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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枪支案

发布时间: 2021-01-04 14:39:23

『壹』 什么案件属于刑事案件 什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版社会关系权,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贰』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立案标准

依法配备公抄务用枪的人员,丢袭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叁』 非法储存枪支达不到刑事立案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内药的,处三年以容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一次持枪所受的处罚性质为行政治安违法;后为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治安或者刑事处罚,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后,由检察机关申请起诉,最后由法院审理进行刑事处罚。

『肆』 渎职吗比如正式民警带领协警处理打架现场并佩戴了枪支案发当时人提刀追砍协警,人民警察转身逃跑这属于

现在中国警察执法权威下降,按照你说的情况,是渎职,但是自从王文军案件版发生后,全国公安机关权的警察已经不在敢大力打击违法犯罪了,不开枪,是渎职,开枪击中嫌疑人,嫌疑人死亡是滥用职权罪,受伤是故意伤害罪,现在不管怎么做,检察院都会抓公安,所以,逃跑执法才是正确的选择。

『伍』 被定为刑事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版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权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

『陆』 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案



1、案情介绍

2010年5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18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当时正值广州市打击枪支违法犯罪的行动高潮,越秀区法院遂组织广州市内各大媒体前往报道。当王国其听到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时当场号啕大哭,说自己所卖只是玩具枪打在身上只有一个红点穿透不了皮肤,喊冤要求上诉。可是根据法律规定,销售10支以上最低量刑为10年,判处10年有期徒刑已是法律范围内的“最低消费”?!

“十年有期徒刑”对于王国其一家不啻是五雷轰顶,他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八十多岁的母亲,还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妻子也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若其服刑十年,则无疑等于毁了整个家。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的几天里,家属们飞奔于不同律师所咨询,但所咨询的十几个律师都只是说可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在上诉期将满的前两天,王国其的家属找到了本人。

我询问了涉案枪形物的致伤力到底如何,他们肯定地告诉我打到腿上只有一个红点,不会穿透皮肤,与真正的枪支相差很远。我很疑问,许多人玩的游戏枪不都这样吗?为何会被鉴定为枪支,这中间到底有什么问题?如果是这也按真枪论处,不如贩卖真枪更赚钱,反正后果都一样?

一审判决中提到的鉴定依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后查实是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发布,国家标准委备案的行业标准,于2008年3月1日实施)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原来,这个行业标准就是将自以为贩卖无致伤力玩具枪的王国其弄成十年有期徒刑的“罪魁祸首”。当天,我留下了一审判决,告诉她们如有可能推翻枪支认定就代理上诉。否则,上诉意义就不大。



2、法律分析

接下来,除了查找相关科学文献和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我必须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抓获归案”。可惜的是,这份文件无论是图书馆还是购书中心或网上都是无影无踪。一个公众无法查获的行业标准居然成为判定公民有罪的依据,这本身就是反法治的,这就退回到数千年前“罪不可知,刑不可测”的恐怖状态。无奈之下,本人只得通过一个专门卖国家标准的网上书店花了10元购得此物。经过慎重仔细研究,我们辩护团队确定了要求重新鉴定并改判无罪的上诉策略。

就此,我们撰写了十分详尽的上诉状,主要内容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是枪支的物理特征,“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是枪支的法定本质特征,这才是是法律对枪支设定极其严格管制的根本理由所在。解释法律的权力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部无权解释《枪支管理法》。行业标准与立法文件分属于不同领域,行业标准不具有解释法律的任何效力。《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作为行业标准只能适用于生产领域。2、经查大量文献,16J/cm2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因此当弹丸断面比动能达到16J/cm2时,可以致人轻伤害。”也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所规定的 “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致伤力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擅自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没有科学依据。若任期实施,则等于由公安部获得立法大权任意解释枪支范围,无数喜欢枪具的公民自由生命不免危殆,这将是十分危险的。3、王国其可能有违法故意,但绝无销售枪支故意,哪有开店光明正大卖真枪的,他作为一个老百姓,他怎么知道什么枪口比动能以及大于等于1.8J/cm2时就一律认定为枪支呢?4、《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2001年8月17日)第三条明确规定:“(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此文件在案发时与行业标准同时存在尚未废止,其木板测试做法符合立法要求,也沿用多年,公众也可感知,王国其就是通过射击感受其所卖玩具枪的威力的。

2010年5月下旬,我们信心十足地将上诉状递交给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我们要求开庭审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要求重新按木板测试法鉴定涉案枪形物的致伤力,也申请了取保候审。承办法官收到上诉状即多次表示高度重视,更坚定我们必胜的信心。但谁也没有料到之后三年事情发展竟然如此悲壮。

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2010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突然通知领取二审裁定书。不祥之感顿然来袭。当我们翻阅维持原判决的二审裁定时发现:1、二审裁定严重违法采信未经被告人辩护人质证的重新由刑事技术中心作出的(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其次,二审裁定赫然写着重新鉴定的新依据 “公通字[2010]67号”文,该文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二审裁定只是将一审认定的18支枪减少为16支;第三,2010年12月19日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才作出(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二审法院急忙于第二天就发了裁定书,不仅未质证就采信证据,有无合议也值得怀疑?这到底是干嘛呢?

