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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1-05 17:53:25

『壹』 评标委员会能不能根据法院判决认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法院都判了怎么不能认定呢?

『贰』 劳动仲裁不服,起诉到法院,仲裁时我提出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因违法分包,不以支持,到法院后,法官问我有

要与诉讼单位确定建立劳动关系,才能把对方作为被告,否则对方作为被告的主体身份就不明确,必须先确立。
当事人之前的仲裁也是缺乏构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应该提供构成劳动关系的证据,譬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同事证明等等。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申请仲裁前要有证据
对于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当事人有责任提出证据。如申请偿还拖欠的工资,就要有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与单位有关人员的联系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有一些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自己拿不到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若该由用人单位提供却拒绝提供,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2、注意申请的时效
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因此维权要及时,不能一拖再拖。仲裁时效期间一般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的时间限制,即只要还在职,不管多久都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提交书面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是书面仲裁申请书(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记入笔录、告知被申请人),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如有2个被申请人,就提交2份申请书副本,总共提交3份申请书,申请人留存一份。
申请书内容应该包含这些内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被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资料;(4)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说明。5、仲裁委逾期可直接起诉。
提交之后5日可以知道仲裁委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当事人会得到通知,不受理的,仲裁委也应该发书面通知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案件应在45日内结束,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不裁决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6、以下情况可申请劳动仲裁:(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的案件;(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的案件;(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的案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叁』 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较多条款,其中受人关注的是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关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存在较大争议,如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包含其中,原告多主张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应当包括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本就是剩余工程价款在工程竣工后的另一名称,二者没有实际区别,不应隔离开区别对待;而被告多抗辩认为,发包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身付款义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是保证承包人能够及时修复存有质量问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是质量保证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不应将质量保证金纳入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

应综合看待质量保证金的性质,质量保证金是否包含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应当充分考虑质量保证期,一分为二予以对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届已履行完毕,工程价款绝大部分业已支付完毕,留有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此时质量保证金的数额虽是确定的,但质量保证金能否全额支付给承包人是不确定的,这取决于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是否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否及时维修、质量问题能否彻底解决等,因此,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保证金本质上数额是不确定,当然不能将其纳入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如果将其纳入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予以支付,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赔偿经济损失,发包人无疑需另行向承包人主张权利,增加了发包人诉累,也势必浪费司法资源。而工程质量保证期满,质量保证金需支付给承包人,此时应当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是确定的,其完全演变为欠付工程价款,理所应当包含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

综上,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包含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取决于诉讼时工程质量保证期是否届满,如果质量保证期未届满,质量保证金就不能包含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如果质量保证期届满,质量保证金就应当包含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肆』 工程欠款,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工程欠款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到法院立案的版步骤:

1、写起诉权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各一份;

2、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

3、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违法分包法院扩展阅读:

追讨工程欠款的法律途径

如果欠款人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一些欠款人在为了将欠款及时追回,又不想通过的诉讼方式时,则会选择非诉的方式来追讨欠款。

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

『伍』 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确认无效后,管理费如何处理的最高院裁判观点汇总

如果问题中所谓“管理费”是指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向受转包人或者分包人回收取提成、挂靠等费用答,这属于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陆』 工地施工完成后没有合同,发生总款纠纷怎么办

