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如何审查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当审查哪些内容,其 实就是指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我们认为至少应包含 下列方面的内容;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及其被通缉或者死亡的基本情况。没收 违法所得的前提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获得了财物。因此,申请书必须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并获得财物的具体情况,以 及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情况。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被害人的姓名、 住址、通讯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人民法院审查财产的性质时i 必须审查财产 的权属关系和争议情况等,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前期的侦查办案工作 中,可能已经接触、掌握了这些情况,故有必要明确规定,申请书中应列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被害入的姓名、住址、通讯 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以便人民法院可以及时通知、联系利害关系人、被害 入。当然,如果没有掌握,则可以不列明。 3.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 的情况。对于已经被转移至境外的违法所得,可以不要求提供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的情况。 4. 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应当阐明申请没收的具体理由和 法律依据。 5. 附有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上述1 ~3项情况, 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就像普通刑事案件一样,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收集的各类有关材料,不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不利还是有利的证 据材料,均应移送人民法院。
㈡ 对于非法收入所得量刑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对违法所扩展阅读
解释
根据《民法通则》
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侵权非法所得
(UNLAWFUL EARNINGS BY INFRINGEMENT)
指侵权人与侵权有关的销售总额,我国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非法经营额处以50%以下的罚款。
侵权非法所得备注
此外,在以侵权所获利润作为赔偿依据的案件中,也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非法经营额,再由被告举证商品的成本及其他必要的扣除额。因此,必须注意区分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之间的界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法收入
㈢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么
你好
律师管理是双重管理,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对律师和律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而不是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
㈣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应有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
选C、强制作用。
这里主要是指法律对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4)对违法所扩展阅读: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二、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㈤ 法律上对违法招生有什么处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与或直接进行处理,具体处罚视情节而定。
高校招生管理比较复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在不改变目前体制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管理职责,由主管部门处理相应的违规行为。
一是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与或直接进行处理。
二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机构,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其中,省级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机构,包括省考委及其省招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招生管理职责,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5)对违法所扩展阅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
规范高校招生行为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利于健全考试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
2005年以来,各地和各高校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录取工作“十严禁”,有力维护了招生秩序。但是,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
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关键是惩处,在社会上形成震慑力。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㈥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如何处理
依法没收,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依法发还被害人。找不到被害人版的上缴国库。
《刑权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㈦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能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吗
不可以。法条规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那么,减轻处罚时,你可以只没收违法所得,而不处以罚款。但是没收违法所得,不能只没收部分违法所得,而应当是全部违法所得。
㈧ 行政相对人故意违反计量法规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收藏推荐 同f我们依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办理计量违法案件,在行政回相对人故意违法答的情况下.能否将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 江苏省质馕技术监督局 答:你局《关于办理计量违法案件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子1992年以技监局法发[1992]49l号文对计量、标准化、质量等违法行为处罚计算“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上述行政解释是在《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颁布后制定的,目前仍然有效。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质技监法便字第019号文件,仪对“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这一种情况下,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作出了解释,该解释仍然有效。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臼<正> 问:我们依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办理计量违法案件,在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将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本文共计1页) 如何获取本文>>