蹊跷的二审裁定几乎浇灭了我们的所有希望。在经过两个星期的“化悲痛为力量”后,我们还是决定申诉到底。王国其也坚定地表示可以以自己的肚皮来测试涉案枪形物的致伤力。我们复制了《痕迹检验报告》,并于几天后向公安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1年1月24日公安部信息公开办公室才将“公通字[2010]67号”公布于公安部网站。原来,公安部以“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对公通字【2001】68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原定的木板测试法进行了修订,该文件的签发日期为“2010年12月7日”。“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修改文件。2010年12月19日,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作出(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次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这时间,这效率,二审不开庭,不质证,被告人、辩护人竟然成为二审的旁观者!?!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于2011年3月1日分别向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除了原来的上诉理由外,我们增加了二审法院未经质证就采《痕迹检验报告》这一必须再审的理由。

向两院提交申诉状后很长一段时间,家属即来回奔波于省市法院、检察院之间查询、反映、投诉,除广州中院答复非常重视耐心等待外,其他几乎无回音。

2012年8月,广州中院决定再审此案。也就是在这前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才说案件又回到他们这里了,但还是说由广州中院自己搞吧。再审立案后,他们却赶紧通知我们过去办撤销申诉手续。

五、2013年4月16日,广州中院经审委会决定作出减刑六年但荒唐依然的再审判决!

2012年12月13日,期待了20个月的再审开庭在韶关监狱内进行。鉴于监狱严格的管理制度,家属不能旁听。应当肯定,此次开庭充分尊重了王国其的辩护权,除了阐述其他理由外,我们重点对(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提出了不予采信的质证意见。

等待再审宣判的日子是漫长的。在批准延长的三个月到期的当头,2013年3月19日,法院通知将于3月21日宣判,但20日又说程序未完结还要等待。2013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在韶关监狱宣读了再审判决,仍然认定非法买卖枪支罪成立,但认为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四年,依法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再审判决的两个新说法更让人越发糊涂:

1、“公通字[2010]67号”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仅为公安部规范性文件,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则为公安部所颁布的行业标准。再审法院竟然将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称为部门规章,不符合基本事实,违反法理常识。当然我们认为,即使是部门规章也因为是创设性规定超越立法权限和未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的法定程序亦应无效。

2、就在王国其被抓的前一个月即2009年9月18日,王国其的“上线”左英、陈丽莉、陈欢被警方抓获,经核算,三人买卖枪形物的经营额达511万余元。2011年10月20日,就在王国其已经在广州中院申诉达八个月时,广州中院对左英、陈丽莉、陈欢贩卖仿真枪一案作出判决【(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4号】,认定涉案枪形物为仿真枪,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两年两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王国其供述涉案玩具枪均从左英处购买而来,其涉案金额不足2000元,即使确定其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也根本不构成犯罪。左英被起诉罪名同样是非法买卖枪支罪,由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所以在广州中院审理,而王国其案情简单侦查结束较早则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之故。

左英经营额达511万余元,数万支同类枪形物,非法经营罪六年;王国其经营额不足2000元,16支同类枪形物,非法买卖枪支罪四年。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对同类枪形物作出截然不同认定,并错误坚持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王国其有期徒刑四年,颠覆司法伦理和人类常识,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广州中院公然违反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本案枪形物为仿真枪的事实悍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破坏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如果广州中院坚持再审判决所确立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 l.8J/c 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成立,则意味着 (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已成确属错误的生效裁判,广州中院及上级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改判左英案重刑,甚至为死刑,这显然是极其荒唐和危险的。

3、广州中院2012年1月审理的同类案件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时同样按照木板测试方法认定枪支。

