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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2 00:56:16

『壹』 如何找记者曝光违法行为

我觉得你可以找一个幕后推手给你做策划。最近看凤凰新闻,像大衣哥、奶茶妹等网络红人都是一诺记者邀约公司捧红的,你得选对人才行啊

『贰』 记者不经当事人允许拍摄违法吗

在我国法律层面上,没有所谓采访权的保障,对采访权主要是由宪法的公众知情权延伸而来(因为是宪法引申出的,级别太高,因此难有实际意义),然后有一个部门规章,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级别又太低,不能和法律比)。
而公民的隐私权是有具体法律保护的,就是民法,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因此,个人认为,记者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擅自宣传当事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属于侵害公民隐私权;因为电视台是有广告营业收入,所以也侵害了肖像权等权利。
.隐性采访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因为有一个大前提,就是采访权没有法律的保障,因此可以说,记者偷拍偷录和色狼的偷拍偷录在法律上没有区别(仅仅是因为记者有所谓的社会公益,因此免于处罚)

『叁』 什么是调查记者犯法吗

觉得不是犯法的,他们是记者,必须是有记者证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肆』 记者违法相关调查

8月30日和9月1日上午,泸州城郊甜蜜公园连续发生了两起抢劫女出租车司机的案件,被抢两的姐对其中一个抢匪的描述出奇一致。就在警方全力侦破案件时,倒流河景区9月3日下午又发生一起抢劫案:两劫匪抢走的姐胡某一部小灵通、一部手机和180余元现金后逃之夭夭。不料冤家路窄,6日,“拖鞋劫匪”又坐上了胡某的车……
的姐街头揽客———遇抢匪
9月6日,胡女士驾出租车在市内揽客。上午11时,车行至回龙湾时,一男子招停。“去倒流河。”胡女士一听这声音好熟,她用余光瞟了一眼那个男乘客,一种莫名的紧张袭上她心头———上次抢走自己手机的人难道就是他?!
为核实男乘客是否是抢匪,胡女士试探:“你去倒流河玩吗?那儿最近有点乱,三天前我就被一个穿拖鞋的人抢走了手机和小灵通,你可要小心点哟!”男乘客脸色一变,马上故作镇静地向胡女士打探起案情:“你报案了吗?警方抓到人没有?”胡女士立刻断定:就是他,绝不能让他跑了!就在胡女士盘算着如何报警时,男乘客坐不住了:“喂,我临时有点急事,就在前面的市交通局下车。”胡女士急中生智:“对不起,那儿不能停车,交警要罚款。”
“摩的”合围男子———哪儿跑
当出租车驶至长江大桥南二级路口时,男乘客不由分说叫胡女士停车,甩出11元车费后强行下车,并故作镇静地朝纳溪方向走去。胡女士急忙下车,一边拨打110报警,一边求助停在路口的一群摩托车司机:“那人是专抢出租车的坏蛋,别让他跑了。”众人一听,立即骑车将正欲逃跑的男子团团围住。就在双方僵持之时,一辆警车从此路过,众人合力将该男子扭送至江阳区蓝田派出所。被抢“的姐”指认———就是他
在派出所,男乘客一问三不知,并声称自己冤枉。蓝田派出所值班民警打电话到江南刑警中队通报相关情况。中队长孔晓东意识到这人很可能与几天前甜蜜公园的两起抢劫案有关。随后,中队民警一行数人赶至蓝田派出所,并迅速组织受害人进行辨认。结果,前两名被抢的姐一致指认:抢匪就是他。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袁国朝低下了头。
经查,49岁的袁国朝系泸州市纳溪区龙滩乡沙坪村人,绰号乔子、南霸王,曾因盗窃被两度判刑。实施抢劫前10余天,袁在蓝田镇上坝两里村某茶馆打牌时认识了另一嫌疑人张三。为搞钱,二人合谋并实施了专抢的姐的计划。办案民警顺藤摸瓜,将张三缉拿归案。21日,袁、张被检方批捕。骆瑶周裕青本报记者杨元禄

深圳警察智斗绑匪

关科长快步流星地走进办公室,一脸严肃地冲着乐彩云和其他几名女警大声说:“你们4个人,马上换上便服,跟我走!”虽然不知道出了啥事,但有着近十年警龄的乐彩云预感着一定有大事发生,连忙放下手头的活儿,和其他3名女同事一起,一路小跑去换便衣。

赶赴现场

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两年零四个月了,可乐彩云至今还清晰地记得2004年3月18日下午自己临危受命时的每一个细节。

关科长命令一下,不到10分钟,警车就从南山公安分局开出,一路向南山实验学校驶去,车上坐着4名女警。时间已经是下午4点50分了,路上的车越来越多,下班的车流高峰期眼看就会如期而至。4名女警已经利索地换上了普通的便装。

