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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 2020-12-30 20:36:06

违规经营危险化学品都有那些处罚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内用国家禁止容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⑵ 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党员干部党纪责任如何追究

看情况所构成的影响及危害,该党员干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程度,党纪小组会调查清楚后,给予相应的处理,如严重参予起到重要的作用或是幕后操作者,那就是双开判刑坐

⑶ 公司经营违规,员工被拘留审查合规

您好!如果是非法集资的公司被查处,相应从事经营的员工也会被问责,具体要看公司是怎么违规经营,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您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

⑷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哪些处理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博安网-安全生产云培训】提示你:连带赔偿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损害赔偿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⑸ 违法经营罪是什么罪

违法经营罪一般是非法经营所犯得罪。
非法经营罪:
1、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内营、专卖物品或其他容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犯罪主体:
1、非法销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⑹ 责任追究包括哪些

一、责任追究包括以下内容: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4、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6、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6)违规经营责任追究扩展阅读

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④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⑥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⑺ 管理人员违规履职责任追究办法有什么好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国家了为保证党的干部路回线方针政策答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1、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
2、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3、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4、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5、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人走到哪里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出台,明确了九大方面54种情形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旨在通过缜密的制度性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国企高管一旦被认定要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负责,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⑼ 安全生产法在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方面有哪些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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