据《广州日报》报道,2010年6月,公安人员在越秀区起义路同安里的某处仓库,缴获张某存放在此的枪形物品234支、枪弹形物品一批。2012年2月13日,张某被控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在广州中院一审第二次开庭。此前张某被控贩卖枪支共计124支。“但鉴于本案中张某犯案的时间,早于最新修订的枪支鉴定规定时间”,但审理此案的黄法官指出,“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鉴定适用修改前的木板射击试验”。经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认定涉案的枪形物品中有37支枪形物品属于自制气枪。昨日庭审期间,检察机关根据最新的鉴定报告,将这一数字变更为37支,“鉴于本案认定的枪支数大幅减少”,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张某犯案时间在2010年6月,左英的被抓时间在2009年9月18日,王国其的案发时间在2009年10月19日正处于两者的中间。现广州中院对左英案采用木板测试方法,对王国其案采用“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 l.8J/c m2 即一律认定为枪支已是自相矛盾。张某案发于王国其之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张某一案的过程中,主动改用木板测试将原认定的124支枪大幅减少至37支,说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对于“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于2010年12月7日【准确地说应为公布日:2011年1月24日将“公通字[2010]67号”公布于公安部网站】之前的犯罪行为不具有追溯力的。广州司法机关对于《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实施日2008年3月1日之后“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布实施之前的三个案件将采用不同的枪支测试方法,特别是对于一前一后的左英案、张某案适用木板测试,而对于中间的王国其案采用“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 l.8J/c m2 即一律认定为枪支”,不免太过荒唐。

是因为王国其案件的持续申诉使得左英案件及随后案件的审理回到了正轨,还是担心类似王国其的案件太多,没有纠错的勇气,没有人知道?



3、判决结果


2013年3月26日,服刑近10载张辉张高平被浙江高院再审宣告无罪。我们还一度以为广州中院推迟宣判是为了向浙江高院学习再审改判王国其无罪。王国其已坐牢三年半,核准亦需时日,判处四年刑期难免不给人有“实报实销”感觉。再审判决将公安部所谓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认定为部门规章并称之合法,有损司法权威。广州中院自相矛盾同案不同判更是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过程中,负有审查全案证据、事实和法律的法定职责。我们应当也可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抱有信心。

许霆案只是一个偶然事件。而王国其案相较于许霆案更具有普遍关注价值:遇上ATM傻傻吐钱的可能性极低,而枪支爱好者难以计数,每个家庭都会有遇上本案类似情形的可能;如果公安部可以用内部文件通知或行业标准解释枪支定义则法检两家则沦为数枪者,审判权、检察权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公民自由生命安全将处于危险状态。

一个简单枪支案,从最低院将打到最高院,耗时三年半。小人物的命运因为贩卖玩具枪而改变这恐怕不是偶然事件。是枪还不是枪,有无致伤力?是公安部文件说了应不算。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或者至少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当然,在界定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同时,也应当对致伤力的类似本案的枪形物制定更为妥当的处置方法。


2013年国庆前夕,正在复核再审判决已经超期四个月的省高院指示广州中院决定中止原二审裁定的执行,对王国其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王国其恢复自由。



4、律师建议


正义不能“打折”!公平不能“甩卖”!我们希望再审判决的核准过程不仅能够还王国其无罪最终解决什么是枪这个亿万民众关心的悬念,还能为我国枪支管理立法开辟一条理想道路。

有鉴于此,我们也已向分别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寄送《律师意见书》、《关于请求对〈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进行解释的公民建议书》、《关于请求撤销〈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并恳请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进行解释的公民建议书》。

虽然省高院指示广州中院决定中止了原二审裁定的执行,对王国其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王国其也恢复自由。但是再审判决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过程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应在两个月复核完毕。但至今已近六个月,案件仍然没有最终的结果。

我们坚信,本案依法必定最终宣判无罪,全国所有类似案件也应全部平反,公安部的违法文件也会被撤销,但只是希望这一切都不要来得太迟,就象王国其一样不要付出四年的牢狱代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此案过程中依法需发回重新审判的,鉴于广州中院参与二审、申诉立案、再审等审判人员依法均应当回避。且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已经参与决定了立案再审及再审判决的作出,该院已经显然十分不适合重新审理此案。为此,我们建议此案的重新审理应由广东省高院或最高法院进行。





『柒』 违规制造枪支罪立案标准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回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答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捌』 青州市玩具店李秀兰贩卖枪支一案,该案件的原委是什么

该案件其实是比较复杂的,原委也是扑朔迷离,涉及到的人员也是比较多。接下来我们对这个案件进行一个阐述。李秀兰是专做玩具行业的,当初他从景安朋那里以290元的高价进回一批玩具枪,卖出去也没有出现任何问题。顾客董冰冰也说当初买回去打了几天鸟就坏了,而且那种BB弹是用塑料做成的,按理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2013年的一次执法行动中,警方发现了20支这样的玩具枪,其中15支被鉴定为真实的枪支。因为在法律中规定玩具枪支不能超过16焦耳,但是这种玩具枪已经达到18焦耳,是超标的。因此,景安朋、李秀兰等人走上了被告席。在审理的这起案件时,青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他们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但是李秀兰、景安朋这些年一直在申诉,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个罪名背的糊里糊涂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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