关科长一边开着车,一边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向4名女警做了一番交待:“有名男子趁着实验学校放学,跳上一辆接小孩的私家车,挟持了一名小学生,并向家长勒索5万元现金。现在绑匪指定要一名会开车的女教师送钱过去,局里打算安排你们中的一个前往协助解救孩子。”关科长没有细说,只是寥寥几句,把事情简单扼要地提了一下。话音刚落,车内的气氛变得凝重起来。

已经不是第一次赶赴案发现场了,乐彩云把脸转向一边,望着车窗外穿梭的车,毫无头绪地胡乱猜想起来:“那孩子不知道多大?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危险?该是吓坏了吧……”不知怎的,乐彩云脑海里竟然掠过儿子广广憨态可掬的模样。

警车很快到了现场。南山实验学校门口已经被派出所民警、协管员里三层外三层地封锁起来了,印有“警察”字样的警戒线也把看热闹的路人远远拦在外面。一见是南山公安分局的警车,协管员立即让开一条路,让关科长带着4名女警进入中心现场。

透过车窗,乐彩云扫了一眼四周:实验学校前是一条只有双向两车道的小路,一辆白色马自达小车停在路边。学生、家长、路人,所有无关的群众已经被隔离到警戒线以外了,路面上到处都是警察,有穿制服的,也有穿着便衣胸前挂着警察证的。乐彩云远远看见分局局长和刑警大队大队长站在现场指挥车边上,正低头说话;分管副局长李平站在马自达小车正前方,向车内的人大声喊话,早已经汗流浃背。

临危受命

和其他的同事一起下了车,乐彩云站在警车旁边待命。现场每个人的神色都很严肃,空气像凝结起来了一样,让人大气不敢吐。

之前先到现场的同事向她们说了说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刚才学校放学时,学校保安突然看到一位女家长抱着头蹲在路边一辆马自达小车前,嚎啕大哭。保安上前去看,这个家长紧张得指着汽车说不出话来。小车车窗贴了防爆膜,看不清车内的情况,那名家长哭着告诉保安,她来接儿子放学,可儿子刚上车时,一个陌生男子也跟着上了车,手里还拿着一把刀,架在了孩子脖子上。孩子的母亲下意识地拔下车钥匙跳下车,把绑匪和孩子反锁在了车内。手足无措地瘫坐在地上大哭起来。绑匪是一个30岁不到的男子,经过一轮谈判,他提出要5万元现金,并要学校找一名会开车的女老师把钱送来,并把他送走。“小乐!小乐!你过来!”副局长李平刚谈判完下来,一看见乐彩云,就指着她:“让她去!让她去!”

乐彩云快步走到指挥车附近,李平马上吩咐起来:“绑匪现在正拿刀架在小孩脖子上!情况危急!你把钱给他送去,尽量拖延时间,多跟他说话,分散他的注意力!”稍微停顿了一下,李平又补充了一句:“绑匪情绪比较紧张,好在孩子的状态还比较好,不哭不闹。”

乐彩云接过一摞厚厚的人民币,数了数刚好5沓,整整5万元现金。她深呼吸了一口气,稳步向小车走去,除了现金,她手里还握着小车的车钥匙。靠近小车时,她用车钥匙上的遥控器,把车门锁打开,镇定地打开驾驶位的车门。她有意把车门开到最大,向前倾地把大半个身子探进车内。

智斗绑匪

“你要的钱给你拿来了,不要伤害孩子!”乐彩云飞快地看了一眼小孩,还好,这个5年级的小男孩非常镇定,她心里稍微松了一口气。

“你是不是老师?你把你的工作证拿给我看!”绑匪不相信眼前这个“女老师”,生怕是警察假扮的。没料到绑匪会提出这个要求,乐彩云急中生智:“这么慌张地把我从学校叫过来,谁还会带着工作证出来!”显然,绑匪相信了这个借口,他没有再坚持,乐彩云生怕他再提出其他什么验证身份的“招数”,迅速地转移话题:“你看钱在这里,要不要给你点一点?”她把手里的钱在绑匪面前抖了抖。“不用了!你把钱扔在前面这个座位上!”绑匪急不可奈地要拿到钱,可他不敢放松手中的“筹码”,只是用表情示意乐彩云把钱扔在副驾驶位上。乐彩云脑子里飞快地盘算着,“你不点,我数给你看。”她先把钱一沓一沓地翻给绑匪看,证明每张都是真钱,然后把钱一沓一沓地往副驾驶位上扔,动作尽可能地放慢。她知道,她多争取一秒的时间,小车两边正悄悄地匍匐靠近的警察们就多一分胜算。五沓钱全部放在副驾驶位上了。钱算是到手了,可绑匪自己也有点犯迷糊了,他不清楚自己下一步要怎么做:“你先出去!”乐彩云慢慢地把身体退出去,她故意把车门大开着,慢慢地后退。“关车门!”绑匪在车内大喊!明明听到了绑匪说什么,可一心想要争取时间的乐彩云装糊涂,重新折回去,再次把头探到车内,问:“你说什么?”就在乐彩云和绑匪“磨蹭”,分散他注意力的时候,4名精挑细选的警察已经贴着车身,一寸一寸地靠近小车后排座位的车门。说时迟,那时快!乐彩云再次把头探进车内,绑匪一分神,4名警察猛地打开车门,夺下绑匪手中的刀,安全地救下了孩子。(沈小妮)

