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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违法占地

发布时间: 2021-01-01 23:58:22

『壹』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有何区别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有何区别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 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贰』 违法用地,违法占地,非法用地和非法占地的区别

违法用地、违法占地、非法用地和非法占地的区别,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占地和用地的区别;二是违法和非法的区别。
一、占地和用地有区别
占地一般指占用别人的土地,比如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范围更广泛些,既包括使用别人土地也包括使用别人土地,比如擅自改变自己土地用途建设属于违法用地行为等。
二、关于违法、非法的区别:
“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一般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不一定有法律责任规定。

『叁』 什么是违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私自占用、使用土地的行为即属于违法占地
纵横法律网 李见贵律师

『肆』 违法占地会受怎样的处罚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内理法》第81条规定,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伍』 什么是违法用地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5)开展违法占地扩展阅读:

违法用地量刑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

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违法行为

『陆』 乡镇政府对违法占地负什么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专时,有权采取属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土地管理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同样需要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柒』 违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捌』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怎么处理

对已经规划复验收的建设项制目出现的违法建设作以下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建设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令业主自行限期拆除,否则依法拆除并处罚款。

对于下列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及时拆除处理:
(一)对在已接受征用的土地内突击进行违法乱搭乱建的;
(二)违法多占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反城市规划经过调查确认的无主建筑物、构筑物;
(四)影响城市道路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玖』 怎么理解违法占地查处不作为

没有经过征地,直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业建设,就是非法占用耕地,国土部门有职责依法查处,以保护承包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就是不作为。
【案情简介】
许先生等17户是山东省济宁市A县B街道办事处C村村民, 许先生等17户都有其各自承包的合法的耕地。2013年12月份,在没有张贴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包括征地批文,安置补偿公告,XX国家甘薯高科产业园和YY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强行占用。
面对这种情况,村民束手无措,村民们走上了村民的道路。上访的艰辛我们不必说,一年过去了没有任何效果,不但两家企业没有停止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而且直接施工建设目前已将投产使用。
面对这种情况,17户村民陷入迷茫,为何不请律师介入维权呢,一语惊醒梦中人。那请哪里的律师呢,后17户村民多方打听、反复比较,接通了北京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的维权电话。
【办案掠影】
经过电话咨询后,2014年3月中旬,17户村民决定亲自到北京与律师面谈。17户村民当场就签订了委托协议,可想而知面谈非常成功。
律师介入案件之后,根据和17户村民谈话了解的情况,为其量身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
首先,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查出。
签订协议的当天,律师就根据目前的违法占地行为,快速完成了一份查出土地违法行为申请,指导17户村民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A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其对XX国家甘薯高科产业园和YY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履行查出职责。
但是邮件寄出以后就像断了线的风筝,毫无消息。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微微一笑,安慰17户当事人这在征地拆迁领域这种情况非常之常见。
其次,复议不作为督促其履行职责。
在法定期限内,A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给予任何答复。面对当事人沮丧的申请,律师给与了耐心地安抚。针对A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复议申请书,送到了济宁市。
济宁市很快予以受理,令人意外的是,在答辩期内,A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尤其作出的有关于对XX国家甘薯高科产业园和YY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时,被申请人一再强调他们已将履行了处罚职责,不属于不作为。济宁市政府直接忽略其未向17户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律师说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要占用耕地进行商业建设(非农业建设),都必须使用国有建设土地,也就是说要想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业建设,必须先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是否作出的征地批文是判断土地是不是被征收的唯一标准,没有征地批文就是非法占地。
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国土部门有职责进行查处,以保护承包土地农民的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就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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