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三违处分 » 人员无违章

人员无违章

发布时间: 2021-01-03 03:27:58

1. 驾驶证给别人处理违章工作人员问题没有答上不给处理会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驾驶证给别人用处理违章,工作人员问题没有答上不给处理,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2. 无违章情况撞死高速公路隧道内施工人员

高速公路上遇到这情况,你应该没有责任,由违章施工人员负全责。

3.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3)人员无违章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4. *7以下哪个不属于人员行为红线违章() A.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B.强令冒险作业; C

我感觉应该是 C 强令冒险作业

5. 无驾驶证人员在非公路上行驶算违章吗

只要开车没证件算无抄证驾驶。

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应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6. 免检车辆领取合格标志时有违章没有处理!处理人员

不会怎样,啥时候处理完违章啥时候去领取检验合格证和环保标志。不过如果你的车检验有效期已过,就要注意小心被抓住处罚。

7. 违章人员六不放过是指什么

由两级政府每周安全检查是合理的,但是建筑工地本身还是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力度。
在进入施工现场时,一定要注意遵守以下的安全要求:

1、必须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谨记建筑施工“六防”,包括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火防中毒、防冻防滑、防触电等
3、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在禁止烟火位置吸烟;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场所或触摸带电设备、电闸、开关和阀门等。
4、正确使用建筑业的“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坚持正确使用佩带,可避免发生现场人员的伤亡事故,因此称为“三宝”。
安全帽:强调在现场,为防止碰伤或坠落物体砸伤头部,因此必须戴合格的,无损坏的安全帽,系紧下颌带;
安全网:分为水平网(大眼网)和立网(密目式安全立网,垂直于水平面安装用于防止人员坠落及坠物伤害的网。一般由网体、开眼环扣、边绳和附加系绳组成)。
安全带:强调要正确佩带——高挂低用。
5、严禁“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重点是不要违章指挥。所谓违章指挥,指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擅自更改者;或指令未经培训、无特殊工种证件的工人上岗作业的;或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上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或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6、配合现场管理人员做到“四不放过”:所有事故问题必须记录到日事清的生产安全管理模块中,便于查询管理,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7、高处作业提高警惕: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8、“五不准”
(1)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体下通过,以防物件突然脱钩,砸死、砸伤下方人员;
(2)不准从高处往下跳跑,且严禁在“四口”、 “五临边”等危险部位停留、打闹;
“四口”:是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
“五临边”:通往尚未安装栏板的阳台边、无女儿墙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的周边、斜马道两侧边、卸料平台两侧边都属于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危险部位。
(3)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4)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设施和物体(包括木方、模板、钢管等)上;
(5)不准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或随同运料的吊盘或吊装物上下,特别是井架吊篮禁止乘人。
9、项目负责人组织见面会,介绍工程情况、安全防范要求和现场劳动纪律等内容,强调不得在施工现场饮酒、打闹、吸烟、私自触动用电设备和开关合闸等,无现场负责人员引领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

8.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人员需提供《无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想请问有此模板吗失业是不是不能复审

开据证明找自己工作的厂,厂里的领导帮帮忙就好,简单说两句,盖着章就好了,专只要厂里愿意帮忙,属这个不麻烦,只是形式。
至于失业不失业,应该没什么关系的吧,但是有限期规定,
一、证书的有效期及复审期限
1、证书有效期为6年;
2、特种人员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在第一次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复审条件的可以免试复审,免试复审不收费;
3、特种作业人员第二次、第三次复审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成绩合格后,办理复审(换证)手续;
4、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注明的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逾期证书自动作废。
二、复审条件
下列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为复审不合格:
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复审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未连续离开本工种岗位6个月以上;
4、在证书规定的复审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5、第二次、第三次复审须参加复审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6、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这样的话,合格不合格你自己就该清楚了,就算有个别条件不合格,有时候找人帮帮忙还是可以过去的,但是如果阁下太老实的话,就不好办了
祝你好运

9. 如何杜绝人员习惯性违章

一、习惯性违章原因分析

现代安全 管理 理论认为:人的习惯性违章违纪行为动机是由三个因素决定影响的:

一是:行为者对违章行为追求的程度,即行为者对行为后果的期望程度。体现为行为者对行为后果价值的判断。行为后果对行为者的价值越大,行为的动机就越强烈。结合此次在班组学习调研,我认为行为者违章时存在有以下违章心理。

(1)侥幸心理

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现场工作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太过于烦琐或机械,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或执行没有完全到位,不是违章行为。况且认为即使偶尔出现一些违章行为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取巧心理

