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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违是违法的

发布时间: 2020-11-21 21:46:34

A. 上海市黄浦区拆违举报

17年3月底我拖着病躯,投诉在我头顶上的违章搭建(7平方米左右封闭房屋内:笨重的老式浴缸、两个水斗、电热水器、电马桶等)。同年4月7日街道城管电话通知投诉立案。现在《黄浦区环境综合治理老西门街道指挥部》早已进驻我居住地9月有余,竟然没有一人告知我,头顶上的违章搭建依然丝毫未拆。18年7月9日至12日,违章搭建里的马桶水溢出,漏在我唯一能住人的9.6平方米的房子里,几天大面积的漏水使房顶不堪承压而变形,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吃喝拉撒只能都在里面的我无法正常生活。7月16日,指挥部倪队长、马老师同意马上拆违。但7月31日黄浦区拆违办却以违建是居民生活设施不拆、为维护社会稳定不拆,漏南房会来修的为由。(至今未修)他们致我的生命与不顾。现在才知道这个不拆违的电话就是倪忠民一手策划冒充的,是他出而反尔了。这个电话只出不进,连一个60岁的病人都怕,怎么去很好的完成政府交给的拆违任务呢?试问:韩正委员号召上海人民拆违已有3年多,社会不稳定了吗?去年城管拆了凝和路地段的违建,社会不稳定了吗?难道弃我生命而不顾,社会就因此会稳定了吗?自去年3月底我投诉以来,由于城管的不作为,我亲眼目睹了邻居5号晒台上,从零违建变成了真正的违建,期间还在慢慢搭建时,我特意向12345、12319举报投诉了3-4次,新建的违建,城管还是不作为。城管的行为告诉大家:只要是生活设施,违建都可以搭建。一边拆一边搭,甚至根本不拆,养尊处优,拿政府拆违经费开玩笑。我头顶上的违建是隔壁6号共产党员居委支委陈爱玉在我租房在外不知情的情况下,拉拢我的邻居潘大勇一起共梁搭建的,他们有了生活设施,那我怎么办?是否也可以不用租房回来搭建了?这不是正合城管之意吗?而我为什么不搭?受党和政府教育这么多年,守法公民的这点觉悟还是应该有的,倒是支委委员陈爱玉的觉悟低的可怜。陈和潘在居委书记许东的献计献策下,所演的戏,真是丢尽了党的颜面。由于健康原因我现在借住在闵行区,以上所说的静修路老房子出租是用于我看病和租房的。去年政府大修帮我们每家都安装了马桶,陈爱玉装了,我们苦口婆心劝潘大勇装,就是不装。说明不是他没有生活设施,而是他极端自私非要安装在别人的头顶上为快。在这同时政府还装修了灶间,周围环境已经不再是从前我住这儿时那样:无证无照餐饮摊猖獗、污水横流、每天天不亮3-4点钟炉烟四起的状况,现在我就可以回来居住方便看病了。但头顶上的恶梦挡住了我回来的脚步。去年3月底投诉开始,我不断的与12345、12319提出我的建议: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体现我党的先锋模范作用,作为居委支委的陈爱玉既然“带头搭了违建”,理该带头拆了违建,总不能让政府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在一个搭违章建筑的共产党员身上吧?如果她自己拆了,那我头顶上的违建也就不复存在了。因为我不会上传,只能在这里说一下城管的问题,去年4月7日口头告知立案并没有拿到书面通知,不放心,4月底第二次去找负责立案的郝姓城管员,此人态度冷淡不算,头也不抬口中奔出一句:你们来干什么?继续打他的手机游戏,在我们强颜欢笑的要求下,不得不拿出所谓的立案材料。之后此人就此消失。直到今年7月13日,他已经把我完全忘记了才让门口放我上去,态度是非常蛮横的。不管是蓬莱路285弄4号还是梦花街118号,一些城管人员工作时间都在楼上睡大觉或是玩手机游戏;或是在室内抽烟;或是让穿金戴银酷似流氓一样的人来恐吓我;骂我是神精病,哪里像代表政府的样子啊?据我了解,黄浦区拆违办不拆我这边违建,是压工作单。所谓计划明年以后拆,这样又可以得到政府一大笔拆违资金了。欺上瞒下,致我的生命与不顾。我虽不会上传,但我的证据经得起证实。7月头,好不容易找到了指挥部,没人搭理,好不容易等出来几个年青城管员对我说:潘大勇立案的所有程序全部走完,潘同意并签字了。曹家街居委书记许东手机里7月16日、17日两个视频:马、许告知潘你的违建要拆了,潘回答的原话是:你们不要来烦我就可以了。也说明他对拆违没意见;去年3月底我向城管、街道纪委、许东投诉的第3天,打电话给许东:书记,这个违章建筑怎么办啊?许东蛮横的说:噢!我到陈爱玉家去过了,她把东西都拿出来了,就等你们那里拆。这说明陈也早已同意拆除她的违建了(真假只能让许东去说了)。而拆违办现在捏造的两个理由也不攻自破了。那就只有欺上瞒下、压工作单、骗取和浪费政府拆违资金这个目的了。现在才知道:区拆违办并没有打过不拆违的电话(33134811),是倪忠民一手策划冒充的。为能赚更多政府的钱,可以连百姓的生命财产都不顾,倪连畜生都不如,还要厚颜无耻叫嚣他是城管的绝对领导。
现在的状况是:在迫于各方压力下,倪忠民明讲要拆,暗却拖延时间。先让潘翻案不成,又生一计讲:如果现在拆了,一定要给潘烧饭的地方,想以此来难倒我,又可以成为不拆的理由。甚至知法犯法说潘可以在楼下没有房卡记载的灶间烧饭,以此给我出难题,又可以拖延时间不拆了。事实是潘并不缺少烧饭的地方,也不是住房困难户,之前是潘自己把烧饭地方拆了,再搭此7平方米违建的,内根本没搭烧饭,他空关的阁楼门前就有地方烧饭,晒台的屋檐下也可以烧饭(都是潘放的垃圾),老房子寸土是金,只要有丁点地方就可以利用的。既然你倪可以临驾于法律之上,那你就拆了让潘去烧饭呀?为什么还要拖延拆违时间呢?就是为了骗取政府更多拆违资金。网上传说倪是一个很有办法的人,潘有地方烧饭都看不出来正常吗?难道也这也是倪的能耐吗?周一我又去看了房子漏水的情况,顶上明显开裂、去年新刷的墙漆象开花那样脱落,说明顶上有积水,如果不再及时拆违维修,会造成严重的塌顶事故。我急得寝食难安,而倪却没事似的天天跟我磨嘴皮子、耍花招。因为我把他的真面目都给揭露了,面子过不去了,怀恨在心,感情用事了,想尽办法就是不拆。8月20日又想恐吓我,摆出要打我的架势,所以我不愿再让他继续欺骗下去了,跟倪没有任何谈话的基础了,倒不是怕他打我,而是怕他把我老太婆打死了又要耍赖不认账了。7月16日倪讲有安全隐患,马上拆(有录音,当天有视频都能说明倪同意拆),却赖账不拆了;还要冒充上司区拆违办给12345编造两个不拆理由,拿权利和百姓生命开玩笑,说他十恶不赦并不为过。8月20日迫于压力又说要拆,却编造难题(有录音)又可以拖着不拆了。倪也是“两创”领导小组成员之一,他这样对待一个病人、对待一个维权者,一个弱者,把政府和人民交给他的权利作为报复资本,口号“两创”还有什么意义呢?老西街道办公室有十余位同志是这次创无违街道、无违居委领导小组成员,怎么就没有一个人主动联系我商量拆违之事?难道就让城管这样瞎糊闹下去吗?等顶塌了想到要拆还来得及吗?去年底刚大修完,现在街道又在装修外墙,治标不治本,洗脸却不洗屁股。我连正常的生活、安全的生活都不能保障,哪还顾得上要外墙的颜面那。街道特意把违建部分都掩盖了,难道就这样完成“两创”了?真是不可思议。他们这样致我的生命和财产与不顾。各位你们说这个责任该谁来负呢?急盼你们的指点和帮助,谢谢!

