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三违处分 » 违规三指定

违规三指定

发布时间: 2020-12-27 23:15:52

㈠ 供电多经企业调研报告

供电多经企业适应体制改革规范管理运作的调研报告 根据中电联供电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课题组成员自4月19日至28日,分别到江苏、上海、江西、广东等地,就供电多经企业适应体制改革、规范管理运作课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供电多经企业规范管理运作现状 (一)取得的初步成效 自国发2002年5号文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下发以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相继就供电多经企业适应体制改革规范管理运作方面,制定并实施了相关规定,网省公司陆续出台了相应细则和办法,各供电企业就此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管理方面:从调研看,大多数市(地)级公司多经企业的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基本没有发生主业向多经拆借资金、提供担保及向多经企业转移利润、多经企业侵占主业成本的现象;在主业多经业务关系方面,基本按照市场化的规则签订合同和契约进行交易;在规范劳动关系方面,对多经企业不同身份人员做到分别签订用工合同和上岗协议,用工手续基本完善;在多经企业法人治理方面,基本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2.资产分开方面:按照国网和南网公司的要求,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主多之间产权较清晰、权属较明确,手续较完备,“留、走、卖”资产处置的理由比较充分,对多经企业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法律纠纷、贷款担保及其它历史遗留问题能够进行有效清理,制定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3.人事分开方面:在部分企业除主要领导、分管多经领导仍兼任多经企业的一定职务外,绝大部分供电企业主业领导均不在多经企业兼职;按照一定的管理程序和规定的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多经企业“新三会”组成人选,初步建立并实施了法人治理结构;有的企业成立了市(地)级公司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人事、劳务输出等业务核准资质,管理多经企业全民借用人员,解决全民借用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问题。 4.管理分开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对与主业无资产纽带关系的多经企业,大多数已不再纳入主业职能管理范围,部分企业对职工持股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加以规范;不少供电企业强化对多经企业的监督管理,将多经企业的合同、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安全及党风廉政建设等管理工作与主业同标准、同要求、同考核。 (二)存在的共性问题 1.劳动用工存在政策和法律风险。从调研看,第一,多经企业用工性质复杂,存在人员混岗,同工不同酬现象:一是部分主业全民人员因种种原因下岗被安排到多经集体企业;二是个别集体身份人员被安排到全民职工组成的多经企业并从事管理工作;三是人随资产走,原地方企业身份人员参股到多经企业等。由此产生人员及待遇的差异性,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第二,用工手续有待完善。在全民人员使用上,有的地区是借用人员与主业签订劳动合同,维持身份不变,但与“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用工原则不相符,有的是与多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后顾之忧,容易造成全民职工队伍不稳定;在使用社会化员工方面,有的存在工资支付不规范,社会保险办理不到位、管理考核待完善等问题。 2.员工出资行为需要规范。员工的出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况:有的是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形式出资,有的通过自然人代表委托出资,在有关退休职工股权、新进职工入股问题上缺乏规范,存在法律风险。 3.集体资产管理问题。尽管部分多经企业进行了民营化改制,但仍有为数不少的多经企业注册资本中含有集体资产,与民营资本混合经营。而直至目前,对集体资产的规范管理要求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股份制改造与民营化改制深入进行的形势下,要注重集体资产的依法管理与处置,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4.主多业务关系及“三指定”问题。调研中发现,有些与主业生产关系密切的车间、班组作为多经企业的分(子)公司,其人员、财务和业务关系不清,容易为“三指定”现象提供口实。反之,有的企业又对入网施工队伍疏于管理,给安全生产留下了隐患。 5.主业强化监督与多经自主管理的问题。不少供电企业强化多经管理力度,却忽视了多经企业的市场竞争主体地位,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发生,应该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对供电多经企业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为供电多经企业主多分离奠定基础,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基本要求,江苏、江西、广

