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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 2021-01-01 04:56:14

1. 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例时,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经谁批准为什么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 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经( )。

一、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二、《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3. 什么是税务协查

税务协查就是协助税局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工作,为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及快捷,准确,方便的查案工具及手段。 作为税务协查的客体,工作注意如下几点:

一、如实填写:准确、完整、有针对性。

二、证账表单:注意数据之间勾稽关系。

三、个别地方若需掩饰:需要环环相扣,能够自圆其说。

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3)纳税违法案件扩展阅读:

税务稽查属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为此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税务稽查

4.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应该知道案件办理的那些内容

可以向举报的税务机关了解举报是被受理,是否开始检查,以及检查结果

5.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 某教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另一种是企业支付教授讲课费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试问该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 [分析] 方案一: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个人所得税额应由企业代扣代缴。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但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2000元。
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000元。
方案二: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企业应为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见,由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教授可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
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反而有可能有所减少,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于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更乐意接受。
综上所述,个人在提供服务时,若采取不同收入取得方式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经济收入会有一定的影响。
一般而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1)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从而对应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2)费用开支最好由企业来支付。
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3)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也要注意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式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仍以前例来说明,若规定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的同时,还规定应纳税款由企业负责,那么即使企业支付讲课费35000元,对于个人来讲,收益也比方案二增加了2600元(35000-32400)。
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为个人缴纳税款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负担也不会加重多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在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案例] 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
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 [分析] 方案一:将专利单纯转让 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6×(1-20%)×20%=12.16(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76-12.16=63.84(万元) 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方案二: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 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8-1.6=6.4(万元) 案例问题网络一下,还有好多。

6. 纳税案例分析

方案一: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收取5000万元房款的同时收取各种代收款项1000万元。那么,该公司流转税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1000)×5%=30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300×7%=21(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300×3%=9(万元);国鸿房地产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300+21+9=330(万元)。
方案二: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只收取房产的价款5000万元,其他相关代收款项由国鸿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按1%收取手续费。国鸿物业管理公司税负为:应缴营业税10×5%=0.5(万元),应缴城建税为0.5×7%=0.03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0.5×3%=0.015(万元),该物业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0.5+0.035+0.015=0.55(万元)。而国鸿房地产公司的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5%=25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250×7%=17.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50×3%=7.5(万元),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250+17.5+7.5=275(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总税负为0.55+275=275.55(万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多负担流转税330-275.55=54.4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经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对房地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业务进行必要的拆分,既可以降低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费用,同时又不会增加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负担。

7. 上了税务局的黑名单是永久的还是期限可以解除的

税务局的黑名单,就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让全社会都能够及时掌握相关情况,这种公布是有期限的,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从公布栏撤出。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两个公告,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登记评级体系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开机制,要求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纳税人实施公开曝光制裁。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拓展资料

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

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3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

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

C级信用纳税人,对其从严管理;

D级信用纳税人,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8. 求关于纳税方面的案例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内,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容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税局把个人独资企业列入一般企业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同企业一样(如企业所得税是按季预缴年度清缴的)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账(虽然也可以定税但相对个体工商户没那么容易的)
3.适用的法律不同
4.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税不同:一个是企业所得税,另一个是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不建账就定税,建账的个体工商相对不建账的缴税要合理些.

9. 金税三期里面,税务稽查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怎么在程序里操作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有很多方面,一般会从两方面去进行。

一,是对企业收入的检查:

1、检查出库单是否与销售收入相配比?尤其注意库管员、验收员、会计、统计等的签字,如有涂改变动或笔体异常,出库单号码连续,则会作进一步追查,很多企业为了减少知情范围,可能由专人作弊;

2、检查边脚料的帐务处理,边脚料、包装物等的处理收入是否入帐?是否截留了其他业务收入?

3、检查货物的销售价格是否忽高忽低?尤其是低于成本的销售,一般都有问题;

4、检查所有存货,包括成品与材料,看是否帐实相符?短少的物资,一般都有销售未入帐的可能;

5、检查产品的出品率变化,检查废品的生产、验收、销毁记录,检查产品数量与生产工人计件工资的关系,是否配比合理?很多企业将产品直接从生产线上取走销售或赠送,而截留收入;

6、 重点检查往来帐,对挂往来超过半年的要与对方单位核实,尤其要注意贷方往来,同时注意费用中显示的对方单位,是否有对外往来大额借款?是否收取利息?利息是否合理?是否入帐?

7、 检查会计期末是否进行了资产清查?盘赢物资是否计入了收入?盘亏物资是否是正常管理盘亏?是否存在盘亏与盘盈互相抵消的问题?物资盘存表上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原始盘点表与物资盘存表是否相符等?

8、检查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节省下来的材料或边脚料是否计入了收入?

9、检查减免的流转税是否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10、检查企业接受的捐赠,是否已作为收入纳税?

11、 检查企业研发新产品产生的产品和废品是否有记录以及产品和废品的去向,是否按质做价?收入是否纳税?

二,另一方面是对扣除项目的检查:

1、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当年应该计入费用而没有计入的,不得在以后年度抵扣,因此,要重点检查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折旧费用以及其他的调整分录,凡是涉及到红字调整的,都要重点检查;

2、检查企业食堂等福利部门,其房屋折旧、人员工资、耗用水电、办公用品及低耗、福利待遇、维修费、使用车辆费用等一切开支,是否计入了成本?

3、检查企业耗用的费用物资,是否已通过了仓库核算?消耗材料和物资是否合理?如办公用品要与办公用品领用台帐相核对,低耗要与实物相核对,是否存在私人使用企业资产情况等?

4、检查物资使用者是否都是本企业员工?否则视同捐赠?

5、检查企业的工资支出是否是企业的在册员工?是否在劳动部门登记?是否已经给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医务、浴室、理发室、食堂、待岗、下岗等后勤人员的工资是否进行了剔除?有否超过计税工资?

6、检查工资附加费用是否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工会经费是否全额拨付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检查对外捐赠是否合法?

7、检查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是否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是否超出了限额?招待无关人员或者纯粹内部人员的吃喝费用是否扣除,不能按照税务人员要求提供真实的足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的,也不得扣除;

8、检查财产保险和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退款,是否冲减了费用,纳入了所得额?如果未发现冲减支出和保险赔款,应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的财务帐册。

9、检查税前应报批的扣除项目是否擅自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有一本书名为《纳税检查》的,税务人员都会学习的,里面讲得很详细。

10. 税务人员查处收税违法案件时,与纳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怎么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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