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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曝光违规案

发布时间: 2020-12-30 02:43:03

㈠ 中纪委通报干部档案造假是哪些省份

中央组织部8日通过12380举报网站通报了山西、广东严肃查处3起干部档案造假案件的情况。
根据12380举报网站,3起案件分别是:
1、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王存在伪造虚假年龄、虚假身份、虚假任职经历等问题。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公章。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总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原太原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临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时任洪洞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郭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山西查处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档案造假案。黄梅芳,2013年6月任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经查,黄梅芳的干部人事档案存在涂改年龄等造假问题。其父黄长泉任稷山县财政局局长期间,经时任稷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李某某介绍,进入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室查看黄梅芳档案,趁档案管理员王某某不在场时,将黄梅芳实际出生日期从1972年4月涂改为1975年4月,并撤换了其入团申请书。2006年6月,时任稷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姚某某,责成时任副部长韩某某和干部科科长南某某审查黄梅芳档案后,召开部务会研究认定了其涂改后的出生年月,并向运城市委组织部出具了认定书。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运城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黄梅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黄长泉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某某、韩某某、南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姚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广东查处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政委钟立档案造假案。钟立,2010年5月任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政委,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任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经查,钟立存在工作经历弄虚作假、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等问题。2001年7月,钟立中专毕业被五华县国土局下属国土所录用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并未报到上班。之后,其父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现任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某某,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将钟立调入五华县委某办公室,违规获得公务员身份;在此过程中,五华县委书记(现任梅州市政协主席)李某某,交代有关人员协调办理钟立调动手续;时任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幸某某根据交办,违规办理了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广东省和梅州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免去钟立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职务,由市人社局按事业编制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安排;对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幸某某等12名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

㈡ 已经在法院起诉立案行政案件中,假如想网上中央纪委监察委网站举报,是否对案件有影响

从你讲的情复况来看,行制政诉讼与向官方举报,是两种可以同时进行的途径。行政案件程序特别,因对方是政府,最好请律师,否则困难重重。本意见仅根据提问者的描述作出,最终意见应以有关事实经具体核实后再行确定,本回答不作为最终的律师法律意见。

㈢ 中纪委工作人员过问地方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违纪

工作山需要调查了解不违纪,非工作原因干扰过问是违纪的。

㈣ 已经在法院起诉立案行政案件中,假如想网上中央纪委监察委网站举报,是否对案件有影响

肯定有影响的,如果你举报的是事实,就会继续调查,等有结果了,再判。

㈤ 严重违纪被调查中涉及的有关人员怎么调查

可以这么说,没问题的话组织不会随便调查一个干部的。都是在已经基本掌握了证据的前提下才会带走调查的。毕竟涉及到干部队伍的用人上还是很慎重严肃的。

在检察院调查时纪检委可以对党员处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腐败犯罪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采用的成熟套路是先由同级纪委双规、调查取证、然后经过党内定性再“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案件交由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固定模式。
一、纪检部门对违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后,只有在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时,才会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如果只是一般的违纪,纪委直接就作处理了。或自己直接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在移送前,纪委一般要把调查结果与其本人见面,听其申诉,或马上作出处理决定。或等司法机关把整个案件办结以后再作处理。
特别是严重违纪的,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纪检部门一般在移送前,会作出初步的党纪处理。正常情况下,社会舆论不是很关注的,一般是等到整个案件审查完毕后,再作最终的处理。
拓展资料: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第三章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第四章复查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文化大革命”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或复议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

第二十七条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三十条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六章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㈥ 纪委查案期间涉案人员辞职还会负法律责任吗

纪委查案查的是过去、过去持续到现在的违法行为,查实确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内,原则上要负责任。容
不过凡原则必有例外:
只轻微违反组织纪律,轻微违法,退回违法所得,消除不良后果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行政法上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如果能够在案发前自首,退回违法所得,或者检举揭发成立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㈦ 纪委办案,案中内容是与党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这个案件属于民事,还是刑事案件

纪委所办的案件中如果涉及不是党员的群众当事人,纪委可以训诫这样的当事人,无法内对这容样的当事人进行党纪处分。具体怎样违背了党的方针政策,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这时,只有需要法院处理的案件是民事纠纷才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触犯刑律的才是刑事案件,需要仔细区分才行。


㈧ 被中纪委立案审查的期间可随意走动吗

简单地说,在谈话期间,一举一动必须事先报告,得到允许后才可以。

一、“双规”在纪检系统内部被称为“两规”。

是根据《中共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 、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查方式。

二、“双规”适用的范围:

1、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2、“ 双规”适用的对象。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三、“双规”的执行:

1、纪检工作人员安排好班次,不停地跟被规人员谈话。现在规定,应当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

2、被规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

3、看好被规人员,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

4、被双规后,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被规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办案机关负责。

“双规”不但控制了涉案对象,排除了串供的可能,它无时间限制的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击碎了涉案对象的侥幸心理,并足以使其就范。因此,“双规”才成为了广大公职人员心目中最有实际效果的监督武器。

㈨ 在哪能查到中纪委公布的具体案情

中纪委的官方网站

㈩ 组织部门是否有新规定但凡纪委立案被调查人既要被免职吗

免职不是行政处分,你说的应是撤职。必须查实违反了组织纪律或相关专法律规定,才被撤属职。组织部门绝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当然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整章规定了被处分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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