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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规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1-13 21:50:54

① 法院违法怎么办

行政复诉讼法第五十四制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以法院应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 人民法院违法违纪行为中纪委能关吗

通知说,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相当严重。一些地方和部门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滥用权力,以权压法,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些地方对抗拒执行的违纪违法人员查处不力。这些问题任其发展下去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党中央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专门下发文件,表明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坚强决心。
通知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作为一项政治纪律,列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协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党纪政纪,突出查处重点,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监督查处工作:(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二)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者对具体案件制发函文,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三)企业及其负责人为逃避执行义务而转移、隐匿甚至私分公有财产,以及煽动群众闹事、阻挠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四)受托法院借故拒绝依法接受委托,或消极应付,久拖不执的行为;(五)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特别是人民法院异地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消极应付或拒绝协助,或对应当司法拘留的人员拒绝依法办理、拒绝羁押及放纵犯罪的行为;(六)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规避法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使“债务悬空”,或者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的行为。纪检监察对象中,特别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凡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执行不力,互相推诿扯皮,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也要追究责任。

③ 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该去什么地方投诉

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该去什么地方投诉呢?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版:权1、可以向其所在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2、向该县法院所在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3、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

4、向该县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

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或者中纪委举报。

④ 就算法院违法了,我们可以怎么办把法院起诉了

如果法院违了法,你可以通过投诉的渠道,依法向上级法院纪检部专门、人大或者检察属院投诉,这些部门都对法院具有执法监督的权利。
如果给你造成了损失,你还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起诉法院,要求法院给予国家赔偿。
如果法官构成渎职或者其它的营私舞弊犯罪,你还可以要求检察院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⑤ 法官违法执行,我该如何有效维权

可以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 举报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⑥ 法官违法违纪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⑦ 法院工作人员违规怎么求助

法院工作人员怎么违规?是不是说清楚具体情况?一般的违规,可以不理会,专按法律法规办事就是属。如果工作人员刁难,或执意违规的,可以找他的上级领导投诉,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院给予法律监督。当然现在有《监察法》,也可以向当地的监察委员会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xian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⑧ 怎么起诉法院违法办案去哪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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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发生纠纷会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象征着公平正义。但是如果遭遇法院违法办案或因违规办案导致的判决不公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维护自己权益呢。在此的小编为大家介绍怎么起诉法院违法办案,帮助大家在遇到此类事件时,能更好的维权。
一、什么是法院违规
法院违法,这是个相对笼统的说法。如果认为“法院”涉及民事纠纷,比如买东西不给钱、无端扩建占了自家地皮等,那就把法院作为独立法人,以普通民事纠纷的形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他情况主要可分为办案法官个人行为违法和法院判决错误违法。
二、法院内起诉办法
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最高法规定,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三、如何起诉法院违法办案
中国大陆法院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即枉法裁判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纠正和追责,同时通过上诉、再审、抗诉等司法机构组织内部监督进行。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法院审案不是行政行为。如果你认为一审判决违法,可以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基层法院法官违纪,你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控告。各级法院利用审判权谋私,即恶意枉法裁判行为客观存在,且时有发生。我们如果认定法院违法判决比如法官贪污渎职等,可以向检查机关举报处理具体判案的法官。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最高院申请上诉。二审仍觉不服也可向上级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我们如果认为法院违法判决比如法官贪污渎职等,可以向检查机关举报处理具体判案的法官。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最高院申请上诉。二审仍觉不服也可向上级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作为国家非常重要的审判机关,是权威和公平的象征。所以如果遭遇违法判决,我们应搜集证据向纪检或上级机关投诉。以上内容就是怎么起诉法院违法办案的基本处理方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石家庄律师。
延伸阅读:
法院办案程序规定有哪几个部分?
法院办案程序有几种
法院办案时限的重要性有哪些

⑨ 法院违法违规判决到什么地方去控告

我都没听明白,你打了一个什么官司,离婚?赔偿?
1,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并非专一定属要与生物学的父子关系对应。这是一个现实问题,目前无解。如果你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要分成两部分,一个是过错关系,二是损失量化。就是说,你要通过法院达到什么目的你要先弄明白。
2,如果法院已经立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还驳回你的诉求,应该是你的诉求不合理,法院无法判决,现在法院对一审结案率,服判率等都是有考核的,不会是为了拿自己的成绩开玩笑的。而且对方还有律师,只要是一个律师,都会知道,缺席的不利后果。敢于这么做。一定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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