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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主体

发布时间: 2021-01-04 12:23:07

❶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哪些具体行为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二、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十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1)交通违法主体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特征和分类:

一、交通违法行为的特征

1、行为的危害性。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

2、行为的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规,违反了它便是违法行为。

3、行为的情节轻微性。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是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制裁。

二、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交通违法行为和法人交通违法行为。

2、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交通违法行为和过失交通违法行为。

3、按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分为: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畅通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侵犯他人交通权益的违法行为。

❷ 交通违章和违法的区别

违法行为和违章行为的主要区别:

1、判定依据不同

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即具有强制性及高度约束力的条令;

违章行为,一般是部门或政府具体公共事务维护秩序和地方性的规定。

2、所受处罚不同

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约束,轻则民法、行政法约束,重则刑事犯罪。

违章行为一般是警告、罚金,严重的顶多行政处罚。

(2)交通违法主体扩展阅读:

1、交通违章是过去的叫法,过去国家的交通法规不叫法,叫条例、规章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废除),是由国务院或公安部制定的,违反了叫违章。
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法律,违反了就是违法行为。

2、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

根据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根据对社会的违害程度,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3、违章:通常是指交通违章,即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及影响交通路况的行为。另外,违章也可指违反常规章法处理事情。

❸ 交通违章类型有哪些

一、违法行为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内,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容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二、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等。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具体说,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

❹ 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

按行为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交通违法行为和法人交通违法行为。
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交通违法行为和过失交通违法行为。
按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分为: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畅通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侵犯他人交通权益的违法行为。
按行为的情节轻重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❺ 行政违法的主体是什么

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种违法行为只有当行为主体以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资专格出现时才属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者违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职务过错,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类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还没达到渎职罪的程度。

行政违法第二种情况:行政过错,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以行政法主体身份或以行政法主体名义出现时,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5)交通违法主体扩展阅读:

行政违法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

(4)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❻ 交通事故诉讼被告主体有哪些

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可能的被告主要是:
1、机动车驾驶员;
2、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4、机动车的挂靠单位;
5、因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可以列提供试乘服务者为被告;
6、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为被告;
7、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道路管理者为被告;
8、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被告;
9、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行为人为被告;
10、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机动车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这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❼ 交警大队是查处交通违章的主体吗

您好!交警大队是查处交通违章的主体。谢谢阅读!

❽ 交通违法40362是什么意思


交通违法代码一般由4-5位数字组成。第1位数字表明:违法的主体;第2位数字表明:扣分的分值。



①常见的第1位数字的含义:



1——机动车违章



2——非机动车违章



3——行人、乘车人违章



4——高速公路违章



7——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规定



②第2位数字的含义:



0——不记分



1——记1分



2——记2分



3——记3分



6——记6分



7——记12分



举例说明:



13521:首位1表明是机动车的违章代码,第2位是3,表明这个违章扣3分。



17121:首位1表明是机动车的违章代码,第2位是7,表明扣12分。



2001:首位2表明是非机动车的违章代码。



看到这个例子之后,您明白了吗?下次看到违章代码的第二位,你就知道,这个违章扣几分了。



常见的交通违法代码有哪些?



小编整理了一批常见的,驾驶员最容易犯的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❾ 交通安全法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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