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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处分不服的申诉

发布时间: 2021-01-10 23:48:22

『壹』 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应提交什么证件

如果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相关证据和理由,由上级机关审查,内上级机关只是对于处分的容过程事实进行审查,并不是推倒重来,更不是提交什么证件。
如果处分真的有问题,复查以后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处罚过重的,减轻处罚,如果处罚不当的,撤销处罚,把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就行了。

『贰』 行政处分申诉如何写

行政申诉信应写明下列内容: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业、住址;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人的请求和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随信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
应尽可能提供翔实情况,尤其是申诉理由应作为申诉信的重点加以说明;申诉人应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违者依法处理。

『叁』 党内警告处分本人不同意,怎么申诉

可以申诉。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实施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给予党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需要本人签字。但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并可以在送达的处分决定上说明。

『肆』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您好!我未到法定年龄被县组织部,强制办理退休。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想组织部提出申诉,但申诉提交已经超过4个月还没得到答复。该怎么做?谢谢

『伍』 初三学生小王对学校给予的警告处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吗

您好:

小王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 第四项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可见,受教育者(小王)对学校给予的相关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陆』 纪委依据法院的判决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后当事人不服到纪委申诉应如何答复

中国共产党纪律抄处分条例第袭四章第3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纪委依据法院的判决,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主要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纪委对法院判决的犯罪事实,不再调查核实。
当事人如果提出申诉,可以给他讲明处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即《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作出的生效判决)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30条)。司法判决变更前,不予受理。如果他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依据有关司法程序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待司法判决作出变更后,再向党组织提出申诉。

需要注意的是,纪委依据法院的判决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应当以已生效的判决(终审判决,或被告人放弃上诉权)为依据;二是制作处分决定书时,直接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30条规定,不再具体区分违纪人的违纪性质,以免造成被动。

『柒』 不服行政处分,向哪个部门申诉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这里所谓的不服处分的申诉,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所受到的处分决定,依法申请法定受理机关予以重新处理的活动。(1)申诉的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及《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以下四种:①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②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③向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④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但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例如,受到某地级市教育局处分的公务员对该市教育局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该市教育局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过复核直接向该市人事局或者监察局申诉,对市人事局或者市监察局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该市政府或者省监察厅提出再申诉。(2)申诉的期限。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法定期限有四个:一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二是自收到原处分机关的复核决定之日起l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三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四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 Et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超过这四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设定申诉时限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时主张权利,同时避免行政机关不必要的工作支出,提高行政效率。(3)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办理期限分别是:①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②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即加上延长时间最长时间为90日。③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核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④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这里需要注意两点:①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此复核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是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必经程序,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不经过此复核程序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被处分人只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而不能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中专司监察职能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行政监察法》中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如何提出申诉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4)最终决定权。 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再申诉处理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以及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在有关机关作出上述最终决定后,被处分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诉权。当然这时被处分人仍然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但这时的反映只是一种日常的信访活动,不具有促使有关机关受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同样也没有启动申诉程序的义务。(5)复核、申诉期间处分的效力。 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立即执行。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的目的在于保证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样规定也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6)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还设定了一项处分工作中的“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规定这一款的目的,是为了体现“任何人不能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和防止申诉人因提起申诉而受到打击报复。在理解这一款规定时,必须注意:如果在实践中确实遇到了原处分决定量纪过轻,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况,受理申诉的机关也不能加重被处分人的处分。但是,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受理申诉过程中,发现新的违法违纪事实,予以立案并作出的处分重于申诉的处分时,不适用此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捌』 纪委依据法院的判决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后,当事人不服到如何向纪委申诉

当事人复不服到如何向纪委申制诉:

1.首部 标题。以“民事申诉状”或以“申诉状”作为标题。

2.案件来源。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申诉人因(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3.申诉 申诉请求要求明确、具体。主要写明请求法院重新审理。

4.申诉理由这是申诉状中的核心部分,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充分阐述提出申诉的理由,实际上是对原生效的裁判提出反驳。但必须做到事实有据可证,无可辩驳,理由有法可依、无懈可击。

5.尾部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附项写明“本状副本XX份、物证XX份、书证XX份。

『玖』 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诉

申诉的程序

1、申请复核

公务员在接到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一般来讲,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并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2、提出申诉

公务员的申诉,可以在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提出,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的复核直接提出。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一并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申诉书、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附上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机关的名称;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3、受理与决定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申诉书后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当事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中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

4、再申诉

公务员对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如果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省级以下的机关。

公务员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或者处理申诉的机关为行政监察机关时,公务员也可以向处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9)给予处分不服的申诉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九十七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八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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