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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处分行为

发布时间: 2021-01-09 22:16:48

㈠ 现在不动产房屋能抵押给个人么

可以

房产抄抵押给个人需要(现房抵押):

(1)房地产抵押合同(夫妻双方到场签字);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4)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银行借款合同;

(6)夫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房产证抵押给个人(期房抵押):

(1)购房预售合同;

(2)与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

(3)购房预交款收据复印件(验原件);

(4)夫妻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1)抵押是处分行为扩展阅读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参考资料 :网络-房产抵押

㈡ 担保抵押行为是不是财产处分行为

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利的设定、转移、消灭的效果。它包括物权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财产权处分行为。
物权民事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动产的交付、他物权的设定等。
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指以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为处分对象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放弃债权、转让知识产权。
与财产处分行为相对应的是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发生债务负担效果的财产法律行为。
担保抵押行为属于他物权的设定,因而是财产处分行为。

㈢ 父亲把属于女儿的财产抵押给银行了,然后女儿在继承之前送给别人了谁

你好:

只根据文字不能了解真实情况,因此结论可能有所失误,根据文意结论应由第三人(您说的别人)偿还贷款。

父亲把属于女儿的财产抵押给银行了:此为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或权利的行为。处分他人的财产,应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所以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行为成立后,权利人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权利人未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未取得处分权,该行为则无效。根据描述,女儿默认父亲的处分行为,抵押行为有效。此时女儿成分抵押人,而银行则为抵押权人。

然后女儿在继承之前送给别人了谁来还?抵押人就标的物设立抵押权后,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这一规定,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银行)并告知受让人(接受财产之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关于继承,既然本属于女儿财产,此债权债务本属于女儿,不属于父亲,因此由谁来偿还与继承无关,如果之前由父亲来偿还,那么父亲是作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其代为清偿债务。如银行同意由第三人偿还贷款,则第三人取代女儿成为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女儿脱离合同关系,而在完成抵押物所有权变动后,女儿失去抵押物的所有权,第三人拥有所有权,因此女儿失去偿还贷款的义务的同时也失去房屋的所有权。

㈣ 抵押行为是否有效,构成无权处分吗

一、什么是重复抵押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
二、重复抵押的分类
1、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内各个具有独立利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部分,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立抵押权。在形式上的重复抵押中,由于抵押权所依附的抵押物相对独立,各抵押权之间没有根本的担保利益冲突,所以,这类重复抵押实际上是数个独立的抵押权并存的情况。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常出现于就不动产的不同部分设立抵押的情况,如就土地使用权的不同部分或楼房的楼层等。
2、实质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实质上的重复抵押与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是数个独立抵押权的并存,其抵押权所及之抵押物不重叠,而仅仅存在形式上或物理上的联系,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的本质在于抵押物重叠,使各个抵押权人之利益相互影响的程度很深。其次,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在各抵押权之间是平等的共处关系,彼此不存在次序问题。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物重叠,使各抵押权人之利益发生冲突,故抵押权人之间的次序问题十分重要。再有,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各抵押权之利益关系密切,故而在各抵押权之间,产生的相互关系之复杂程度远超过前者。
三、什么是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四、重复抵押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㈤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哪些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抵押是处分行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㈥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过行为中,抵押人是不是无权处分人

是的!如客户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客户就不能随意处置房屋,如果需要处置要与银行通报情况,经过银行的同意才可以。

㈦ 把租来的汽车抵押借款属于什么行为

这样的行为抄属于无权处分袭。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㈧ 抵押房产是否属于财产处分行为

当然属于.

㈨ 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别对房屋设立抵押权为什么是处分行为不也是需要给付义务吗可以举例解释这两

两者变相来说就是:处分行为指源的是会影响所有权的行为,而负担行为只是设定债权债务的行为。就如你说的房屋设定抵押,如果到期房屋上的权利没有消失,房屋所有权人和可能丧失房屋所有权,所以是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就不一样了,如果到期债权债务没有消除,对方就会要求用个人财产承担所有义务,针对的是所有财产。而处分行为针对的是具体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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