㈡ 电力三产公司的相关建议

电监会建议推进力“三产”分离工作
2010年12月,电监会发布了《2010年供电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此次发布的《报告》是根据电监会今年以来日常供电监管工作和较早前开展的供电检查情况形成的。2010年6月至7月,电监会在供电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对部分供电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此次发布是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颁布《供电监管办法》以来,首次发布供电监管方面的情况。
《报告》指出,2010年,大部分供电企业能够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广泛深入开展《供电监管办法》的学习宣传,其中部分供电企业还对照电监会历年供电监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对供电质量管理制度、供电服务运行机制和供电市场行为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摸底排查,对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整改,并通过加大电网投入、创新服务方式,有效促进了供电工作的进一步提高。《报告》对此给予了肯定评价。
《报告》披露了供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据统计,本次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460例,涉及供电企业128家。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78例,涉及供电企业50家,占受检企业总数的24.3%。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服务、供电市场行为、供电成本等方面。主要表现在配网薄弱,供电能力不足,供电质量存在一定差距;停、限电信息未按规定公告;故障抢修不及时;业扩报装办理不规范等方面。特别是部分供电企业在执行国家电价、收费、供电成本、行政许可政策及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分析,在供电检查发现的问题中,供电能力方面问题3例,占问题总数的0.7%;涉及供电企业3家,占受检企业总数的2.4%。主要表现为:部分地区电网存在结构性矛盾,电网投入不足,配网改造滞后,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村电网较为薄弱,电网发展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供电质量方面问题141例,占问题总数的30.6%;涉及供电企业84家,占受检供电企业总数的41%。主要表现为:部分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不符合《供电监管办法》要求;部分供电企业电压监测统计数据不真实,监测点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真实反映用户受电端电压的情况;部分供电企业供电可靠性录入数据不准确,统计数据不真实。供电服务方面问题145例,占问题总数的31.5%;涉及受检供电企业82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39.8%。
主要表现为:用电业务办理不规范、超时限,资料不完整,内容不真实;部分供电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停电;部分供电企业故障抢修超时限;部分供电企业为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不规范,对用户受电工程质量把关不严。供电市场行为方面问题159例,占问题总数的34.6%;涉及受检供电企业81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39.3%。主要表现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设置市场壁垒;部分供电企业存在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供电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准确和不全面;部分供电企业违反国家电力行政许可有关规定;部分供电企业未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部分供电企业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部分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中存在违规条款,少数供电企业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情况。供电成本方面问题12例,占问题总数的2.3%;涉及受检供电企业7家,占受检供电企业的3.4%。问题主要表现为:成本核算不规范、不真实,或者超范围列支成本,虚增供电成本,或者成本费用收支不规范;电力工程建设成本资料不完整,影响成本真实性核查;虚列企业成本费用。
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了五方面的整改要求。一是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全面增强供电能力。二是加强供电质量管理,逐步提高供电质量。三是强化管理,进一步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四是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切实规范供电市场行为,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切实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依法公开供电信息,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实施电力行政许可规定,进一步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依法规范业务收费,杜绝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等不正当关联交易。五是规范供电成本核算,合规列支成本。
同时,《报告》提出了四方面的监管建议。一是统筹规划,大力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改造。二是完善立法,着力解决供电企业现存诸多问题。三是多措并举,努力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总目标。四是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推进电网企业“三产”、多经剥离工作。

㈢ 业扩报装领域违规三指定指的是什么

“三指定”就是指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不良现象。
“三指定”往往会导致用户受电工程造价虚高,损害电力用户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供电市场秩序。

㈣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有什么具体意见和建议

参考一下,河北省的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1.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属于省内立法的一律通过建议省人大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取消。(省编办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配合)2.加快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建设。省、市、县政府要普遍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特别是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尽快公布,主动接受各界监督。省、市、县三级共有权力要明确使用权力和责任对等主体,不能重复交叉,行政审批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对于已下放的权力,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基层出现接不住、用不好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配合)3.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从2015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统一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只需要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格,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审查共同登记事项,质监、国税、地税、人社部门不再重复审查。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四号”营业执照。(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配合)4.强化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完善省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加快市(地)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确保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行政审批部门、流程、非涉密事项网上全覆盖,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全公开,行政审批全程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对市、县实体服务大厅的指导,使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互补、互为支撑,提高政务工作质效。(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5.对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由各级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采取定期联合审批方式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配合)6.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省监察厅、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7.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时限,明确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工商局、省物价监管局配合)8.清理滥收费和严禁征收“过头税”。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里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省财政厅牵头,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监管局配合)9.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和严格控制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整合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加快市、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监管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整合。加快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向全社会公布。行政执法要严格执行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随意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问责,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乃至法律惩处。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避免重复交叉执法。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查处,监察机关要进行严格问责。(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负责)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0.加强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省发改委牵头,省纪委、省工信委、省金融办配合)11.全面推行项目业主(法人)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拢权不放、不能主动推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拒绝实行规范的项目、资源配置招投标的地方和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严格问责,并查处项目操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省住建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发改委配合)

