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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处分权

发布时间: 2020-12-29 10:29:20

Ⅰ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吗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只有他项权(抵押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执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或变卖。

Ⅱ 法律关于抵押权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抵押权的效力如何确定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首先、对标的物的效力。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其次、对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第三、对添附物的效力。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四、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c.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Ⅲ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间的所有权归谁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依然属于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专有权。抵押期届满,将抵押物属进行拍卖时,若抵押权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则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没有直接的处分权。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是处分权扩展阅读

法律要求

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笫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财产作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财产作抵押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善意笫三人,可见,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

Ⅳ 什么是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法律上的处分权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转让、赠与等。

从企业资产角度来看,处分权可分为整体资产处分权与部分资产处分权。整体资产处分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分权。

(4)抵押权是处分权扩展阅读:

处分权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应用:

1、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自由权。

根据民事诉讼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由意愿控制其程序性和实质性权利。当事人可以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支配权。

优势表现为控制和控制,以及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和控制的自由。民事诉讼处分使当事人有权控制各种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性格权利与一般权利不同。这是当事人根据个人意愿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权力”。

而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处置权力的主导地位之上的。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诉讼解决取决于当事人对起诉权的控制权;诉讼法中是否终止诉讼受原告是否行使撤回案件权利的影响。这反映了对各方权利的掌握和控制。

Ⅳ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抵押人未经是否有权处分受让人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楼主应该想问的是“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抵押人未经 同意 是否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个条文修正了《担保法》49条及《担保法解释》67条的规定,并未对登记与否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即是说,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抵押人未经同意无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依据物权的追及力行使抵押权。
但是,上述物权追及力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即是楼主后面的一问,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获得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但必须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履行完毕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据是《物权法》第106条,内容此处略,该条最后一款写明了: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此时,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就其出卖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等。

Ⅵ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要特征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Ⅶ 关于抵押物的处分权

受让人也就是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抵押权也就自动消灭,抵押权消灭后该财产可自由转让,无需经原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同意。

Ⅷ 法律上讲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什么区别

区别来如下:源

1、定义不同: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2、权利不同: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此外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权,抵押人有一定的处分权,比如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同意可以转让等等,此外可以出租。

3、义务不同: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Ⅸ 处分权的解释

1、依法处理所有物(财产)的权利。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权能。所有权人通过对财产的消费或出卖等,财产所有权就消灭或转移给他人。所有权人通过出租、寄托等合同将财产使用权、占有权转移,或对其财产设定物权(抵押权、典权等),也是行使处分权。处分权亦可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如法院依民事执行程序拍卖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2、处分权是指依法处理所有物的权力。表现为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消费或出卖等,所有权人通过出租、寄托等合同将财产使用权、占有权转移,也是行使处分权。处分权也可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如人民法院依民事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的财物拍卖、变卖等。 1、处分权是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资源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可能性,在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中就表现为是否能够根据契约自由的决定自己从一个企业流向另一企业或者继续留在一个企业甚至退出企业界进入其他领域。
2、所谓处分权是指企业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则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引起财产的绝对或相对消失处分权决定财产的最终归属。
3、这种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即通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力。
4、处分权是指林地使用权人对其占有的林地决定进行出租、抵押、转让、转包的权能,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林地产权的可转让性。
5、处分权是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行为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变更人力资本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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