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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违法月

发布时间: 2021-01-11 04:35:13

① 急求法律与中学生有关资料

中学生违法行为的心理分析及其对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项全球性的问题,且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各国都有专家研究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我国也于1999年6月28日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问题予以了相当程度的重视。上海地区在控制青少年犯罪率,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存在不少的隐患。除社会上那些腐朽、丑恶的现象对青少年的毒害外,青少年的不健康心理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大隐患。由于受到社会、家庭、学校中的负面影响,有相当部分的青少年产生了或轻或重的心理问题,其中部分青少年因为心理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疏通,在某些因素的诱发下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中学生正处于生理、心理迅速成长发展的重要年龄阶段,因此,研究在校中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使青少年身心健康地成长是很有意义的。
一、中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中学生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它本身的特点,其中暴力型约占46%,财产型约占41%,淫欲型约占10%。中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为:
1.行为主体的团伙性。中学生为了寻求某种心理寄托或满足某种非份欲望,通常由几人或更多的人组成某个团伙而进行违法犯罪。这种违法犯罪团伙,一般来说,组织过程比较简单,往往是临时的、比较松散的,其解体形式更为简单,具有随意性,有的甚至会因为一句话发生争吵而反目成仇。
2.行为动机的单一性。大多数违法犯罪的中学生只有一个动机,追求一个目的。有的是为获取财产而进行盗窃,有的是为了报复而行凶。
3.行为过程的突发性。大多数违法犯罪的中学生,事先并无明确的侵害目标,无明确的行动方向,受到某一事态的强烈刺激后,遂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4.行为手段的残忍性。违法犯罪的中学生处于易冲动的年龄段,法律意识淡薄,有时甚至为一言不和就大打出手,为泄私愤不计后果。
二、目前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分析
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特点主要为爱慕虚荣、寻求刺激、焦虑逆反、抗挫能力差。
1.中学生控制自我情绪的能力差,心理尚未成熟,在受到外界不良的因素侵蚀之后,意志颓废,又有虚荣心理作祟,想在同伙面前“扎台型”,往往容易不计后果,做出令常人无法想象的事情。如暑期有3位初中女生因无聊到某舞厅玩,碰到年龄相仿的一群青少年,为首的是十六七岁的女孩A某,因一言不和,A某就指使随她来的几个男少年,劫持3位女生到某宾馆,进行轮番殴打折磨,其中一女生在A某的授意下还遭到了强暴,手段令人发指。
上述案例突显了青少年犯罪的突发性、团伙性、动机单一性和手段残忍性。追溯他们犯罪的原因,A某父母离异,曾混入社会后又受骗失身,随后破罐破摔,成为害群之马中的为首分子,称王称霸,惹是生非。3位受害女生有的缺乏家庭温暖,有的缺少管教,到舞厅寻求刺激,自我保护意识差,嘴巴不饶人,终因势单力薄而受害。
2.中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在偶发事件中,他们往往意气用事,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容易想不通而走极端。例如某一中学生在上学路上,骑自行车撞倒一老太太,他开始表现不错,即送老太太进医院,并表示愿赔偿医药费。经交通警察处理,裁定赔偿经费后,老太太的丈夫逼他再增赔一倍的赔偿费。该学生的父母是盲人,经济拮据,被逼后想不通,用酒把自己灌醉,之后产生了“杀死老头”的想法,借着酒胆,他冲到老头家用榔头砸死了老头。上述案例纯属突发事件,该男生平时并无劣迹,但他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这也是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
3.由于受年龄、文化水平的制约,未成年女性认识客观事物往往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片面地认识问题,有时形成错误的道德观和世界观。尤其是早恋的女生,往往执迷不悟,对所有劝告都无动于衷,又表现出对异性的盲目崇拜,依赖性强,缺乏辨别能力。她们涉世未深,爱慕虚荣,容易受骗上当。如某一高一女生,与邻居海员谈恋爱,当海员出海后,又遇到另一俊男追求,她沉迷于这一男子,不听父母劝告,并逃学。该男青年把她带到表哥家过夜,当晚,男青年翻出表哥家的2万多元现金,她未作阻止,第二天两人即逃离出外挥霍游玩。被抓回来后,男青年推说自己有前科,要女生顶罪。审判时,男青年把全部责任推到该女生身上,致使女生重判。二审时,女生才说出实情而改判。