『伍』 什么样记者可以报道政府违法行为

你这不是群体性的事件,只是一个个案,所以记者不时很关心。因为像你这样的事太多了,随便一抓一大把

『陆』 记者暗访是否违法

“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为了揭露真相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权”央视《新闻调查》栏目对隐性采访作出这样的规范:“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性为由而不择手段。
我国出台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均未明确记者享有暗访、卧底等权利。
相反,这些文件规定,记者采访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坚决制止采用自然主义的手法,过细展示犯罪过程和作案细节”等。
也就是说,暗访和卧底不属于记者的职务行为,只是记者的私人取证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私人取证”指普通公民自行收集和提取案件证据,没有官方身份者参与其事。记者在暗访或卧底时,隐去了记者职业身份,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属于私人取证的范畴。

『柒』 如何找记者曝光违法行为

首先你要确定你要找哪个媒体曝光,然后有两种方法:

  1. 拨打该媒体或新闻节目的爆料电话

  2. 登录该媒体或新闻节目的官方网站进行爆料

『捌』 新闻记者被吊销记者证的多少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记者证

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8)记者违法扩展阅读

新闻记者证只发给新闻机构的专职采编人员。我们所说的新闻机构包括新闻性报社、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

其中,新闻性报纸、期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由国家广电总局认定。

2014年以来,四川省通过清理,已注销了千名以上不符合持证条件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玖』 记者有什么法律给予的特殊权力吗

记者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新闻媒体是一个天平,天平的两边是社会效应,砝码则是记者的笔杆子,砝码应当放在左边还是右边,要看笔杆子站在左边还是右边,而笔杆子的左移还是右移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个人主观因素。因此,本人认为,一篇新闻报道的舆论导向性、指引性、价值性、教育性等综合后是否能够产生积极社会效应,在很大程度上与记者个人的认知水平以及价值观念等综合素质成正比。

当然,新闻报道首先必须真实,可是在真实的前提下记者们是否应当对真实事件进行必要的剪切?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报道中的每一个细节或者情节都有可能产生不良的消极的社会效应,这种情况若无法杜绝则应该尽量避免。比如,邓玉娇的案件被报道后,从报纸上我们可以看到会见邓玉娇的两个律师出了看守所的门抱头痛苦的场面。我认为象这样的细节真的不必刊载在报纸上,虽然可以从侧面反映出邓玉娇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可是,作为两名律师却有些失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掺入了太多的个人感情,这种在办案过程中加入个人感情其实是律师应该避免的,象这样的镜头会有损律师的形象。总之,记者在报道事件过程中同样要谨言慎行,不可以一刀切,全盘端出。

另外,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常常存在违规采访,自然报道也就失实或者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比如,<<华商报>>一名记者在采访一民警时,记者坐在那位民警上司的办公室,该民警到了其上司的办公室后,其上司就直接问他办理某一件案子的情况,那名记者在旁边听完后就走了。过了几天那位民警在报纸上看到关于他办理案件的一个报道,其中有很多言辞对其影响极坏,他才知道那天在他上司办公室的是一个记者。我觉得作为一名记者,表明身份应该是最基本的常识和对被采访者的起码的尊重,是一个记者应该具有的基本从业道德,采访毕竟不是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当然,对市场中一些从事违法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采访时,为了安全期间,可以隐藏身份,这是例外,而作为一名记者采访时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应该是原则。

综上所述,以及从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的现状来看,新闻媒体产生的社会舆论影响力巨大,因为记者在从业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新闻媒体这一天平常常倾斜向消极社会效应这一边,让人感到心寒,因此,记者行业规范或者说记者法的制定势在必行。

『拾』 请问记者在被拍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拍算不算违法

如果不是用于盈利的话,就不算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补充:要看刊登在杂志上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如果是一般的事实报道的话,就不算倾权。如果是歪曲事实的报道,就算倾权。

至于是否赢利的问题,由于记者不是报道或新闻赢利的受益者,所以他们也无法构成倾权的主题。而记者供职的杂志社或报社或编辑部应当对记者的行为负责。

(10)记者违法扩展阅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的原则: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二、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三、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参考资料:

网络-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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