自2010年以来,南京建邺区法院受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3件,建筑工程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46件、租赁合同纠纷78件。在这些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中,各地各级法院存在很大差异,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当前,随着各地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建筑工程领域的涉诉矛盾纠纷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自2010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3件,建筑工程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46件、租赁合同纠纷78件。在这些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中,存在大量违法分包、转包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当发生建筑材料、设备等买卖、租赁欠款纠纷时,对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责任分担,以及表见代理如何认定等问题的处理,各地各级法院存在很大差异,造成裁判尺度不一,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亦不利于构建健康、稳定的建设市场交易秩序。
一、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1、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在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承包工程后,进行违法分包、转包甚至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况,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法律关系复杂,也是导致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的重要因素。在我院受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187件纠纷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有123件,约占所有建设工程类案件的2/3。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有的当事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名称进行规避处理,如《某项目劳务施工合同》、《某工程合作协议》等,还有的实际施工方与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仅加盖公司的项目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甚至加盖虚假印章等情形,但是实质上均是对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
2、权利人索要欠款困难。实际施工方(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以转(分)包人、承包人或者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建筑材料、设备的买卖、租赁合同,而出卖方、出租方又怠于或疏于对合同主体的审查,当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实际施工方采用躲避、恶意拖欠等方式拒付货款或租赁款,而总包方以及上一级违法分包、转包单位以合同上印章虚假、未加该单位印章等为由,以合同相对性进行抗辩拒绝付款,给债权人维护权益造成困难。
3、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不一。对于卖方、出租方起诉要求给付欠款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判决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包工头承担付款责任;有的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判决在工地的实际施工方承担付款责任;有的判决实际施工方承担付款责任,并以违法分包、转包方对工地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判决其他违法分包、转包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有的判决违法分包、转包方承担清偿责任,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另外,对于权利人只起诉实际施工方,应否追加所有的违法分包、转包方及发包方为被告,各地法院也意见不一。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驱使、监督不到位。在建筑领域,建设单位通过合法途径将工程总承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可这些建筑公司出于经营成本以及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虑,在公司本身并没有充足建筑队伍和机器设备的情况下,分包、转包,甚至层层转包、分包应运而生,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高价引进、低价转出,从中赚取所谓的管理费,由于在实践中缺乏有力的监督、惩罚措施不到位,使得这种乱象屡禁不止。
2、法律法规不完善、指引性文件或判例缺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内部结算,对于施工方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尚无完善的权威性规范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也缺乏处理类似纠纷的案例指引。
3、各级法院不同业务条线审判思维、裁判尺度不一。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材料买卖和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在一审中一般被作为传统民事案件,如属于自然人主体之诉,大多由基层法院民一庭或人民法庭审理,单位之间的诉讼,则作为商事案件由民二庭审理。但在二审阶段,此类案件一般由受理建设工程案件或商事案件的专门庭室审理。对基层法院民一、法庭进行日常业务指导的主要由上级法院的民一庭负责,而民事和商事审判在审理思维、裁判尺度把握上有一定的差异,对法律规定和原则的理解与认识也不尽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沟通和指导的质量。例如,部分基层法院以违法分包、转包方对工地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判令所有违法分包、转包方对材料、设备等欠款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但二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仅要求实际施工方承担付款责任。
三、应对措施与立法建议
1、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于发生过违法分包、转包的企业和个人,应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于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行政执法单位和司法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并结合法院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对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所有相关案件,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均可设立专门的业务庭进行专业化审理,二审法院对于此类上诉案件归口管理,达到有效沟通、及时指导的效果。对于暂时无法设立专门业务庭室的法院,可先行成立审理此类纠纷的专业合议庭,上级法院也可定期对审理该类纠纷的法官进行业务培训,从而增强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的裁判能力。
3、完善立法,统一建设工程领域各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明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制定相关实施意见,规范对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统一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以规范整个建筑市场秩序、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现象为出发点,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当欠款纠纷发生时,各违法分包、转包人应为其违法行为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参照工程款结算的原则和规范,由法院判令买卖、租赁合同以外的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对欠款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发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否则,合法承包人或具有相应建筑管理资质、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将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却不履行相应的工地、工程上的管理义务,也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是坐收渔利,这样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买卖、租赁市场交易秩序,也等于变相地鼓励了非法的转包行为。课题组成员:汪敏 张革联 张士珍 高福罡 宋毅刚 谢洪玲

『柒』 建筑施工违法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由何部门认定

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向内人民法院起容诉。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捌』 消防工程因变更施工方案增加施工量导致合同款发工资都不够,无资质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可以通过法院否定么

消防工程因变更施工方案增加施工量导致合同款发工资都不够,无资质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可以通过法院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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