4.棍棒教育造成了孩子较强的逆反心理。有的父母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不了解孩子想什么,只一味地要求他们做什么,只有目标和压力,没有沟通,没有共同语言,造成孩子对外的“闭锁性”,内心丧失自信心,容易产生对抗心理,以至失控,而后失足。如少年犯B某原是某中学的初中生,成绩较好,但由于几分之差未考取重点高中,常受到父亲的讽刺、挖苦。虽然他向父亲表示,一定考取大学,但仍受到父亲多次训斥。B某在一次受到奚落之后,忍无可忍进行了反驳,被父亲打了一记耳光。B某负气出走,一周后被拉入偷窃团伙而犯罪。某种程度上说,父亲的“一记耳光”把他打入了监狱。
5.现在中小学校园周围又出现“恶少”现象,这种在中学生周围欺负他人,劫取钱财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出现。为数不少的中小学生被“恶少”侵袭,更多的学生惟恐日后遇上“恶少”的纠缠和欺负而心有余悸。“恶少”往往是一些不能完成学业的流生,或是厌学、逃学的在籍生,平时十分无聊,以强欺弱、以大欺小,往往存在着追求刺激的心理,用别人的痛苦换取自己的快乐。
在中学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都将会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中学生存在着生理发育迅速,心理发展明显滞后的现象。随着身体外形的迅速变化和生活能力的增强、活动领域的扩大,他们产生了强烈的成人感和独立意识,但在生活上和认识水平上还需要家长、教师的帮助和指导,呈现出独立愿望与依赖习惯并存的现象;性机能的成熟又使其在心理上与家长、老师产生一定的距离感,既希望被理解,又不愿受人干预,这就形成了青年前期闭锁与开放的矛盾心理。在这个时期里,他们还会遭遇强烈的求知欲望和缺乏艰苦劳动意志而形成的欲望与意志薄弱的矛盾等。多种矛盾交织,使其心理状态很不平衡,加之青春期神经系统的兴奋性,就使得他们的心理发展明显地带有不稳定、多变化和动荡的特点。在这个期间,他们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此时如果遭遇挫折得不到及时的抚慰,心理的郁闷得不到排解,往往会发生意外。许多“问题学生”的形成是一个“问题”逐步积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中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三、中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造成中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因素
目前家庭教育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家长教育观念陈旧,对孩子期望值过高,孩子压力过重,导致青少年学生产生心理障碍;忽视非智力因素,劳动教育观点尤其差;父母双方教育方式不一致,或者以施加压力为主,忽视了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甚至歧视打骂孩子;父母离异,孩子得不到温暖,精神受压抑,时常被孤独和恐惧所困扰等。很明显,有相当多的家长把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和附属物,教育方式专制,对孩子要求过高,控制过严,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发育,扼杀了孩子的个性差异,严重影响了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
2.学校因素
由于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部分学校教育重知识灌输,轻能力训练;重智力、分数,轻情感、意志,一直没有把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来给予足够的重视。结果,相当数量的学生虽然考分很高,但在心理素质方面却不合格,表现为心胸狭窄、意志薄弱,挫折耐受力、自制能力、自理能力以及劳动观念等都很缺乏,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日益突出。而部分学生则因学习不好而受到老师的忽视甚至歧视,造成自卑、焦虑的心理,甚至表现为厌学、逃学等“破罐破摔”的行为。据对中学生心理卫生状况调查发现,2961名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中,13.76%的初中生和18.79%的高中生存在较严重的心理卫生问题。
3.社会因素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上改革开放的滚滚浪潮中也泛起一些沉渣,一些不良的现象正无孔不入地侵蚀青少年一代,如影视文化中出现的一些不宜青少年入目的镜头,“地摊文化”,娱乐业中的舞厅、酒吧、游戏房等一些不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吸引了许多意志薄弱、自控能力差的学生,一些不法商人惟利是图的做法,用黄、赌、毒的危害侵蚀了青少年,致使他们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因此,如何加强执法力度,增强青少年心理健康和防御能力,维护和保障青少年利益,这些都是重要的问题。
四、预防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对策
鉴于以上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预防中学生犯罪的对策有以下几条:
1.遵循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规律,搞好家庭教育
