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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是

发布时间: 2020-12-31 18:21:41

1.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哪些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包括对财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

2. 为什么民事纠纷主体的处分权利不是绝对的,请举例说明

处分原则是受法律限制的,即我国的处分原则,是依法处分,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即在民事诉讼中国家依法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实行监督。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越了法律的范围,人民法院就实行干预。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监督,是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要求的,也是符合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的。
这种对处分原则的限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典型体现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撤诉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哪些情形下又应当驳回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人民法院有权驳回当事人撤诉的申请,从而使诉讼继续进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或者不按撤诉处理。”该条也没有对法院驳回撤诉的理由作出具体的规定,仅仅是抽象地规定“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学界对法院驳回撤诉理由则一般解释为,撤诉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还体现许多方面。
1、在民事诉讼的一些子程序甚至主程序的启动方面,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这些程序中,法院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可以启动。《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所谓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就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时,可由法院主动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所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根据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既包括一审起诉时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也包括上诉审中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范围。也就是说,上诉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也必须在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并作出上诉审判决。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0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民事诉讼法》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该条规定实际使第二审法院获得了超出上诉人的请求范围作出判决的权力。
3、自认制度是一种从国外引进的诉讼制度,是指在辩论陈述中,一方对对方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主张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的制度。最高法院《意见》第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自认制度的制度基础就是处分原则,正是基于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才会认可对方当事人的免证责任。承认意味着承认人有可能对不存在的义务,也要履行,对于实际不存在的事实的承认也会导致承认人承担由于承认该事实所发生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的实务中,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所实施的承认行为也是受到限制的。当然这种限制并不是因为法院考虑到承认这种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基于一种事实探知绝对化的理念。因为自认制度的设计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即当事人已经自认的事实法院不管其真实性如何都将排除对自认事实真实性的怀疑。但在我国的诉讼观念之下,是不能容忍当事人对事实的左右的,只允许法院对事实的自由裁量(客观地认定事实这一要求,只要通过“认定”,其客观性就仍免不了主观化)。
4、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法院可以判决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种由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做法实际上也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与否是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由。如果由法院通知,实际上是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就使法院起到了主动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可能在诉讼中实际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是当事人,实质上是诉讼请求的相对人,如果要将其追加到诉讼中来,按照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精神,也应当由原告或被告提出来。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好,民事审判实务也好都在这个方面反映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5、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再审制度和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要求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但法律也规定,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诉,法院也可以在自己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也就是说,再审程序启动不存在当事人处分的问题。

3.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你好,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4. 简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谢谢网友!!!!!!!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版置自己权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当事人处分权相对应的,是法院的审判权。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相互作用下展开并逐步发展的。因此,为了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地贯彻落实处分原则,应当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一)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二)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三)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5. 论述题 论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处分权来与审判权(诉权与审源判权)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二者之间相互制约。一方面法院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体现了处分权对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另一方面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须遵循依法处分的要求,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体现了审判权对处分权的约束作用。

此外,需要注意的一个较为例外的情形是,法院进行诉讼调解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这体现了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时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意思自治权。

(5)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扩展阅读

辩论权和处分权都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辩论原则仅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和非讼程序;而处分原则既适用于诉讼程序,也可能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当事人处分的内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即实体性处分与程序性处分。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例如诉讼中自认、认诺、放弃主张、接受调解等;但处分程序权利不一定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例如当事人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

6. 民事诉讼后原告撤销诉讼的程序

1、“请问撤销诉讼的程序”:写一份撤诉申请交给法官就行了。

2、法院专的费用:只是你已属经预算交的诉讼费问题,会减半收取,退还你一半;
律师的费用:如果只是“联系”还未正式写委托合同,不用交费;如果是已经成为写好委托合同,可以和律师协商退还一些。

7.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内容

您好:
一、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二、处分原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
(二)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3.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8. 简述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中的具体适用。

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是否起诉版,由当事人决定;
第二权,诉讼开始后,原告是否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其自己决定;
第三,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和解或者达成调解,有他们自己决定;
第四,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依法可以上诉的,是否提出上诉,由他们自己决定;
第五,对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执行内容,可以申请执行的,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权利人自己决定。

9. 论述题 论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处分权与审判权(诉权与审判权)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二者之间相版互制约。一方面法院裁权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体现了处分权对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另一方面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须遵循依法处分的要求,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体现了审判权对处分权的约束作用。

此外,需要注意的一个较为例外的情形是,法院进行诉讼调解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这体现了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时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意思自治权。

(9)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扩展阅读

辩论权和处分权都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辩论原则仅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和非讼程序;而处分原则既适用于诉讼程序,也可能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当事人处分的内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即实体性处分与程序性处分。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例如诉讼中自认、认诺、放弃主张、接受调解等;但处分程序权利不一定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例如当事人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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