B. 上海市拆违补偿标准

上海市拆迁补助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2)上海拆违是违法的扩展阅读:

拆违中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两类,即:

1、作出相关决定的独立法律行为,包括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

2、程序性、过程性以及事实行为。这两种并不是都可以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标的,换句话说,并不是都可以只针对这一特定行为进行起诉或申请复议。

对于第一种行为,其可以直接作为拆违案件的审理标的,被征收人认为该类行为违法,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且该类行为直接与补偿或赔偿挂钩。而第二类行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认为该类行为违法时,只能将其与第一类行为合并进行审查。

C. 上海拆违何时结束了

暂时没听到要结束,拆除违章建筑的行动会持续下去。

D. 上海浦东违章建筑为什么都没事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

E. 上海拆违 五违四必

“五违”是指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和违法居住。“四必”是指安全隐患必须消除、违法无证建筑必须拆除、脏乱现象必须整治、违法经营必须取缔。

F. 上海市违章建筑举报电话

上海市违章建筑举报电话可以拨打12319。

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热线服务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城市房管、违章建筑、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市容、市政、城市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供水、供气、供热等多种行业和社会各个方面,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1、对于一般的信息,市民通过12319电话、传真、网络将其需要的服务、投诉、建议接入到热线中心,中心受理人员根据本中心储存的有效信息,直接与市民沟通,解决处理市民来电。

2、对于需进一步落实的信息,热线中心接入市民相关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服务中心加工处理后,直接通过热线服务网络将此信息传递至相关责任单位的二级网络平台(包括主管部门)及有关的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

(6)上海拆违是违法的扩展阅读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G. “上海拆违,五违四必是什么意思

指的是: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五违”必治,安全隐患必须消除、违法无证建筑必须拆除、脏乱现象必须整治、违法经营必须取缔“四必”先行。

H.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内容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拆违实施部门、各区县承担城市管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县的拆违实施部门。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实施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第十二条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
第十五条 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
第十七条 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的;
(四)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五)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I. 如何查询上海已拆除违章建筑处理结果

咨询相关部门或者官网查询《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拆除。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拆违实施部门、各区县承担城市管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县的拆违实施部门。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第六条 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第七条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八条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实施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第十条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第十二条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第十五条 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第十七条 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二)依法应当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而未作出的;(三)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的;(四)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五)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二十二条 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何查询上海已拆除违章建筑处理结果

J. 上海市拆违处是钱处长吗

倒是差的不太远,不过此前非那钱,你是哪里打听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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