中学生正处于由少年长成青年的关键时期,遭遇“心理断乳期”和“性饥渴期”这两个重要阶段,他们最容易产生感情的困惑和心理上的挫折感。这就需要父母理解其日益强烈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发展需求,科学地引导并热情地关怀其成长,给其讲授必要的生理卫生和心理卫生知识,用亲情和爱心去抚慰其失衡动荡的心态,使其获得心理安全感,克服心理上的挫折感。尤其对残缺家庭的孩子和残废孩子,学校和社会更应关心其成长。在残缺尤其是离异家庭中,多种不利的因素往往会严重影响子女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在无休止的争吵及令人烦恼窒息的环境中生活的青少年,心理上会产生严重的挫折感,个性发育会扭曲和变态,从而导致性格孤僻、粗野、忧郁、倔强,而内心又蕴含着羞耻感和自卑感。那些被思想道德水平低下的继父或继母虐待甚至蹂躏的子女,其悲伤和痛苦之状况可想而知。而残疾的孩子,则有更多的心理创伤和自卑感。学校要通过正确的途径,对这些孩子予以关爱,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鼓励他们自强、自爱,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教育这些特殊孩子,必须遵循扬长补短的原则,教育他们增强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懂得自尊、自强、自立,重视对他们意志和毅力的磨炼。同时,又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实行专制,或把孩子推向社会。对失足青少年,家长必须伸出挽救的双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耐心、诚恳、仁至义尽,这样才能使他们遭受严重挫折的心灵得以转化、复苏。
2.学校要加强德育意识,以人为本,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说:“关心儿童的健康,是教育者的重要的工作。”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素质训练。
要加强师德修养,更新教育观念,在教师中大力提倡“教书育人”的思想,公正地对待每个学生,关心特殊学生,提倡“因材施教”、“发展个性”,让教师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桎梏中走出来,做素质教育的探索者。学校对教师的考核要全面。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理想、信念、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同时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创设一个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校园环境,加强集体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
学校可开设挫折教育课程或讲座,让学生了解挫折情境、挫折认知、挫折反应、挫折防御、挫折疏导和挫折咨询等有关挫折的基本知识,提高挫折意识,自觉地增强应付挫折的能力。加强“五自”精神的培养,即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使他们懂得保护自己,学会独立自主地解决问题,了解法律法规,维护自我利益,机智勇敢地处置各种困难和危险,培养自信、自我调控和自我约束能力。
学校应建立、健全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机构,帮助青少年处理好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困惑。比如改进学习方法,科学用脑,提高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正确评价自己,正确对待他人,掌握人际交往的技巧和艺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科学地、严肃地对待性问题,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与友谊、与失恋等问题,以及在遇到重大挫折时,学会运用积极的防卫机制和自我心理调节方法,避免或减轻心理创伤。
3.加强社会教育,形成教育网络
一个民族的希望在于它充满活力的一代青少年,一个民族的骄傲在于层出不穷的杰出人才。我们的时代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热切地呼唤人才,我们的国家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一批又一批坚定的爱国者,更加需要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百折不挠、万难不屈的创业者。英国哲学家洛克说:“教育上的错误比别的错误更不可轻犯。”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社会的立法、执法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整治学生校外环境。对无证摊贩及一切不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要严格管理和控制。
社区各街道、村委会对所在区域的在校学生,要及时了解,尤其是对家庭特殊的孩子,做到心中有数,重点帮教,并做好家长的工作,使教育形成合力。在寒、暑假,或双休日,社区内可开设丰富多彩,有益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社会教育活动。学校可充分发挥自身资源的作用,向社区青少年开放,与社区相结合,为青少年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场地,使青少年能进行各种有益的活动,如球类、棋类活动,读书活动,或开设各种辅导讲座等。
