间又违法被查处是否再次立案

不需要,因为已经立案了没有必要在立案,可以两案一块儿查

㈧ 职务违法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通常由监察机关管辖;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因职务犯罪种类较多,现着重挑选几条罪名的立案标准详细介绍一下。
贪污罪和受贿罪: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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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

㈨ 涉嫌职务违法一定要立案吗

是否立案,要看数额多大。
对于刑法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内情节轻重看是否需要追容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比如,受贿罪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将一些数额不足但情节严重的行为升格处理。因此,决定立案时既要明确初步查实的涉案数额,也要查清犯罪的具体情节,将犯罪的数额和情节结合起来,对照涉嫌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如存在受贿行为,但数额和情节尚未达到入罪标准,可以先办理立案手续,根据审查调查情况看是否有新的犯罪事实,再决定是否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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