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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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到四十一条,用十四个条文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划定了红线。具体是: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对以上行为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抄法的立法目的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
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2)政企处分法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