学校、社会、家庭三方面有机结合,全方位地进行教育并形成网络,对于疏导中学生的不良心理状态,预防中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将是一个有力的措施。
抢劫5元钱沦为抢劫犯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
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在采访中,和这四名被告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欠下巨额赌债三中学生走上杀人路
2003年9月24日上午,贺兰县新平村附近的一个排水沟里发现了一具男尸,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很快确认这具尸体系该县9月20日失踪的某企业职工马某,用了14个小时将涉嫌及此案的中学生铁某、方某和杨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铁、方、杨3人均为贺兰县某中学高中学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马某家“诈金花”赌博,马某以记账形式给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赌债13.2万元,其中杨某一人就欠赌债11万元。因为3人都是中学生,没有能力偿还巨额赌债,他们便开始躲避马某。据铁某说,马某让熟人给他们捎话或打电话,催他们尽快还钱。今年秋季开学后,马某在校门口堵过他们两三次,威胁如果不还钱,就将他们赌博欠债的事告诉家长或学校。于是3人便密谋杀掉马某,以彻底抹去赌债。
9月15日,铁某让方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把斧头,自己又准备了一把军刺。9月19日晚,铁、方二人上完晚自习课后,将马某骗至一僻静处,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抛掷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沟。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一位法制工作者说,如果这3名中学生多懂一些法律知识,了解赌债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也许他们就不会铤而走险去杀人了。
自治区团委青少年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说,这起案件也反映了目前青少年维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尽管全社会都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但当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学校、家长,他们很难寻求其他的帮助渠道;当他们遇到难题时,也无法找到值得信任的咨询部门。今后应该加强各类青少年援助中心的建设,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犯罪缘由发人深省
在记者与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接触过程中,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庞、一行行因悔恨流下的泪水,还有那仍未泯灭的对未来的向往,让人一时无法将他们与“罪犯”这个名称联系起来。当记者问及“导致你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时,“受社会上的坏人引诱”、“不想回家”和“自己不学好”的回答占绝大部分。
这些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如何一步步迷失自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呢?除了主观表现出的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薄弱及行为缺乏自制力等内因外,家庭、学校、社会对他们的不良影响也是造成他们犯罪的客观外因。有些家庭不健全,对子女疏于管教,子女缺少父母的爱,或受继父母的冷落歧视,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有些家庭夫妻感情不和造成子女性格孤僻、偏激,心态不够正常;有些家长因忙于工作或挣钱,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孩子犯了错误非打即骂,甚至采取极端粗暴的方法;有些家庭对子女过分溺爱纵容,使子女个性畸形发展,行为放荡不羁;有些家长本身就有不良行为,赌博、吸毒或看一些不健康的书刊、影碟,导致子女沾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
学校则存在着教书与育人相脱节的问题。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尤其是法制教育。有的学校区别对待学生,对学习成绩不好或纪律差的学生放松管理,甚至歧视,从而使一部分学生走上“低分-厌学-辍学-离家-犯罪”的恶性轨道。社会上一些文化垃圾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少数经营者公开出售夹杂大量宣扬暴力和色情的书籍、杂志、音像制品,以及使不少未成年人沉迷的游戏厅、网吧,对抵御能力差、分辨是非能力弱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严重侵害。
