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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违法锅炉

发布时间: 2021-01-09 13:27:57

㈠ 环保取缔锅炉政策违约属于不可抗力吗

不属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是2014年颁布的,其规定:“在用锅炉执行内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新容建锅炉执行日期为2014年7月1日”。新建锅炉必须到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得到批文后方可建设,所以不存在不可抗力。

㈡ 2017年取缔燃煤锅炉

这个政策是有的,但是有前提条件,一是容量10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二是城市建成区内的。其它条件是可以使用的。

㈢ 为什么承德地区不取缔燃煤锅炉

自去年颁布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 GB13271-2014)后,各地的燃煤锅炉批准工版作都在权收缩,该标准里面明确规定了在用和新建燃煤锅炉在不同时间段实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各省市都相继颁布了各地的政策,加强对燃煤锅炉的限制。

对一般地区来说,肯定不可能一步到位,其实很多华北地区的城市,甚至包括石家庄等中心城市,仍然要有燃煤锅炉在新建,为啥,因为天然气可能管网配套不到位,即使到位了,一般用户也用不起。

具体到承德来说,城市中心区由于对雾霾治理的迫切需求,对于新建燃煤锅炉更加的限制,或者只能上煤粉炉一类的洁净煤技术锅炉。而对于下面的县域工业发展肯定还是有燃煤锅炉新建的必要性,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和要求,区别对待。

如果你的锅炉排放不超标,环评应该还是能通过的,其他的就要看地方政府、发改委、住建部门、经信委、特检那边是否有具体要求了。

违规的特种设备应该如何取缔

你好,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㈤ 能取缔农村家用取暖烧煤锅炉吗

现在城镇级以上的城区内已经禁止使用燃煤锅炉了,至于农村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将来是会取缔的,只是时间问题,可以关注一下环保局的相关通知

㈥ 取缔10吨以下燃煤锅炉改用什么样锅炉

生物质锅炉,燃油,燃气锅炉,电锅炉

㈦ 生物质锅炉为啥会取缔

1、取缔对象主要针对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并不会被取缔,恰恰相反,国家仍将继续大力发展生物质锅炉。但是,如果在用锅炉不符合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各地有各地政策,如果不能提供有效数据证明生物质锅炉符合节能环保指标要求,也将被整改。

2、根据2016年10月份发布的《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发展布局来看,到2020年生物质规划年利用率将继续提高。如图所示:

3、生物质锅炉不会被取缔,但是如果地区政策表明某厂生物质锅炉冒烟不符合环保要求,仍将被重点关注并取缔。

㈧ 十三五 国家对有除尘功能的燃煤锅炉取缔吗

十三五貌似还没开吧!十二五提出的政策是加大环保保护力度,目前燃煤回锅炉一些排放量达标的还在答正常使用不过以后也不会太多了!
目前,我国燃煤链条炉排锅炉普遍使用未经筛选的原煤,存在着小于3mm颗粒度的粉煤比例大,大于25mm颗粒度甚至大于40mm颗粒度的块煤也占相当的比例;一些地区还存在着燃用低发热值、低挥发分、低灰熔点的煤种;煤炭供应紧张时一些用户燃煤质量极不稳定,时好时坏的现象时有发生。煤质对锅炉燃烧影响很大,其与链条炉排炉拱的适应性,在路牌上分布的均匀性,煤层厚度的一致性以及煤中水分的均匀性,都是影响锅炉燃烧效果、锅炉出力以及污染排放的重要因素。
所以以后燃煤锅炉大型的肯定要取缔,逐渐转型成小型的,大型的都是改成燃气或者燃油或者燃生物质的了,十二五规划:http://www.zhengyafu.com.cn/news/348.html

㈨ 几吨的蒸汽锅炉要被取缔

10吨以下的燃煤蒸汽锅炉,按照要求是要被拆除或者改造的,而新建、回扩建、改造的燃煤蒸汽锅答炉吨位不得小于90吨,但是每个地方的要求不同,具体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环保局,而其他环保型的蒸汽锅炉大可以放心使用,暂时没有任何有关规定或文件要被取缔

㈩ 现在国家都在提倡节能环保,取缔燃煤锅炉 有什么更好的能替代燃煤锅炉的 产品

国家鼓励使用燃气锅炉 烧天然气 前两年中国跟俄罗斯签订多少亿的天然气合专同 现在廊属坊北京 山东 石家庄等等 都改成燃气锅炉了 也有购买燃油锅炉的 也有购买烧生物质的锅炉 估计烧生物质的锅炉 两年也会被取缔 鼎鑫锅炉回答 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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