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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共同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2-30 23:27:36

『壹』 行政处罚数人共同违法可分别立案吗

对共同违法行为如何施行行政处罚,现行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没有专门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有的参照《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情形进行处理;有的对共同违法行为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的不分责任,直接对所有当事人进行共同处罚;有的对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违法行为,在对共同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区分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虽然《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均没有对共同违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但在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所体现。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共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对违法行为人各自立案、分别处理,而应合并立案、分别处理;二是在案件调查中,要对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具体的分工、参与的程度进行认定,在量罚时依据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导致的后果作出综合分析,正确使用裁量权,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以符合“责任自负、过罚相当”的原则。
共同违法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连带责任,在现行的行政立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却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问题,有人认为,基于“责任自负”的原则,不能要求共同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就是搞“株连”。笔者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履行按份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并不违反“责任自负”的原则。
连带责任是责任认定的一项特殊原则,指各个责任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连带责任人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不因其中之一的责任人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共同责任归于消失。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行为人尽管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责任可能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行为之间也存在着必然联系,有的还互为因果,在利益上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基于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利害关系的共同行为导致的责任必然是连带的。其次,共同行为人只有在全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才能使其因共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消失。当部分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共同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违法责任仍然存在。再者,在司法实践中,《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确认了基于共同行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说明“责任自负”和连带责任并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时,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共同违法行为的存在,且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贰』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反行政法规如何处理

对共同违法行为如何施行行政处罚,现行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没有专门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有的参照《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情形进行处理;有的对共同违法行为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的不分责任,直接对所有当事人进行共同处罚;有的对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违法行为,在对共同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区分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虽然《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均没有对共同违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但在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所体现。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共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对违法行为人各自立案、分别处理,而应合并立案、分别处理;二是在案件调查中,要对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具体的分工、参与的程度进行认定,在量罚时依据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导致的后果作出综合分析,正确使用裁量权,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以符合“责任自负、过罚相当”的原则。
共同违法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连带责任,在现行的行政立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却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问题,有人认为,基于“责任自负”的原则,不能要求共同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就是搞“株连”。笔者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履行按份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并不违反“责任自负”的原则。
连带责任是责任认定的一项特殊原则,指各个责任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连带责任人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不因其中之一的责任人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共同责任归于消失。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行为人尽管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责任可能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行为之间也存在着必然联系,有的还互为因果,在利益上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基于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利害关系的共同行为导致的责任必然是连带的。其次,共同行为人只有在全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才能使其因共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消失。当部分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共同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违法责任仍然存在。再者,在司法实践中,《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确认了基于共同行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说明“责任自负”和连带责任并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时,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叁』 何为共同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构成共抄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一个人实施的,无论是实施一次还是多次,都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但其中只有一个人具有责任能力,其他人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也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在客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尽管每个人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不同,但都是为了相同的目的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能是一次,也可能是多次。
第三,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也就是说,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明知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望采纳

『肆』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应怎样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复处罚制条例》第16条第4项的规定,视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和所处的不同地位,分清主次和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于其主要作用的组织、指挥者、应受到较重处罚;对于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重处罚。对被教唆、被胁迫、被诱骗违反治安管理的,或在共同违法行为中处于辅助、服从地位的人,应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伍』 对共同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对共同违法行为如何施行行政处罚,现行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没有专门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有的参照《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情形进行处理;有的对共同违法行为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的不分责任,直接对所有当事人进行共同处罚;有的对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违法行为,在对共同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区分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虽然《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均没有对共同违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但在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所体现。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共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对违法行为人各自立案、分别处理,而应合并立案、分别处理;二是在案件调查中,要对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具体的分工、参与的程度进行认定,在量罚时依据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导致的后果作出综合分析,正确使用裁量权,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以符合“责任自负、过罚相当”的原则。 共同违法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连带责任,在现行的行政立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却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问题,有人认为,基于“责任自负”的原则,不能要求共同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就是搞“株连”。笔者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履行按份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并不违反“责任自负”的原则。 连带责任是责任认定的一项特殊原则,指各个责任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连带责任人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不因其中之一的责任人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共同责任归于消失。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行为人尽管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责任可能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行为之间也存在着必然联系,有的还互为因果,在利益上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基于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利害关系的共同行为导致的责任必然是连带的。其次,共同行为人只有在全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才能使其因共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消失。当部分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共同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违法责任仍然存在。再者,在司法实践中,《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确认了基于共同行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说明“责任自负”和连带责任并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时,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共同违法行为的存在,且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惠安县工商局 汪枫

『陆』 如何认定城管执法中的共同行政违法行为

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违法事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对人参与,他们共同合谋、互相分工或互相参与利益分配。此类案件中,从表面上看行为人有多人,似乎存在多个违法事实,其实不然,这类案件整个事件为一个整体,实为“一事”,多个相对人共同参与,其行为构成了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一、“共同行政违法”与“一事各罚”的概念共同行政违法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故意地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一事各罚”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对各个行政相对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适用“一事各罚”原则的前提是要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虽然行政处罚不同于刑罚,不能完全套用《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却不妨可以借鉴。一般认为,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为两人以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同一个;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故意。当然,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中,行为人的作用未必相同,根据各行为人在违法事件中的作用,可以分为四个状态:一是均等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大体相当;二是主从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中有轻重,有主有次;三是胁骗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人是受其它违法行为人的胁迫或诱骗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是教唆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人是受其他违法行为人的教唆而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一事各罚”原则的适用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适用“一事各罚”,是因为行政相对人都参与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理应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共同行政违法人彼此的行政责任是相互独立,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其中一个承担所有行为人共同的行政责任。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一事各罚”,也不是简单地对行政责任平均分割,而应如前所述,按照行为存在的不同状态,根据违法行为人情节的轻重,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罚款幅度内,分别对各个行为相对人给予处罚,做到“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对此有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三、“一事各罚”在城管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事实为一个整体,理应立“一案”查处,即同案查处,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均为本案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应该对行为人在共同行政违法案件中实施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了解其分工,并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行为人在违法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与违法责任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柒』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怎样处罚

分别处罚

『捌』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分别处罚,对吗A年龄大小B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版所起的作用),分别权处罚。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玖』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需要共同故意

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有三个条件:其一回,主体必须是答俩人或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其二,客观上共同实施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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