我区现有未成年人185.46万,占全区总人口的32.45%%。显而易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到这一点,需要你、我、他都伸出双手,帮助“蓓蕾”们在花季中找准方向,把握未来,绚丽地盛开在灿烂的阳光下。银川晚报记者李慧娟
“爸爸、妈妈都管得挺严的,可只管我的学习成绩。学校、老师都讲法律知识,自己就是听不进去,平常老觉得妈妈真烦,太爱唠叨,我还顶嘴。”
“怎么想起用打架解决问题的?”
“电视、录像里就这样,挺牛的。”
“在这儿的情况怎么样?”
“管教挺照顾我,只是当时没想到被警察一叫走就带到看守所来了。头一个月我天天都哭,现在已经四个多月了。我盼着法院快点开庭,一到那时我就能见到我妈妈了……在家什么都是妈妈照顾我,现在多厚的棉衣都得自己洗。”
“现在最想什么,最想出去吗?”
露露的回答我没想到———
“不,我知道我的问题挺严重的。我对不起我们欺负的那个同学。我只特想见我妈妈,从被警察带走后就没见到妈妈。四个月了,我想和她说说话,求妈妈原谅我。我怕……妈妈不要我了,以后我一定听爸爸妈妈的每一句话。”
燕子生长在知识分子的家庭里,也可能正是这个原因,燕子的学习成绩是全年级的第三名,是学校公认的学习尖子;露露的父母则一个是厂长,一个是经理。露露不光学习好,还是班里的班长。两个孩子的共同点是家长、学校都绝对不相信她们会犯罪。然而,触犯刑律的偏偏就是这两个“好学生”。
掩面深思,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全社会一直十分关注,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逐步上升。据统计,九十年代中期的发案率是八十年代的八倍。一提起少年犯,不少人会与单亲家庭、双差生联系起来,没有家庭的温暖,没接受良好的教育,都是导致犯罪的原因。确实,1995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未成年作案成员中这种人群占绝对数量。于是,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的重点自然的放在了“易感染部位”,老师、家长总是对相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更注重管理。但笔者从燕子、露露两个违法犯罪青少年身上惊讶地发现,类似这种家庭温暖,条件优越,学习努力,功课优秀的好学生触犯刑律的事早就不是新闻了。几年时间,这种或功课名列前茅或担任学生干部的“好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大有形成一种趋势的可能。也可能正是平时的优秀表现,使家长、老师往往不能接受他们犯罪的事实。有位三好学生的父亲得知儿子因盗窃被捕后,不顾儿子在法庭上对自己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的现实,拼命找审判人员信誓旦旦地说一定是公安机关抓错人了,肯定是儿子被吓坏了胡说八道。
燕子和露露的学校、老师常常教育,家长也管的严,可她们就是听不进去,总觉得“认干哥哥、干姐姐”比友谊更重要;电影里的“老大”都用刀或拳头自己去解决问题,找老师、报警都是小角色,当班长、学习尖子还不如“大哥大”威风。这不就是不辨善恶吗?燕子说:“我爱看的是港台电视,描写太保、阿飞的VCD,我最爱看《古惑仔》了……一边是书本说教,一边是情节生动的VCD,你说我喜欢哪个?”
说来说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所在又回到了净化社会环境的主题上。就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立千指出:不良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外部原因,净化环境就尤其显得重要,要从外部消除或减少能引起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的不良刺激。不论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还是扫黄打非,其目的都是为了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这对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年龄
●陈辉
不同的年龄段,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0岁(胎儿)——就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1岁——人生的开始。胎儿娩出母体,即具人格尊严,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权利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0岁——有了选择权。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4岁——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6岁——可以就业的年龄。《民法通则》规定:“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这个时候你已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8岁——有了选举权。到了这个年龄,就属成年人了。《宪法》、《选举法》规定,18周岁以上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18周岁以上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20岁——女性公民结婚的最低年龄。
22岁——男性公民结婚的最低年龄。
55岁(女)、60岁(男)——退休的年龄。