四、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12.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在以往打击偷盗企业、围堵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解除职务,按失职、渎职给予严格问责。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维护金融秩序。(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金融办配合)13.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于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都要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配合)14.坚持先易后难、因案施策、协调联动,开展积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做到半年见成效,一年基本完成。对于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从严处分。(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信访局配合)

五、注重诚信建设

15.对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已经设置的立即取消。开展政策落实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中梗阻”行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要严肃问责,坚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配合)16.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加快建立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建成使用,建立完整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库,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黑龙江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省工商局牵头,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六、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

17.强化和完善省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职能,省政府秘书长兼任企业投诉中心主任,进一步充实办案人员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办公。开展政府违约问题专项整治,对全省各级政府违约案件进行梳理,逐一给予解决或答复。尤其对“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进行整治。构建省、市、县畅通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努力做到分级投诉、分级解决。建立涉法涉诉案件信息沟通机制,有关线索送同级纪委查处。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从快处罚,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各市、县都要加强企业投诉平台建设,健全工商联组织,让企业能顺畅地反映诉求,遭遇的不公和委屈有人管

㈤ 大连电业局违反电监会提出的“三指定”行为

大连市供电公司的黑暗:国家电网及电监局三令五申不允许“三指定”即指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不良现象。对这三点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上的或是公示的方式都是严厉禁止的,可大连供电公司及旗下的区域各供电分局的领导或者负责验收的部门主管都直接或间接(通过施工队)来跟业主指定变电所里的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及里面的元器件甚至室内断路器等开关都会指定其选用XXX家的品牌,这些品牌的开关厂不是供电公司旗下的开关柜生产公司(三产公司)就是与供电公司这些领导有利益往来的开关厂家,只要跟电气沾边的都难逃供电公司的指定估计就差施工用的手电没有指定了。因为这些品牌的电气设备都有他们的利益所在,大连所有的业主用过的电气设备为何总是那么几家?并非这几家产品质量有多好,因为都是供电公司指定的,一旦业主不遵守供电公司以及施工队的明示或者暗示,将会在验收工程的时候四处找毛病使业主的验收不能通过从而得不到电力的输送,就算你告到电监局,供电局会说:业主的施工方案或者工程不符合国家电网的规定,就算你产品有ccc认证、9001、2008认证又能如何?人家规范卡你,按规定办事,电监局又能把电业局如何呢?一旦没有验收便没有电力的输送,整个项目变成死项目,没有灯光的楼盘试问如何开盘?有些人会问到:那凭什么能被人挑出毛病呢?业主就不能做到被人挑不出毛病?可事实是:在电业局验收工程的时候,按照国家电网对验收的规定,想做到挑不出毛病可以说是万里难挑一,想找出毛病是件太容易不过的事了,而且工程验收期按照供电公司的排期可以无限制的往后推,谁拿他们都没办法的。我觉得还是向电监会投诉的少了。

㈥ 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国家电网公司根据近年来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对原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有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文件重新进行了修订。5月19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文发出通知,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电网(含县城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农网建设与改造。

第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安排。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必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一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指导规划编制与计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农网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第八条 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要编制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九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农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债资金项目,要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配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 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要停工整顿,暂停拨付工程款;对连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单位,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上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加强概预算管理,严格审查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严防出现高估冒算,套领资金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保证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遵循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九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原则,制定各电压等级农网改造的通用或典型设计方案,统一标准,缩短设计周期。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新建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直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第二十一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全权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不断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工程实施计划,并按投资计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公开招标选择,工程建设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施工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必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低压电网的施工质量。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符合资质条件,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办”职责(即:控制进度、质量、资金、安全,做好信息资料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实施),监理工作要针对农网改造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记录,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阶段,必要时要进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严格规范的合同管理。要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等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履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资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五章 招投标的管理

第三十条 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单位要成立农网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遵照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对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招标人员的管理,建立招标工作专家库,实行推荐、评标和定标“三分离”,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农网改造工程管理方面,严禁“三指定”,即:指定施工单位,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价格。

