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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违规考核

发布时间: 2021-01-13 05:05:53

㈠ 对今后如何落实好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确保不出现违规套取工人工资为题作出的规

今后如何落实好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确保不出现违章套取的,这个是一个公司管理的方面的制度的问题,一定要落实好公司的业绩考核

㈡ 工作一年后,部门单独要执行绩效考核,从工资扣除20%作为绩效工资,达不到就从工资扣除,这样做违法

你公司这样构成了单方面违约,可以要求其改正,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因为专在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属时候已经明确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需更改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局调解或申诉,一般会裁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㈢ 企业对新员工考核不及格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㈣ 公司根据年底考核淘汰制准备开除我违法吗 帮帮忙 没有分。。。

开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特别在合同中约定了或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有规定)就不违法了。

㈤ 无良公司出的绩效考核标准,有三条规定我觉得有违规或违法嫌疑,有木有

第一二条如果公司文化和考核内容没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等违法犯罪内容,专那么基本上是没有属问题的。
第三条有问题。劳动合同法限定了约定违约金的特定情形
(1)竞业岗位(2)高管人员。
其他人员不适用违约金的,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这么说,如果你是一般人员,跟公司签订了这样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属于部分有效。其中第三条就是违规违法,是无效的合同约定。

一般如果制定这样的合同本来就知道是违法违规的,但仍然这样去执行,多半是为了吓唬员工。但只要去仲裁,之前约定的合同那条是无效的。估计是考虑到大部分离职员工觉得麻烦不愿意去申请仲裁。但是只要真的申请了,钱肯定能要回来

㈥ 企业对新员工考核不及格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不违法。企业对新员工考核不及格,表示该员工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㈦ 假期没结束,但是公司布置了工作,不执行就要考核,合理吗,违不违法

假期没结束来,但是公司布置了工作源,不执行就要考核,当然不是很合理,但不违法,公司是需要赚钱的,很多事情在假期也是需要人去做的,布置工作,特别是在家就能从事的工作也合情合理,当然,公司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㈧ 银行违规制定存款单项考核办法怎么处罚

银行违规制定存款单项考核办法应该具体按照以下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系统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㈨ 如何看待工作中违纪违规考核

在工作中一定会存在违纪违规的现象,对他们进行考核,那是很合理的出现违规违纪的时候,单位应该提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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