注:由于字数过多,无法全部列举出来!
请查看以下网站: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http://bbs.tzhl.com/viewthread.php?tid=21848

青少年犯罪案例
http://tieba..com/f?kz=102205233

青少年犯罪案例
http://iask.sina.com.cn/b/5089100.html?from=related

② 七年级下册政治 该怎样预防违法犯罪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刑罚加以制裁,因此,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1)对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2)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3)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4)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5)对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危害;(6)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7)对社会秩序包括治安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等的危害;(8)对国家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9)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一个行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都必然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害,都表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构,如侵犯财产的犯罪和侵犯人身的犯罪是对被害人财产和人身的危害,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如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贬低。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社会政治评价。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主伙,这些因素或变理主要有:

1.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指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越严重。

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如行为的手段是否凶狠、残酷、行为是否采用暴力方法、是否使用危害器具、是否在法律禁止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等,都与待业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甚至会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在结果中,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轻微,就不能认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或特定职责,是初犯还是累犯等。

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有没有经过预谋、是否出于特定的目的、动机是否卑劣等主观心理因素,直接决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从而制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广义上讲,只要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可能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就应当认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其中,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我国刑法是,刑事违法不仅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犯罪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同时,不仅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性规范的规定。例如,违反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共同犯罪的规定等。

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只讲社会危害性而不讲刑事违法性,就会导致罪刑擅断主义。但是,如果只讲刑事违法性而不讲社会危害性,也会掩盖犯罪的社会政治相质,陷入法律形式主义中。应当看到,一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另一方面,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一个行为一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也就表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只有当一个行为既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含刑罚的要求。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地将“应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写进了犯罪定义,表明应受刑法惩罚性是我国刑罚规定的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行为应当不应当受刑罚与需要不需要进行刑事惩罚是两个范畴的问题。应当不应当受刑事惩罚解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需要不需要进行刑事惩罚则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事惩罚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人是否实际给予刑事惩罚的问题。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的科学、完整和简约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
在社会生活和工作实际中,遇到“别人”的批评,不管其方法、方式和态度如何,多少都会在心中造成“地震”,都会产生一定的思想压力,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正确对待批评。

③ 共青团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有哪些作用

共青团组织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首先,具有去污名的优势。去污名源于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污名的特征是使其拥有者具有一种“受损身份”,容易被他人刻板印象化。去污名化可以减少家长的误解,去污名化的共青团组织更容易受到学生和家长的理解与接纳,通过对青少年的资料与个人信息高度保密,避免青少年被贴上有不良行为的标签,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去污名化,减少污名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与伤害。
其次,共青团组织自身具备完整的组织体系。从中央到乡镇、从农村到城市、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覆盖范围广,共青团这种完整的组织体系是其他社会组织无可比拟的,这是团组织管理青少年事务、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巨大优势。
再次,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团、队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通过中小学团、队组织对青少年进行系统的道德渗透,充分利用校园文化活动,立足教育与防范的视角,通过举办普法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讲座、模拟小法庭、违法犯罪图片展等活动,推动中小学深入持久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增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这种润物细无声,全面渗透式的教育方式,可以说是治理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佳方式。
最后,共青团组织具有整合多种组织资源的优势。能力善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充分发挥主体的多元性,共青团组织可以充分发挥资源的整合优势,协调、整合和优化多种组织资源用于普法宣传,可以联合综治办、教育局、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去掉“以”)立足维权、预防和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良好氛围,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预防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④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您好,青少年犯罪往往带有盲从性、模仿性、突发性等特点,其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方面发展,其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不良的社会风气常常对涉世不深、判断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起导向作用。含有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的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乘隙而入,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一些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教育失衡的消极影响。相当一部分学校只注重书本知识的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导致许多青少年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教育,不知何为违法,何为犯罪。有的学校分等级、年级分重点,只注重“尖子学生”的培养,而忽视“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和转化工作,甚至放任不管,伤害了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和上进心,致使这些学生对学习失去信心,自暴自弃,甚至利用某种违法行为引起周围人的关注,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教育失当的不良影响。有的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只是千方百计地满足孩子的要求,生怕孩子受委屈,缺少科学正确的家庭教育,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坏习惯。有的是因家长教育简单粗暴,或是父母的不良行为对孩子潜移默化的影响,导致孩子不良品行的养成。有的是因家庭结构残缺,缺少家庭温暖,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教育义务,致使一些青少年形成了扭曲的人格心理。
(四)、人格不确定性的内在影响。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个人意识增强,自我约束力较弱,心理构成易变,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其心理和身理尚未定型,处于犯罪的“危险年龄”段。少数青少年因自身素质不高,交友不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⑤ 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法一:
给青少年灌输正确的思想。青少年辨别真假、好坏的能力有限,我们必须给青少年灌输正确的思想观念、价值观、人生观以及道德观都要到位,给孩子争取恶的思想,思想决定行为,这样可以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法二:
在青少年中开展普法课程。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对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很大的作用,青少年懂法执法学法用法,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也有一个清楚的判断,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法三:
加大力度控制黄、赌、毒等不良信息。我们要给青少年一个健康的环境,将所有的不良信息置之门外,不要让青少年接触到这样的信息。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法四:
定期与青少年沟通和谈心。定期的对青少年进行沟通和谈心,可以了解青少年的近况,对于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情况要及时制止。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法五:
在家庭中要给青少年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家庭的和谐与美满会让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也会让青少年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法六:
家长和学校以及社会要统一行动。其实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很多时候都是因为教育不到位,监督不到位造成的,很多时候悲剧可以不发生,所以我们所有的力量都应该统一,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努力。