在远离班组、仓库的工作现场,因路途较远,或操作中有重复性操作内容。一些工作人员贪图方便、怕辛苦,嫌来回麻烦,往往会出现不按规程制度执行,擅自将几
项操作内容自行合并操作、不办理工作票或未做好安全措施就开工的现象,以及未使用相应的工器具和安全用具就工作的违章行为。

(3)逐利心理

企业制定奖勤罚懒制度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个别作业人员(特别是在记件、计量工作中)为了追求高额记件工资、高额奖金以及自我表现欲望等原因,将操作程序或规章制度抛在脑后,盲目加快操作进度,而不是科学的改进操作程序。

(4)偷懒心理

面临公司制定的严厉事故责任处罚制度,个别职工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操作多做事就容易出事。所以工作中甘愿一辈子当副班,不愿意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
操作技能,反正操作中正班或负责人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当一个机械人,不仅少事少责任而且工资也少不了多少,何乐而不为呢?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心理,在工作中
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少了一道监督关口。

二是:行为者对自己行为能力过高的估计。行为者的个人能力越强,技术越好,经验越丰富,则自认为行为成功的把握就越大,行为动机就越强烈,就是人常说的
“技高人胆大”,往往将规章制度抛在脑后。市电力公司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人员误操作事故中,不少就是站长、班组长等技术负责人违章违纪造成的。分析违章者
的违章心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逞能心理

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工作时,不是凭借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而是靠想当然,自以为是,盲目操作。还有部分作业人员自持技术高人一等,按规定作业前应到现场核实设备,但是自持自己熟悉现场设备系统图,逞能蛮干,往往出现违章操作、误操作或误 调度 ,造成事故。

(2)帮忙心理

在生产现场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例如开关推不到位、刀闸拉不动等现象,操作者常常请同事帮忙,帮忙者往往障于情面或表现欲望,但是在不了解设备情况下,如果盲目帮忙去操作,极容易造成事故。

(3)

您现在的位置:安全信息网>>

安全管理>>
行业管理>>
电力安全>>正文内容

如何杜绝人员习惯性违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2日 点击数:
626

冒险心理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生产现场的条件较为恶劣的情况,如果严格按有关规程制度执行确实有困难,我们的作业人员不是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而是往往冒险去工作。此次调研部分基层班组就自我曝光到:消除个别用户电路故障工作中,为了不影响一个片区的供电,在未拉开配电变的跌落保险的情况下,未
采取穿绝缘用具等安全措施,而是作业人员冒险带电搭火作业。
(4)自负心理
当操作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作业人员基于对生产设备可靠性不信任的条件下,往往一味认为是设备出现故障,而不是停止操作或工作,检查自己操作过程是否存在问题,而是自以为是,认定是生产设备存在问题,强行将防误装置打开,冒险进行操作。
三是:文化场对个体的影响。任何违章行为者都不是孤立的一个人存在,都是与集体或班组紧密相联的,这种外界因素对行为者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是巨大的。下面具体分析一下文化场对违章者心理的影响。
(1)从众心理
当一个班组的班长或技术负责人违章,或者看见大家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有出现过问题,自己这样做也应没有问题,于是大家就会对违章违纪习以为常,这样就会对班组其他同志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即看见别人能违章违纪没出事,自己常常也跟着别人违章违纪。
(2)盲从心理
电力企业的培训制度,一般都是徒弟与师傅签定师徒合同,由于师傅带徒弟过程中,将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也传授给徒弟,然而徒弟如果不加辩识,全盘接受,不仅成为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传播者,同时极可能成为因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受害者。
(3)好奇心理
生产工作过程中,当运用一些新设备、新装备等平日难得一见的情况时,出于好奇心理(严格讲是一种求知欲望),作业人员往往会自己动手实践一番,由于行为者对设备情况不熟悉、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以上对违章人员的心理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人员违章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行为者的内因,即违章者的主观因素是决定性的。行为者之所以违章在于行为者过高的
看重行为后果的价值,又过低的估计自己失败的可能性,形成了行为风险估量的错误,最后走上冒险违章违纪的道路。但是每次违章违纪并不是必定会发生事故,这
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好象事故是偶然的,违章违纪并没什么危险,出现事故主要是自己的运气不好,这种观点在事故分析中常常听到。其实不然,统计表明,对于
事故不管有这样那样的客观原因,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的与违章违纪相关,这就是违章违纪与事故的必然性及规律性联系。

10. 为什么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