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职检查是什么处分
一、停职检查,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种形式。详见《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二、行政撤职,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主任科员、局长、部长等职务。详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责令辞职,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详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区别:
1、从适用范围来说,停职检查和责令辞职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撤职适用于国家公务员。
2、从三者的性质来说,停职检查和责令辞职属于组织处理措施的范畴,行政撤职属于对公务员的行政纪律处分的范畴。
B. 在什么情况下,党组织可以对犯错误的党员采取停职检查的措施
《党章》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