⑥ 如何预防和减少职校生违法犯罪

教师要成为学生的好朋友,老师与学生是平等和民主的关系。教师首先要放下架子,与学生多沟通,跟他们交朋友,在生活上、学习上都关心他们,从而激起对老师的爱

⑦ 社会预防具有哪些功能

一、 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 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⑧ 如何防止青少年犯罪800字作文

(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
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
,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
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
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
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
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
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
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
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
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
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
起来的。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
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村镇、社区
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
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
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
,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
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
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
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
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造成务工
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
、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
;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
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
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
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
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
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年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
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
联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
,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
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
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
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
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
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
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
罪的目的。

⑨ 末成年人怎样才能做到预防违法,远离犯罪,杜绝不良行为

内因 遇到困惑 积极与家人、良师益友沟通 防范未然 多学习学习法律知识

外因 家人良师益友多加注意 主动引导 树立正确人生观

⑩ 如何预防招标采购人违纪违法行为

招标采购人是招标投标重要主体之一,是招标采购的“东道主”,其能否依法依规履行招标采购义务,不仅直接关系到项目招标采购的成败,也直接关系到能否规范招标采购,从而从根本上预防和避免招标采购人违纪违法招标采购行为的发生。 一、招标采购人可能产生违纪违法招标采购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项目招标采购条件不具备易导致违纪违法招标采购现象发生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对项目招标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招标采购受理应具备的立项批文、图审、建设规划许可等前置条件不具备就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迫使招标平台为其办理招标采购业务,招标平台如顶不住外来压力把关不严对申请招标采购项目予以受理即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二)因谋划不周导致招标采购后甲乙双方在项目实施中相互扯皮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前期谋划不周、考虑不细,对招标采购后可能产生的问题、矛盾没有预见性,结果导致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后甲乙双方扯皮问题不断,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招标采购单位存在潜在意向中标人影响公正招标采购及标后监督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存在潜在意向中标人,其中标后若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扯皮,最终招标采购单位都把责任推给招标平台,责怪招标平台不负责任没有为其招到好的施工单位等。 (四)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不能做到超前谋划影响招标采购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不能做到超前谋划,且在谋划过程中不能及时同招标平台对接,同时在谋划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为项目走招标采购程序专门留出充裕的时间,导致项目在招标采购上时间不够用,招标平台如按规定程序为其招标采购,结果就会影响工程项目按计划开工,招标采购单位就会对招标平台有意见,认为是招标平台在刁难他们,最后招标采购单位把工程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的原因和责任全都推给了招标平台。如果招标平台违规为其简化招标采购程序,一旦招标采购后出了问题,招标采购单位仍把产生问题的原因推到招标平台。 (五)招标投标单位不按规定签订中标合同影响招标采购项目后期实施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同中标单位通过不及时签订中标合同、或是违反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擅自附加部分合同条款(或是擅自删除部分合同条款)、或是违反相关规定私下签订“阴阳合同”等途径来规避监督,一旦在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发生扯皮等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就把责任全推给招标平台,责怪是由于招标平台监管不到位才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等。 (六)招标采购单位不尽监督职责影响中标合同履行的问题。在中标合同履行中,招标采购单位不能充分发挥自己作为业主单位的职责,对施工单位履行中标合同监督不到位或在监督过程中与施工单位无原则地打成一片,一旦因施工进度滞后等问题发生扯皮时,招标采购单位就会把责任推到招标平台的头上,责怪招标平台没有为其招到好的施工单位或是责怪招标平台招标后不去监督中标合同的履行等。 (七)无第三方机构对招标项目造价进行复核影响造价结果客观公正的问题。造价机构所做工程造价完成后没有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对其造价进行复核,招标平台因无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无法判断其所造的工程价是否做到规范合理,如果其造价严重超出市场应有的实际价位,就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其造价严重低于市场应有的实际价位,极易导致招标过程中流标现象反复发生等问题,无论其所做的是高造价还是低造价,都会给招标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难以预料的后果等,一旦因此产生不良后果,招标平台又将为此而“背黑锅”。 (八)招标采购单位无原则地压缩招标采购时间易导致对招标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由于部分招标采购单位无原则地通过压缩招标时间来赶原计划的开工期,容易导致招标平台无法对其招标采购文件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一旦招标采购后产生不良后果等,招标采购单位就会把责任推到招标平台的头上。 (九)项目招标采购方式和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的确定由个别单位说了算易导致违纪违法招标的问题。项目招标方式和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的确定(不含项目立项审批时已确定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应由个别单位或个别人说了算,这样做会导致招标平台在该项工作中无法履行审查把关的职能,极易产生其确定的招标采购方式和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违反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十)项目标后监管不到位影响工程按序时进度建设交付的问题。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招标采购项目标后监管机构,极易导致除业主单位对中标单位履行中标合同进行监督外,其他机构都不愿意再对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中标合同情况进行监管,最终形成招标采购项目的标后监管盲区,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往往因监管不力造成招标采购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使用。 (十一)受理招标采购业务时把关不严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问题。由于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在受理招标采购业务时不能顶住外来压力,加上部分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原则搞人情讲面子等,将部分招标采购手续不全或存在一定瑕疵且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招标采购项目办理了招标采购手续,致使项目在招标采购后产生各种不应有的矛盾和纠纷等,从而导致该项目不能顺利建设交付等。 (十二)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数量有限导致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开评标的问题。由于县一级境内及周边地区的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数量有限,致使在建立评标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时入库门槛较低,加上把关不严导致库内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入库评标专家连个中级职称都没有,有的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素质较低,语言组织能力达不到要求等,故存在着部分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跟不上,而出现在开评标现场应答质询和处置相关问题能力较差,严重影响开评标的效率、质量和效果等问题。 (十三)部分垄断行业办理招标采购业务仍坚持由其自己组织造价影响造价结果公正性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行业专业性较强等特点,造成部分垄断行业延续至今,在搞招标采购项目需要造价时仍由其自己去组织完成,且无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造价结果进行监督复核,加上在招标采购时因项目建设专业性太强,从而导致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绝大多数都是其行业内部的单位,其这一做法严重影响项目造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招标结果的公正性等。 二、对策建议 针对招标采购人可能存在以上违纪违法招标采购行为,为了避免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因违纪违法操作而导致出问题、犯错误,同时也为了节约政府采购资金,实现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规范运行,建议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四个一”的办法予以解决,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共同努力形成抓好招标投标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推动基层招标采购事业科学健康、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一)开好“一个大会”。为了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党委、政府有必要在每年初召开一次由全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招标投标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工作、部署当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印发“一个文件”。地方党委、政府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地招标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若干意见》,对各招标投标主体做好招标投标工作提出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等,使其成为指导本地做好今后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举办“一次宣讲活动”。地方党委、政府每年初组织举办一次由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参加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集中宣讲大会,邀请有关领导或专家学者为参会人员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普及招标投标知识,增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自觉性。 (四)开展“一次大检查”。由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从县纪检监察、招标采购、审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各招标采购单位依法开展招标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组主要检查各单位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特别是依法对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实施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单位是否存在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导致应招不招、是否存在将采购项目变通名目签订“阴阳合同”导致规避招标投标采购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招标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招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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