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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过处分后果

发布时间: 2021-01-14 06:17:36

A. 请问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处罚它们之间的区别

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处罚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是适用范围不同:
1、组织处理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涉嫌违规违纪的公职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等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调整、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
2、纪律处分分为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的处分。对党组织的党纪处分为改组、解散;对党员的党纪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政纪处分是指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的处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B. 行政记过处分多长时间可以取消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知识拓展: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记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记过处分的期间,为12个月。也就是说,在受记过处分的12个月内,影响调资。

C. 大学的记过处分有多严重

大学的记过处分很严重,甚至会影响到学位证发放。


(3)纪过处分后果扩展阅读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按照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临床学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医学部临床教学过程中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D. 学生违纪受处分的后果

学生违纪受处分的后果要看处分的轻与重。如果只是取消评奖评优,相对说还可以弥补;如果是记过记大过等,而后又没撤销,就要严重影响今后的升学考公务员当兵等。

E. 行政记过处分对个人有哪些影响

公务人员被行政记过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记过处分满12个月后,应解除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中第八条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公务人员,对个人的影响首先是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5)纪过处分后果扩展阅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F.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怎样处理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纪过处分后果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网络

G. “政务处分”跟“政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有七个不同之处:

一是监察对象。过去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新的监察法出台后,政务处分的监督对象范围更广,除了原有的监察对象,还涵盖了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如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职能的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等,从而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基本精神。

二是处分依据。过去的政纪处分与党的纪律界限分明,政纪处分的依据都是以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为主,而新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增加了党纪的相关规定和条款,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这一规定实现了纪律与法律的无缝对接,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三是对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的处理。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犯罪的,现在有了硬性规定,即“先处后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当”先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公职人员涉嫌犯罪须“先处后移”有了法律支撑。

四是处分解除。过去受到政纪处分的对象,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的,需提出申请并经处分机关批准后方可解除,而政务处分明确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其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立功等表现的经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提前解除。

五是指定管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非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这在过去的政纪处分中是没有的。但是同时规定指定管辖只有立案调查权,没有处分权。

六是复审复核的要求。一是在表述上,过去的政纪处分中,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再申诉,而政务处分的表述是“复审、复核”,不再有“申诉、再申诉”的说法;二是在程序上,政务处分的申请复核必须是在经过复审程序的基础上。

七是对应给予政务处分的退休、辞职、死亡的公职人员的处理。新的政务处分明确虽然不再给予处分,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依法处置涉案款物,而过去的政纪处分没有规定立案调查的权限。

(7)纪过处分后果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有七个相同之处:

一是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处分依据对应原相关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是政务处分要与党纪重处分配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三是解除政务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四是处分决定的送达及执纪到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均对该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五是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可由任免机关、单位予以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可以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也可以由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该条款还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处分。

六是对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已退休公职人员的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再给予处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七是对涉案款物的处理。不论是现行的政务处分,还是过去的政纪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的处理上都明文规定,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H. 什么是纪过处分。

记过,指记录过失,给予过失者的一种处分。也指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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