第三十二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和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设备和物质采购的管理办法,农网建设与改造的设备招投标工作,在网省公司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国债项目的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

第三十四条 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要公开招标采购,其他产品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为缩短招投标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农网工程一般设备和材料可以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设备招投标工作,不应因设备招投标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十六条 加强农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加强监管和执法监察。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要严格执行《农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八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履行相应的责任,要实行技术负责人和领导签字制度。如出现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要建立质量报告制度,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签字负责。要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和完善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对于施工安全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农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相关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和人员群伤事故。

第四十三条 要根据各类项目施工的不同特点,监督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要明确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对施工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户表以下工程

第四十五条 对居民用户出资进行户表以下改造的费用,要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严禁借农网改造工程违反规定向农民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向农民收费要规范,开具收据,不得采取停电方式向农民催收户表以下出资费用。

第四十六条 户表以下工程要纳入农网改造工程统一安排。

第四十七条 尽可能利用用户原有合格设备、材料,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不能强迫农民更换合格的电能表、漏电保护器等设施,或统一更换指定厂家的电能表和设备材料。县城电网改造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供电企业在为农民代购电能表、漏电保护器、进户线等设备材料时,要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比价采购,严禁中间环节加价。

第九章 拆旧物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省要对农网改造工程中的拆旧物资管理制定统一办法,明确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对拆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处置方式与权限。

第五十条 农网改造中的拆旧物资,凡质量合格的,应全部用于农网改造。对不能使用的拆旧物资,凡属电力企业资产的,应及时做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处理;凡属集体资产的,应登记造册,残余价值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网改造。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制定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验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工程验收质量。

第五十二条 认真做好工程决算。按照工程项目种类不同分别编制工程决算,做到“严、细、实”,决算不能超概算,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超概项目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和取费标准;要制定对工程决算的审查、审批原则和制度,提倡采用计算机管理,规范工程概(预)算和工程决算编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十三条 加强新增资产管理,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建立工程档案,完善档案材料,为资产移交提供依据。工程验收后要对新增资产并资建账,加强对电网改造工程新增资产的管理和电网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章 工程审计和执法监察

第五十四条 加强审计监督,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审计的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把开工审计、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关。重点审计执行“四制”情况,建设程序、规模及内容,执行国家法规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建立相应的年度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执法监察活动,要制订计划定期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重大项目稽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条本 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验收期限、验收申报材料、验收条件、验收依据、验收内容、考核办法、验收程序、有关问题的处理、附则共十二章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中涉及到的1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验收,以及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工作。

《办法》指出,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检查监督各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和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工作,同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各省(市、区)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各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和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并配合各省(市、区)计委(计经委)做好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验收工作。

省级验收组负责新建110千伏、66千伏工程验收;市级验收组负责35千伏工程验收,并报请省级验收组抽查;县级验收组负责10千伏及以下工程验收,并报请省、市级验收组抽查;市级验收组抽查面不能低于30%,省级验收组抽查面不能低于10%,且抽查面不能重复。

单项工程申请验收具备的条件是:

1.单项工程按照项目批复计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投入运行;

2.形成工程竣工报告。

竣工县整体工程申请预验收具备的条件是:

1.农网改造全部单项工程要按计划完成,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2.完成所有单项工程的总体验收报告和必备资料。

单项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项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

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报告;

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报告。

竣工县整体工程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2.全县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分析报告;

3.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4.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5.全县农网改造工程效果分析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责任制、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临时工安全管理、事故调查处理、考核与奖惩、附则共九章四十一条。

《办法》说,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网公司为全系统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市)、县(市)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原则。

《办法》指出,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以下简称《措施》)提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是:

1.凡参加农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订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

2.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或培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4.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措施》提出施工现场“十不准”:

1.不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电工作。

3.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4.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5.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6.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7.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8.不准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9.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10.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档案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竣工档案的编制要求、竣工档案验收与核查、附则共六章十八条。

《办法》指出,农网建设与改造档案内容,指凡是列入农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所有项目,从前期项目提出,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研、评估、决策、批复、勘测、设计、招投标、物资供应、施工、安装、监理、调试、生产准备、试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会计核算材料、声像及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载体。要求各种文件、资料原件齐全。农网建设与改造单位工程档案工作要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是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或部门,要明确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和管理职责,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移交、归档和保管利用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