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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违规处理

发布时间: 2021-01-02 06:35:24

Ⅰ 如果自考生在考试中出现违规行为,会怎样处理呢

据北京新思路学校老师介绍说,自考生在考试中会通常会出现五种违规现像,依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
第一类违规: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类违规:自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一年: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类违规:自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答卷答案雷同的。
5.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四类违规: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三年: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类违规: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Ⅱ 关于自学考试违纪的处理问题

本科违纪和抄你的专科考试袭没有关系
所以对你的专科毕业不会有影响
既然你是考法律的建议你本科到别的省重新报考
不要转考 转的话档案同时转
对你以后职业生涯会有影响
即便你是考了司法考试 以后档案里还是有这个处分的!

Ⅲ 自考违规

关于违规处理
我只能告诉你的重点,具体怎么处理你的情况,由于比较特殊,还得咨询下省考试院的老师
第一章自考处罚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此次国家下决心严整考风考绩,考试大自考站特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登录如下: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
14 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
成绩无 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
严治考、 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Ⅳ 自考违纪怎么办

作弊违规会被记录,影响学位申请,但对公务员无影响,
而有的考研需要学位证,所以对考研稍有影响,你可以找不需要学位的考研院校即可。
作弊被抓是非常多见的,如果被抓什么的就影响各种后期深造,那岂不是太多人要完蛋了。
诚信档案对于小作弊不受重视,重大错误的才会被拒绝,作弊不用怕,怕的是屡次作弊不改的。
所以,顶多是不能申请学位,其他不影响,作弊尽量不要被抓,抓到后不要再次作弊,这样就不算严重。没事,我每次去参加大自考,还没见过不被抓到作弊的的哪一场考试呢,可以说回回都见到有人作弊被抓。

Ⅳ 小自考的违规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Ⅵ 自考违纪处理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考务工作手册(2011年版)会记录学生档案。
监考过程中,监考员若发现有考生违反考场规则的,要立即指出并制止,然后将其准考证号、姓名、违规事实等准确填写在考场记录表及违规事实登记表有关栏目上,同时向违规考生签发《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以下简称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且要违规考生分别在上述的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考生拒不签名的应注明。
将试卷袋、点名卡、违规事实登记表、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问卷、多余卷和草稿纸交考场办公室。违规事实登记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须交主考核对、签名(在违规事实登记表上)并装订。点名卡按试室顺序汇总,并由考场统一装在省教育考试院印制的点名卡袋中,经主考检查验收后在点名卡袋上签名并密封。每节考试的点名卡装一袋。问卷和多余卷由考场统一交县(区)、市考办,再由市考办封存,封存的试卷半年后才可销毁。
评卷规范: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管理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
8、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室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一年。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或答题卡答案雷同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Ⅶ 自考违纪咋办

你好,对照下自考违纪规定,你只是想把试题内容带出考场,最终也没有成功。因此,不会有事对你处罚。如果要处罚必须当面告知的。

Ⅷ 自考违纪问题

根据《国家教来育考试违规处理办自法》,在自学考试中违纪后,单科会判处零分,或当次考试成绩无效,按照规定会停考一年至三年,严重的会纪录到诚信档案的。
第一种:违纪, 取消当科成绩;
第二种: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第三种:严重作弊, 停考一至三年。
《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违纪行为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Ⅸ 自考违规怎么处理

没事的,不要担心,一切顺其自然,这不算违反考试规则,你如果还不放心可以问一下监考老师或者查一下考试作弊处罚条例,最后祝你考得好成绩

Ⅹ 自考违规怎么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室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一年。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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