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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不停止原则

发布时间: 2021-01-05 18:46:13

① 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在何种条件下受到何种限制

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学习处分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置的权利,既可以是实体权利,也可以是诉讼权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法院享有审判权。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是: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3.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体现是:
(1)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4)一审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5)裁判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执行申请。

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处分不停止原则扩展阅读: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把好四关”:

1、把好“纪律审查关”。纪律审查的质量是党纪处分工作的基础。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到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都要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2、把好“执纪审理关”。做好执纪审理,是党纪处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审理阶段要集体审议,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定性、处理意见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等严格审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确保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

3、把好“处分决定关”、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

4、把好“纪律执行关”。处分决定一旦做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章第十五条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③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的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不告不理的原则。这是因为不告不理原则是一种民间说法,但是,不告不理也是诉讼原则中处分原则的一部分体现。民事诉讼中公民或法人不去起诉,则是对诉权的一种处分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处分方式予以尊重,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以起诉作为审判的前提。刑事案件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进行自诉(见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能开始进行审判活动。

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原则,在审判中可以发挥积极主动作用,不消极地受起诉范围的限制,以便使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解决。

(3)处分不停止原则扩展阅读:

不告不理早在奴隶制罗马诉讼中就已出现,当时采取控告式诉讼形式,每个公民在得到最高裁判官的许可后,即可作为告诉人提起控诉,法院则根据其控诉在指定的日期进行审理,如果告诉人不到,则撤销控诉。

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诉讼的过程中,继承了古代罗马的不告不理原则并加以发展。在刑事方面,提出了对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起诉,不得判刑。在民事方面,须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时,才予受理。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相继确认了这个原则。英国虽无系统的成文法,但在习惯法中,采用了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个人、团体和政权机关直接的、罪名肯定的并附有誓言的控诉书,法院不能进行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不告不理

④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是什么意思

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并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内
这是因为:容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责,而行使管理具有连续性;第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在法律上具有执行力。行政诉讼是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但究竟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后才能清楚。因此,在诉讼期间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的领导是政务处分工作的纲和魂。党领导一切工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政务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政务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

(5)处分不停止原则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政务处分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必须依法实施。这一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不担当、不作为。

这一要求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据以作出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应当法定,无法定事由不受政务处分。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幅度,也应当以法定幅度为准,不得在法外任意加以改变、突破。

另一方面,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政务处分活动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政务处分决定无效。只有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才能防止政务处分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武断、偏见和擅权,才能促进依法开展政务处分,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⑥ 行政复议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指什么

行政复议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是指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题目中这句话是错的,因为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停止执行的,如: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处分不停止原则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⑦ 在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在对公职人员的抄政务处分袭决定复审复核期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7)处分不停止原则扩展阅读: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⑧ 简述行政诉讼期间的不停止执行原则

通常来是说,在行政诉讼期间自,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在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此外,在行政诉讼期间,若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仅供参考。

⑨ 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回事人应当在答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⑩ 处分原则的不当限制

承认诉讼请求(认诺)和放弃诉讼请求(舍弃)上处分权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2条虽然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对当事人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效果却缄口不提,使其成为只给予权利,不给以保障的一个口号,因而在司法使实践中必然造成弱化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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