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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23:24:24

㈠ 对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按一般程序要制作哪些法律文书

依法执法,按国家统一规定程序执行

㈡ 求问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

0202020202020202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02020202020202021.向海域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中向海域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2.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其中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3.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4.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02020202020202025.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6.违反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7.违反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8.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02020202020202029.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0.违反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020202020202020211.违反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2.违反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020202020202020213.违反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4.违反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020202020202020215.违反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6.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其中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7.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违反规定,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0202020202020202此外,对违反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一)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二)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㈣ 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ABCD都是处罚手段

㈤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一般程序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的海洋行政处罚外,对其他海洋违法行为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查处。
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填写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海洋监察人员调查案件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有关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勘验者被检查者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阅核并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海洋监察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
(三)测量、监测、检验或者鉴定等专业性、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海洋监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给予海洋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海洋行政处罚的,不予海洋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海洋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一般程序在海上查处海洋违法案件时,不现场处罚事后难以执行或者经当事人提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以现场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但抵岸后五日内应当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在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查处。

㈥ 向海洋倒垃圾是否犯法

您好:
看了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
根据现有的排污规定,向海洋倾倒垃圾是违法的,必须取得排污的许可后才可以倾倒。
2.
目前环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无许可的倾倒垃圾的行为可能要收到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可能会涉及犯罪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满意求接受

㈦ 中国有《海洋法》吗

截至2019年12月,中国没有《海洋法》,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7)海洋违法扩展阅读

国际海洋法的修订沿革:

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各国所遵行,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支配。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海洋自由论”、“闭海论”、“三海里界限”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主张。20世纪以前,领海和公海制度已经形成。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确定领海为国家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开发利用的空前发展,出现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已有的领海和公海制度等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长期协商讨论,1982年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国际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㈧ 海洋环境保护捕鱼违法吗

海洋环境保护是多方面的,不是禁止捕捞,只是在国家规定的休渔期间捕鱼才受限制,还有个别属于国家保护的珍稀鱼类不能捕捞外,其他情况下捕法是不违法的。

㈨ 中国海洋污染刑事责任追究的立法完善 多少页

一、环境标准的作用 环境标准同环境法相配合,在国家环境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从环境标准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是和环境法相结合同时发展起来的。最初,是在工业密集、人口集中、污染严重的地区,在制定污染控制的单行法中,规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世纪年代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污染发展成为全国性公害,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开始制定全国性的环境标准,并且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多层次、多形式、多用途的完整的环境标准体系,成为环境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环境标准在国家环境管理中起着如下作用: (一)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国家在制定环境计划和规划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环境目标和一系列环境指标。它需要在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技术水平的基础上,使环境质量控制在一个适宜的水平上,也就是说要符合环境标准的要求。环境标准便成为制定环境计划与规划的主要依据。 (二)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在各种单行环境法规中,通常只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怎样才算造成污染?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则需要通过制定环境标准来确定。而环境法的实施,尤其是确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往往依据环境标准,因此,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依据。 (三)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国家的环境管理,包括环境规划与政策的制定、环境立法、环境监测与评价、日常的环境监督与管理都需要遵循和依据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的完善反映一个国家环境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二、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作为环境法有机组成部分的环境标准,他们在配合环境法实施过程中,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所谓环境污染是指某一地区环境中的污染物含量超过了适用的环境标准规定的数值。因此,判断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只能以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为根据。 环境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如果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含量超过了质量标准的规定,便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应该注意,某一地区的污染物如果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必定是指在该地区污染物的总含量超过标准。也就是说,这里指的往往不是某单一污染源,而是该地区众多污染源排放量之和。 这样,在确定该地区某一排污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还要根据该排污者排污量的多少,以及是否超过了排放标准,确定各自相当的民事责任。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浓度或者总量)。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排污者如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则它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反之,则是违法排污。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要承担一系列法律后果。合法排污者只有在其排污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超标排污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超标排污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在环境纠纷中,争执双方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都会出示各自的“证据”。这些“证据”旨在证明环境已经或者没有受到污染,或者证明排污是合法的或是违法的。确认这些“证据”是否法定证据,就成了解决环境纠纷的先决条件。 合法的证据必须与“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的限额数值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只有当两者建立在同一基础上、同一方法上时才成立。因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根据而确定的。因此,只有当争执双方出示的证据也是以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根据而确定时,两者才有可比性。因此,判断争执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办法只能是:检定它们是否是按环境方法标准规定的方法去抽样、分析、试验、计算得出来的。如果是,则是合法证据;否则,这些“证据”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因此,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环境标准体系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你改改用吧

㈩ 什么是海洋工程违法

1 海洋工程违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
2 海洋倾废违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行为.
“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附件一:禁止倾倒的物质
附件二: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
3 海洋生态违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各地方关于海洋生态保护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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